resolve wrote:決定的是內政部警政署,為什麼是交通部長要下台負責? 源頭是「交通部提修法」、不是執法的警察當然淦譙交通部、因果關係要搞清楚如果法律條文沒有更動(距行人三公尺)、但是警察任意解釋你認為他們吃飽太閒嗎?
RMIT.E.E. wrote:源頭是「交通部提修法」、不是執法的警察當然淦譙交通部、因果關係要搞清楚如果法律條文沒有更動(距行人三公尺)、但是警察任意解釋你認為他們吃飽太閒嗎? 道交條例44條裡面只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過去幾年陸續修法只是調高罰鍰上限,跟開罰原則一點關係也沒有。開罰原則從來就跟法條無關,法律不會規定的那麼詳細。開罰原則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決定,因為負責開單的是警察。您提到的「距離行人三公尺」也沒有規定在法規內,從一開始就都是警方的開罰原則而已。
從這些討論可以看出,真的有很多人不了解各部會的權責範圍,也搞不清楚中央和地方該負責的部分。只要聽到跟交通有關的,就直覺以為是交通部該負責。像是這次開罰原則的修改,負責的是「內政部警政署」,跟交通部沒有直接關係。很多人提到的道路設計修正,主要負責的是「內政部營建署」,次要負責的是「交通部公路總局」以及「各地方行政機關的交通局處」。行人專用時相、行人早開時相等等的交通號誌修改和調整,還有所有標線設計規劃施工,主要負責的是「各地方行政機關的交通局處」。例如台北市的交通號誌調整、標線規劃,責任機關為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喔,對了,交通科技執法也是地方政府決定的喔,跟中央政府無關。前面還看到有人認為因為很多人被開單重罰,所以明年可以普發現金一萬。可是,交通罰鍰有75%是進地方政府口袋呢~~要檢討要罵都可以,但請先搞清楚對象。
resolve wrote:剛剛在FB高雄點粉絲...(恕刪) 昨天我騎機車為了停讓行人,遭後方一個外國人騎電動腳踏車高速追撞,還好他有緊急剎車並閃躲,只撞到我的手把與後視鏡,然後轉頭有點無奈地說沒關係!我猜想他是認為我不該緊急停車!其實我才騎30左右,他的電動腳踏車少說也有40到50!類似情況我這一個多月來至少遇到3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我停下了,但是一堆汽機車照樣呼嘯而過,若是發生事故,我不知道我會不會受到良心譴責?我要是不讓事情就不會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