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起,行人只要站上斑馬線(含邊緣一公尺範圍),無論遠近車輛都要停讓。

resolve wrote:
決定的是內政部警政署,為什麼是交通部長要下台負責?


源頭是「交通部提修法」、不是執法的警察
當然淦譙交通部、因果關係要搞清楚

如果法律條文沒有更動(距行人三公尺)、但是警察任意解釋
你認為他們吃飽太閒嗎?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RMIT.E.E. wrote:
源頭是「交通部提修法」、不是執法的警察
當然淦譙交通部、因果關係要搞清楚

如果法律條文沒有更動(距行人三公尺)、但是警察任意解釋
你認為他們吃飽太閒嗎?


道交條例44條裡面只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過去幾年陸續修法只是調高罰鍰上限,跟開罰原則一點關係也沒有。

開罰原則從來就跟法條無關,法律不會規定的那麼詳細。

開罰原則是由內政部警政署決定,因為負責開單的是警察。

您提到的「距離行人三公尺」也沒有規定在法規內,從一開始就都是警方的開罰原則而已。
從這些討論可以看出,真的有很多人不了解各部會的權責範圍,也搞不清楚中央和地方該負責的部分。只要聽到跟交通有關的,就直覺以為是交通部該負責。

像是這次開罰原則的修改,負責的是「內政部警政署」,跟交通部沒有直接關係。

很多人提到的道路設計修正,主要負責的是「內政部營建署」,次要負責的是「交通部公路總局」以及「各地方行政機關的交通局處」。

行人專用時相、行人早開時相等等的交通號誌修改和調整,還有所有標線設計規劃施工,主要負責的是「各地方行政機關的交通局處」。例如台北市的交通號誌調整、標線規劃,責任機關為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喔,對了,交通科技執法也是地方政府決定的喔,跟中央政府無關。

前面還看到有人認為因為很多人被開單重罰,所以明年可以普發現金一萬。可是,交通罰鍰有75%是進地方政府口袋呢~~

要檢討要罵都可以,但請先搞清楚對象。
-Clement-
交通部長 內政部長 警政署長 哪個不是民進黨的人 和 民進黨一起下去 才不會有這麼蠢的政策 被民眾罵爛一個晚上 嚇到趕快改口 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事 一開始就不應該出現 有夠瞎
resolve
abczabcz 是的,沒錯。但牽一髮而動全身,要整體重新規劃需要時間,畢竟一定會有部分政府機關會被整併,也會有新的機關誕生。
「斑馬線有人全停讓」喊卡 王國材稱太過嚴格:朝「行人在近端需停讓」研議
-Clement-
政策當玩具 再亂玩 笑死 不想選了 整天擾民 送他們下去
以後走路的樂趣很多



我跳進來啦,我又跳出去啦

紅燈了,怎麼樣?打我啊
cake_pochacco
21樓已經提供示範影片 [笑]
很好啊
當天決定來斑馬線滑手機,有沒有要一起共襄盛舉的
我相信8+9看到你前面斑馬路的行人還很遠

會開始叭叭叫催你開車
非熟人或急事請勿私訊,謝謝
RMIT.E.E. wrote:
源頭是「交通部提修法...(恕刪)

今早又宣布暫停實施
交通部長跟警政署長一起下臺吧
我愛炸海苔
我幾個禮拜前就說準備看笑話,別指望了
resolve wrote:
剛剛在FB高雄點粉絲...(恕刪)

昨天我騎機車為了停讓行人,遭後方一個外國人騎電動腳踏車高速追撞,還好他有緊急剎車並閃躲,只撞到我的手把與後視鏡,然後轉頭有點無奈地說沒關係!我猜想他是認為我不該緊急停車!其實我才騎30左右,他的電動腳踏車少說也有40到50!類似情況我這一個多月來至少遇到3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我停下了,但是一堆汽機車照樣呼嘯而過,若是發生事故,我不知道我會不會受到良心譴責?我要是不讓事情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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