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有這麼恐怖嗎?明明就有人騎車開車撞死人,因為不符合刑法第14條規定所以判無罪,如果沒這條的話就撞死人就是故意的,直接判有罪啦~老翁過馬路未走斑馬線 駕駛撞死人獲判無罪無照酒駕超速撞死人無罪 原因何在要不要修正你的話?還在應注意未注意啊? 你這天橋底下說書的情節,有沒有法院定讞的判決書?況且就算是真的,那麼多件才這幾件無罪,又不是每件都無罪,誰想當地獄倒楣鬼?上法院不用時間嗎?你有經歷過這種內心煎熬嗎?在臺灣行進間發生車禍,多數在初判表裡無肇事因素,到車鑑會多數都會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從無肇事因素變成肇事次因,這不是刑法14條,是道交94條第3項。
有甚麼好窮?又不是家裡只能汽車跟機車二選一在美國開過高速公路,人家是有五六線道以上,機車上去當然沒問題台灣路小車多,發生事故更難處理(ex機車高速車禍大概很難活,車流塞住一大段高速公路很難紓解,刑法...)幹嘛一定要上去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