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ManCcC wrote:
打落落長沒意義拉XD
#85樓已經貼出國道警方的回文內容
自己去看大笑大笑大笑
人家國道警方一句話,就把你打落落長的內容給over掉了
你覺得我貢獻就貢獻,大家依法行事,警方都允許大笑
都給了方向了,找立委修法,就是不趕快實行
拼命網路上爭執,宣揚理念,好像覺得法律會依自己想法改變
我開車,我自己開的安全,舒適,而且不會被開罰單最重要大笑
那種自己睡過頭遲到趕時間是自己的問題,別人沒義務幫忙承擔他的責任
...(恕刪)
沒問題 , 就繼續引用國道警察臉書, 讓違反現行法律的錯誤說法留在網路上
這只是繼續 削弱官方的公信力 , 讓人更不信任政府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個說法根本查不到 任何法律條文上的依據 !
我國並沒有這種法律, 不存在這樣的條文
在上面87樓已經說明過了
法規白紙黑字都可以查詢,而現在的大眾也都不是法盲
此自創的說法除了沒有法律法源依據 ! 還違反現行法規 !
該說法違反之法規之多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駕駛人遵守之限制義務!
(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f)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g)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明明是錯誤解釋法條 , 將法條倒轉180度在說 ?
8-1-3但書中的文字, 都不必依照 其它法條上的定義嗎 ?
請問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用路人的車速嗎? 請問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只有半條8-1-3但書能無限放大?法條明明指示"應依標誌",不必看但書!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限制義務和使用權利不分?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然後要求其它用路人以我的車速為準 ? 我就是最高速限?其它人要遵守你的車速? 到底在說什麼 ?

全都可以自行定義 ? 然後喊要修法 ? 到底要修什麼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