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是不是真的該廢除了,雖然不可能

最有問題的其實是交通部
Harvey norman wrote:
政府開放民眾檢舉是把警察的執法權利下放給民眾
這兩件事的本質並不相同
但是問題來了
政府給民眾擁有公權力但是沒有承擔相對應的責任
這樣不對

民眾胡亂檢舉要不要背上刑責? 要不要負擔相對應的罰金?

還真的沒有看過交通違規罰單右下角告發人是蓋民眾的印章
開罰單的負責人不是檢舉民眾
哪來的執法權力???
連中文的權力都打錯字
國文老師可能要哭哭了
公民的公民權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公民義務是納稅服兵役
哪來的開罰單權力???
把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放到哪裡去了???
把警察當塑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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