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ughkk wrote:
我的問題很簡單,用同樣的邏輯
假設時速表都不可信,為什麼你在隧道內就不會擔心自己未達到速度下限而去阻擋到後方的車輛,造成塞車,造成他人困擾?
你有什麼理由可以心安理得自以為已經達到合法的速度持續在隧道行駛?

因為你認為擋到別人就是不道德的,所以我希望你以同樣的道德標準,來回答我這個問題


壞死的邏輯 還好意思說一樣喔

這邏輯天差地遠勒, 正常人的出發點是 "不佔據超車道, 不阻塞後方車流, 不造成堵塞 不製造塞車勒

所以重點重來都不是 "速度", 而是 "不要擋住後方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其他人困擾

你的邏輯哩, 不就是想要個速度爭取可以占用內車道 讓你無腦順順開?

不論哪種速度, 我跟上車流, 在狀況允許下讓出空間給後方較快車流通過, 很有道德阿

哪像你啊, 滿腦子都是[速度] [速度] [速度]不就是自我認證開到最高速限後就佔據超車道, 逼迫後方車輛都要跟著你的速度前進? 腦子裏面有考量到不要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不要造成其他人困擾? 都沒有勒!!!! 都沒有考量其他人的狀況下, 這叫做有道德水準喔?

這樣簡單的邏輯大家都很清楚, 從出發點就可以知道誰是有道德, 誰是在為自私在辯護, 我跟你可不是同一個檔次的阿, 咱倆的道德水準也完全不在同個線上的, 千萬別往自己臉貼金阿
black330ci wrote:
這個標題就已經說明是違法了,怎會說是不違規呢??
""佔用""就是不合法的,不是屬於你私有的就不能佔用
規定內線道是超車道使用,超完車就要駛出不能佔用
這很簡單的道理跟邏輯不知要爭辯甚麼


路塞們就是想要自我認證開到最高速限後 就可以心安理得地佔用內側超車道, 好讓他們可以無腦順順開, 享受前方視野一片空曠, 彷彿自己是帝王一般.

要求他們做個有道德的用路人, 不要阻塞車流, 製造塞車, 不要造成他人困擾 對他們來說都太難了. 他們自私的心態就是 我覺得我合法就好, 其他人都不用管. 反正我認證我開到最高速限了, 比我快的都是違規超速仔, 都是沒有路權, 我完全不用理會那些人的

bbboywind wrote:
同理,我也跟您說了N次,您的解讀是很奇特的,講白一點,就我的觀點您的解讀根本錯誤的,
所以您才會覺得政府單位訂這8-1-3是違法的。但我的觀點,根本並沒有違法。

您講白一點?
政府單位政府單位訂這8-1-3 ?
行政機關是執法, 必須忠於法律 , 法條如何寫就照做 , 那裏能依自己的意思另立新法?什麼訂8-1-3 ?
到底是誰奇特 ?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明明就砥觸眾多法條
該說法違反之法規之多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駕駛人遵守之限制義務!
(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f)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g)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沒看到您的任何解釋 , 引用任何法條來說明 ?重覆無限迴圈是一口咬定沒違法 ?
除了重申"沒違法 ?" 一口咬定 , 沒有引用法律條文來源? 沒有邏輯推論的前後次序 ?

bbboywind wrote:
而目前我的說法是配合高公局的解釋,是符合執法單位的解釋,
所以您個人覺得是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我尊重您,但是事實嗎?
就政府機關與高公局的說明很明顯不是。

很明顯 ?
曾經多次詢問 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來由是什麼 ? 依據為何 ?
而且也回答不出 前提的條件 何謂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回答 ? 答不出來 ?
這是一個 若P →則Q 的命題 , 若P則Q的意思就是「前提成立時,結果也會成立」
一樣只說結果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前提不必看嗎 ?
一再追問之後 , 最後 是 回答了
卻完全違反了 若P →則Q 的命題 , 原本 P『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 Q(法律效果) 得以限5標誌的 條件
卻倒過來以為 Q 為真 → P亦為真
完全違反 "前提條件"成立才有結果的命題邏輯 , 把條件當成結果 ?

您認同 顛倒 命題邏輯 的說法 ? 總要為您的認同解釋一下吧 ? 沒有?只看到一口咬定?就是這樣?沒有了

bbboywind wrote:
?重申一次,在我的觀點裡,您才是完全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您才是完全直覺地站在個人立場自發性地解釋。
這些,已往很多大大都跟您說明過了。

上方列舉的法條如此之多 , 您視而不見 ?
全沒有看到您針對這些法條內容進行攻防辯護 ?
卻能冒出一句 "完全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 ?
沒有看到您提出任何法律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 ? 卻倒過指責 依據法律條文是 "完全沒有依據法律的說法" ?
「天地無用」背道而馳
實在遺憾, 只看到您完全巔倒的說法 , 和高公局對於 若P則Q 倒過來解釋成 Q→P ? 模式一模一樣 !

bbboywind wrote:
您怎麼會覺得我沒看文章呢?我不是每一段都為應您了嗎?除了論文模組之外,儘管如此我還會特地標住略過。
而您寫的論文模組等文章,我在1010樓已經證明了,儘管您提的論文模組煞有其事,但是您倒出來的推論或是與目前討論的東西無直接關係。但您卻花了大篇幅的寫入這些,只會模糊焦點和亂舉例的嫌疑。
1010樓我已經明確列出數個您的舉例無關或是錯誤的。

1010樓我已經明確列出數個您的舉例無關或是錯誤的?
這些是當前的主流車流理論, 您在沒有提及任何內容那一點有誤,未舉任何反證 , 莫須有 ! 不必任何理據 ,就指責寫入這些車流理論,只會模糊焦點和亂舉例 ?
您說報告中明確指出,內線快於中線,為什麼您的註解卻是中線快於內線?

明確指出,內線快於中線 ? 是這樣嗎 ?
您的舉例? 並非事實 !

您沒看到 藍色 線和 粉紅線 是重疊 , 不是像黃色線拉開一段距離
藍色 線和 粉紅線 是重疊 , 是併駛 ! 不叫 內線快於中線 ? 這顯示出台灣國道的特色擠在一起的"車群" ! 是 您卻說成,內線快於中線 ? 疊在一起叫做內車道比中線快?
該文的說明 寫『各車道速率分佈由高至低分別為 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
各車道速率分佈 原本就應該是由高至低 , 這和您說的" 內線快於中線" 一樣嗎 ? 完全沒有基於事實

依照法規 , 超車道在 條件 ○○狀況下 ,速限為單一 110

中外車道速限為 最低60-最高110速限

如果是宣稱的內車道都是 110km , 那麼藍線應該是和 110km 那條線重合 , 事實就是沒有 , 藍線並沒有和粉紅線區隔上升到 110

相反,藍線反而是從110km往下掉下, 跌下來和中線車速(粉紅色)重疊
由於 中外車道速限為 最低60-最高110速限 , 粉紅色線在 110線 的下方是正常的
超車道在 條件 ○○狀況下 ,速限為單一 110 , 那麼藍線 就應該是和 110km 那條線重合
但是, 車流量 1100車之後 , 藍線 下降到粉紅色的下方 , 這就是 車速 中>內 , 速差沒有拉開,是疊在一起
這是逆著 車速由內向外遞減的次序 , 引發車流擾動

bbboywind wrote:
抄襲的部分您別介意,我只是對您用比較輕鬆的方式在回應,自己抄襲自己有何錯呢?
重申,我沒說要以我為準,我只是分享我的看法。
至於您貼的東西是又必要一再出現的嗎?已往其他的大大也給過您答案了。

所以我們說明事實 ,都不須要引用數據,理論,來源 ?只要空口說白話 ,一口咬定就是這樣?
不想看 ?不願意面對 車流理論呈現的事實 ?

bbboywind wrote:
您在這一段裡的問題,就是您以為您說的就是聖旨一定對。
我的觀點是,法律規定寫再那裡,8-1-3就寫再那。但是不同人會有不同解釋,就算是律師法官都會有。(法官的心證)
所以我對於8-1-3有一個解釋,大眾對於8-1-3也有一個解釋,您對於8-1-3也有一個解釋。
但我聽起來您的解釋就特別奇怪。

以法律條文做佐證? 您當成很奇怪
沒有任何依據 ? 直覺認定一口咬定 最自然 ?

還需要法律條文嗎 ?

bbboywind wrote:
但您只會以為您自己說的就是對的,所以才會看不懂別人在說甚麼,因為您覺得您是對的這裡根本沒有討論的或是其他解釋的空間。
但我只能說,
您的解釋比政府單位的解釋還大嗎?
您期望大家相信您的解釋而不要相信政府單位的解釋?
更遑論您還曾說過政府單位違法?您是大法官?


對不起, 現在的台灣不是人治 ! 不是誰說了算 ! 法官也要依據法律條文
法條都列在上面了 , 有沒有牴觸法律 ? 有沒有超出法律授權之外 ? 一目瞭然 !
對照法律條文 不就知道了

法條白紙黑字 ! 釋法要依據法律原則 , 依據法律條文
我國是大陸法系 ! 更應嚴格依據法條 ! 依slot-machine theory,投幣機理論
法律嚴格依據邏輯關係 ,由成文法或既有法律原則, 通過涵攝 ,將法律規則運用於法律事實。
按鈕上寫 綠茶20元 , 規則不是按那個鈕掉下來就應該是 20元的綠茶嗎 ?

結果不是 ? 按綠茶20元那個鈕掉什麼東西下來要討論討論 ? 要有解釋空間 ?
按綠茶20元掉下來 15 元的 瓶裝水 ? 不可以說不對 ? 機器不會錯 ! 機器有解釋空間 ?
有解釋空間 綠茶也有水的成份? 自然會掉下瓶裝水 ?
法條寫"『最高速限 (一面限5標誌)』" , 有解釋空間說成 是用路人的車速 ?

沒看到討論? 都是一口咬定 ! 都不必回到法條的範圍內討論嗎?

bbboywind wrote:
您這一段就不知道在胡言亂語甚麼?我何時說了要其他的車已某一台車的車速為準?根本沒有,完全就是您自己的幻想。請別再幻想了好嗎?
我從頭到尾說的就是,當駕駛依據當段的最高線速行駛車輛的時後,就被法規8-1-3賦予了使用內車道的路權。

法條貼幾遍了 ? 不看就是不看 , 又回到自行定義路權 ? 自創路權 ?限制做什麼說成允許 ?
路權明明是來自於法律授予其車道之使用" ←使用權利"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 已經說了 , 其車道之使用看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高速公路又不是無設置者, 怎麼跑去看下方的8-1-3 ?
就算看錯 , 豈有只看但書不看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分配超車者去內側車道
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設定了條件, 當有40-55m車距時, 速限改以單一"限5標誌"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是限制你的車速 , 怎麼會變成路權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都不解釋了嗎 ?


bbboywind wrote:
當但書的狀況成立時,超車道的賦予已經被排除,請看清楚行政院但書的說明。
別再以為您的論文模組大於行政院的說明了好嘛!


請看清楚行政院但書的說明 ?
自己沒看清楚卻教別人看清楚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這裏寫的可是 或
『或 』這個字什麼意思 ?
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
有些是 例外 ! 有些是 特加限制 ! 有些是 解除限制 !
根本沒說這第四例是例外 !
您卻當成所有但書都是 例外 ? 沒有特加限制 ? 也沒有 解除限制 ?

明明就不是例外
此但書根本就不是本文的例外
但書 最高速限 為何是 本文超車道的例外 ? 超車道排除了沒有最高速限嗎 ?
解釋不通 就開始轉彎嗎 ?
請問您 "最高速限"是怎麼變成 ﹝最高線速行駛車輛﹞???線速是什麼東西 ?

bbboywind wrote:
是的,路權來自於法規,所以當8-1-3的但書狀況符合時,條件成立時,就被賦予內車道的路權。

路權 ! 其車道之使用 ! 明明就是本文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在但書!
但書明明就是 限制 ! 何來路權 ???
法條叫你看本文不要看但書 ! 又跑去看但書 ?
這種扭曲法條的說法又再次無限迴圈 !


bbboywind wrote:
法規: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條白紙黑字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條叫你去看標誌 ,不看 ? 說法條有自我解釋的空間 ???
標誌放在那裏不看 !

內側車道有標誌說明路權 !
法條都叫你不用看8-1-1了 ? 一定要跑去看8-1-1 ?
內側車道 有標誌 ,看標誌不是看8-1-1 !


bbboywind wrote:
低速限標誌,限制了中線道的車輛需要滿足低速限標誌不然就是違規,失去中線道的路權。
8-1-1,也限制了車輛行時於中線道時如果低於70就不能行駛於中線道,失去中線道的路權。

不知所云了
法條白紙黑字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條都叫你不用看了 ? 一定要跑去看 ?

什麼叫 低速限標誌 ? 8-1-1 的文字當中那來的最低速限 ?
沒有的東西自創 ?
滿足低速限標誌不然就是違規 ?
法條那來這種東西 ?

完全相反 , 8-1-1 說的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超越前車 取得路權 ! 無關多少公里 !
要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 , 必須 超越前車 , 才能使用中線車道 !
?嗎說來過反要定一
8-1-1 明明說的是 ○ ○ ○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8-1-1 在說 誰去行駛外側車道? 何來什麼 如果低於70就不能行駛於中線道 法條完全沒有反過來說 !

bbboywind wrote:
所以兩個點都是在講中線道的低速限應該是要多少,都是在講是不是應該離開中線道,所以是講同一件事。
邏輯可以嗎?
所以依據您的主張,8-1-1應該不用遵守。

邏輯死亡 !
8-1-1 根本就沒有說中線道的低速限應該是要多少 ?
8-1-1 只有說 最高速限 ! 沒提最低速限
只有說 誰去行駛外側車道 , 8-1-1是把80,70以下的車搬去外側車道了, 所以中/內車道沒有80.70以下的車
8-1-1根本沒有在中線車道設什麼"低速限"??
因為所有 低於 80或70以下的車 , 全部都被法規搬去外側車道去指定行駛了 !
既然中/內車道不可能有這種80.70以下的車 , 是要設什麼 低速限 ?
沒有這樣的車是要設什麼速限?
它叫你 搬車道 ! 卻變成設低速限 ?
不是規則只有一種 叫 "速限" ? 車道使用規定 就不存在? 法條明明是 ○○速差10km →去外側車道

中線道的低速限 寫在那裏 ? 沒有 ! 完全不存在的東西 !

法規有寫的不遵守 ,沒有的東西一直冒出來
到底是誰奇特 ?

bbboywind wrote:
但我的主張,因為8-1-1跟8-1-3是一樣的邏輯,都是提供更多情況的解釋,並不是因為設有標誌就應該被忽視。
8-1-3在講超車道,而標誌也是超車道,兩者是同一件事,不牴觸。
8-1-1在講最低速限,而標誌也是在講最低速限,兩者是同一件事,不牴觸。
所以不會有因為有了標誌就要省略下面的說法,這邏輯不通。

這樣誰的主張比較合理呢?

駕駛人應遵守標誌 ! 你的自我主張 ? 超越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一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不知道您還能主張什麼 ?
一樣的邏輯 ?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標誌
8-1-1, 8-1-2 ,8-1-3 都是 無設置"其車道之使用標誌" 時的規定
8-1-3 是本文 在指定那一條車道為 超車道,但書補充規定 車道之速限為最高速,是兩回事!

bbboywind wrote:
所以不會有因為有了標誌就要省略下面的說法,這邏輯不通。


這是在說什麼 ? 邏輯不只不通 , 是完全沒有
什麼省略 ? 法條會有綴文嗎 ?
"應依 " 是什麼意思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是什麼意思 ?
有設置標誌 , 為什面要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
隨便 , 很累 , 不講法規? 在講超越時空的想像力

bbboywind wrote:
這裡又是您的幻想了,沒人說8-1-1可以衝進內中車道。
大家一直都是說8-1-3說明最高速行駛下可以用內車道,且8-1-3 跟8-1-1在說明的東西不一樣(一個是超車道一個是最低速限)。
所以其他大家沒說的,您就不需要累述了。
8-1-3就有這一句話:"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就是路權賦予。

8-1-1 完全沒有 提及 "最低速限" ! 也能這樣天馬行空
路權可以這樣亂解釋 ? 怪不得台灣停留在蠻荒時代,開車都是講叢林法則 !毫無路權概念

bbboywind wrote:
奇特就是您的解釋,就是 Herblee的解釋很奇特。
大家的解釋沒有斷章取義,我也每一段每一段分析給您聽過了,至於您信不信在您。
但是您要我相信8-1-3是重申,超車時也要符合該路段最高速限,我只能說,法條怎麼看都不會是這個解釋。

法條白紙黑字寫在那裏 ,您卻能自創, 您說的有那一句和法規一樣 ? 將法條扭曲擴張倒推變形 ? 這也沒辦法了

bbboywind wrote: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型式四
不只"但"、"得"一樣,連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您還是不願信服於事實。那還有甚麼好說的呢?

例外就是例外,清清楚楚寫在這了。
完全依照行政院的文件文字去看,但您還是希望大家相信您的解釋而不是相信政府的文件。

您這是在打混戰,打泥巴戰,"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好的,我們就一一來說,
第一,8-1-3 有三分之一就是例外(因為選項有三個,而例外就是其一)。但您通篇就直接逃避這一段。難不成一個"或"就可以撇清這個"例外"?
第二,"特加限制"與"解除限制"的意思是對於前文(內車道是超車道)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
所以也就是說,內車道當超車道這件事,要被限制或是解除這個限制。
如果是特加限制,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的同時,在超車道的這個限制下,還是可以讓非超車車輛行駛於此車道中,一樣有路權。
如果是解除限制,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這件事,被解除了這個"只限超車使用"的這個限制。

回到範例,原本的前項就是"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但如果條件"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達成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所以這裡指的就是原本不能由再次一序列人選的,是有條件地所以才能使用。而這時就跟前項違背了,例外就形成了。

而如果"再次一序列"就在原本的選擇(序列)中,為什麼後面還要特別在寫一段?閒的沒事做嗎?那"再再次一序列"的要不要也寫進來?所以依照您的解釋,您是不是又覺得法規亂訂了,還是您說的對?
所以不是法規亂訂,而是解釋的方法亂了。

再者,說真的,"次一序列"在原本序列中嗎?其實我猜不是?
如有一個序列,1-100。我不會說90-100是次一序列。
您硬要說是的話,那怎麼規定次一序列從哪開始?80-90? 60-90? 無法啦。

但如果有另一個序列1000-2000,我就可以說這是次一個序列。(前一個序列是1-100而次一序列是1000-2000)
由上述兩個原因合理推論,這裡的次一序列明顯不是在原本的選擇之中。
所以這個範例就是闡明了,但書之後是例外,是解除了前項的設定。
故8-1-3後段的但書,就是解除了超車道的限制,是例外事項。

例外就是例外,清清楚楚寫在這了。
它根本沒有指這第四項 說這是例外 ! 上方講的是通則 "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什麼是通則 ?
您卻能自創 但 ..... 得 就是 例外 ?
錯了還能一口咬定的自信從何而來 ?
還不看內容 , 明明分級序列 還在 , 卻說是例外 ?
您太厲害了 , 自創 但書規則
bbboywind
除了三分之一是例外,就算是另外的三分之二,規則說的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對象都是超車道的賦予,把超車道解除或是特加限制讓人可以使用,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但只有您一口咬定規則是要大家超車時不要超速。
herblee
完全不知所云?您在同一文句的但書能有三種解釋?包山包海?既可以是例外?又可以是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 完全違反但書限縮解釋!違反路權單一擁有原則!究竟何者為真?您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nerdwannabe wrote:
這邏輯天差地遠勒, 正常人的出發點是 "不佔據超車道, 不阻塞後方車流, 不造成堵塞 不製造塞車勒
所以重點重來都不是 "速度", 而是 "不要擋住後方車流", 製造塞車, 造成其他人困擾


看清楚我的問題,完全跟你的理念相符↓
hughkk wrote:
為什麼你在隧道內就不會擔心自己未達到速度下限而去阻塞到後方的車輛,造成塞車,造成他人困擾?


該不會你在隧道有另一套標準吧?
bbboywind
kelven8116 我的原文是"沒人因為後面有車就會一直提速到三百"。我知道你們都有閱讀障礙,但難不成你理解成,後面沒人超跑還是開三百?還是你的問題是?還是你自己就會開三百?你覺得開三百很可以?
bbboywind
雖然我不像你自許是聖人,但我知道開到三百是很危險也危害大眾的。所以我會譴責開三百的車輛。但感覺你好像是是羨慕開三百的超跑啊?難不成這樣才會要求大家清空內車道?方便你們族群跑三百?這樣?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態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此一規定忽略了,所謂最高速應由警察持經檢驗合格測速儀器持續測定,凡在內側行駛時,不得有任何一時間的車速低於最高速限,始屬不違規,意即根本沒有適用可能性。
這跟不得超速行駛不同,不得超速只要我車速不超過最高速限,即不違規,車速可以上上下下的,但以最高速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就只能有一個車速即最高速,掉一公里就違規。
所以,內側車道僅能超車,不得持續占用行駛,光速行駛車輛也一樣,除非是在進行超車動作。
bbboywind
那最低速限行駛可以上上下下嗎?依您的標準應該也不行,那車輛怎麼從閘道進入高速公路的呢?閘道最高40高速最低60。您要嘛再閘道超速要嘛不足速度在高速公路上,所以您應該離開、不應該使用高速公路,合理嗎?
herblee
bbboywind:您顯然不知何謂『免予舉發』! 8-1-3但書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是規則只有指定"最高速限"依限行駛,完全超出書規則之外講到倒述的罰則去了?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儀表車速高於實際車速7-10公里
另有10公里的裁量不罰空間
合計20公里,加上去130以下是不會被處罰
我都開定速系統不踩油門123公里跑國三
國道建議都要120~125
bbboywind
請問罰單都您付嗎?每台車車錶差距不一定,誤差值會上下,您把誤差用到滿,哪天遇到誤差值偏上的,紅單就來了。您自己想拚想賭,可以為自己負責,但不能強求他人跟您一樣去豪賭。就一句,罰單您付嗎?
bbboywind wrote: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型式四

不只"但"、"得"一樣,連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您還是不願信服於事實。那還有甚麼好說的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根本沒指這第四 是例外 ?
通則中表示例外特加限制解除限制之意思

當然是一樣的 「但...得 」 ! 都是 附加補充性質的但書 , 這不是例外 !

事實是 ,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非為超車道的例外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因此而限縮解釋,但書是禁止類推擴大解釋的!
不能把一面限5標誌 , 運用倒推解釋說成→這就是駕駛人的車速 ? ←違反命題邏輯 , 違反但書規則
兩者 無關 !

bbboywind wrote:
例外就是例外,清清楚楚寫在這了。
完全依照行政院的文件文字去看,但您還是希望大家相信您的解釋而不是相信政府的文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根本沒指這第四 是例外 ?
明明是你自己說的

bbboywind wrote:
您這是在打混戰,打泥巴戰,"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明明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 在總則說明但書是"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


bbboywind wrote:
好的,我們就一一來說,
第一,8-1-3 有三分之一就是例外(因為選項有三個,而例外就是其一)。但您通篇就直接逃避這一段。難不成一個"或"就可以撇清這個"例外"?

有些但書是"例外"或有些但書是"特加限制" 或有些但書是"解除限制, 那不是3種選項好嗎 ?
這不是或然率 ! 機率有 1/3 會掉進 "例外"的猜謎遊戲 ?
完全弄錯 , 一個"特加限制"句子就不會是例外 !
不同的句式有不同的含義 , 你不看句子的前後結構 寫什麼嗎 ?
這些是 例外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這不是例外 !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這也不是例外 !
5.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明明就有依句式分類 , 看不懂 難不成一個"或"就可以撇清這個"例外"?在說什麼 撇清? 完全沒有例外的含義 , 沒有就是沒有 如何撇清 ? 不知所云

bbboywind wrote:
第二,"特加限制"與"解除限制"的意思是對於前文(內車道是超車道)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
所以也就是說,內車道當超車道這件事,要被限制或是解除這個限制。
如果是特加限制,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的同時,在超車道的這個限制下,還是可以讓非超車車輛行駛於此車道中,一樣有路權。
如果是解除限制,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這件事,被解除了這個"只限超車使用"的這個限制。

您連 本文 和 但書 都沒有區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本文規定 ! 無涉但書的 "特加限制 的但書 規定 " 兩回事又混在一起 ?
這又不是"特加限制 的本文 ?
您通通混在一起? 把本文原則規定說成是但書? 還指為 "特加限制 的但書 ?
請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一句是寫在但書後方嗎 ? 這是但書嗎? 為什麼本文規定 能說 「內車道當超車道這件事,要被限制或是解除這個限制。」
您的此種說法違反了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車道之路權 ! 法規在授權使用 ! 何來什麼 限制或是解除這個限制 ????
違法自創路權 ?

bbboywind wrote:
回到範例,原本的前項就是"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但如果條件"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達成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所以這裡指的就是原本不能由再次一序列人選的,是有條件地所以才能使用。而這時就跟前項違背了,例外就形成了。

明明 一級一級 的制度 依然存在 , 一階一階樓梯依然存在 , 所有公務員都是由低階往高階爬, 其中某一階有問題 , 樓梯就不用爬了嗎?整個廢掉 ? 不是! 是跳過這一級!
但書補充跳過這一級 , 不是但書說跳過這一級 , 整個陞遷階級就不存在了, 變成搭電梯扶搖直上 ?
跳級不是例外破格任用 ! 不是體制外找人 ! 跳級是在原本的"陞遷階級"上跳級 ! 本文規定的 陞遷序列逐級 依然存在, 這不是 陞遷序列逐級 的例外 ,不是破格任用 ! 不是體制外陞遷 ! 這座樓梯不走了!不是改搭電梯?

bbboywind wrote:
而如果"再次一序列"就在原本的選擇(序列)中,為什麼後面還要特別在寫一段?閒的沒事做嗎?那"再再次一序列"的要不要也寫進來?所以依照您的解釋,您是不是又覺得法規亂訂了,還是您說的對?
所以不是法規亂訂,而是解釋的方法亂了。

完全看不懂『如果"再次一序列"就在原本的選擇(序列)中,為什麼後面還要特別在寫一段?』在說什麼 ?

bbboywind wrote:
再者,說真的,"次一序列"在原本序列中嗎?其實我猜不是?
如有一個序列,1-100。我不會說90-100是次一序列。
您硬要說是的話,那怎麼規定次一序列從哪開始?80-90? 60-90? 無法啦。
但如果有另一個序列1000-2000,我就可以說這是次一個序列。(前一個序列是1-100而次一序列是1000-2000)
由上述兩個原因合理推論,這裡的次一序列明顯不是在原本的選擇之中。
所以這個範例就是闡明了,但書之後是例外,是解除了前項的設定。
故8-1-3後段的但書,就是解除了超車道的限制,是例外事項。
herblee wrote:
能把但書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拿出來單獨成立嗎 ? 再次一序列 是不是存在本文的 (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當中 , 仍然是依照本文的規定 !
把本文(陞遷序列表)序列逐級 完全推翻掉 ? 那麼怎麼能知道 但書 的 『再次一序列 』是什麼 ?

怎麼規定次一序列從哪開始?
明明法條白紙黑字 , 又不看法條了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6 條第一項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明明就有 陞遷序列表 , 不看條文再繼續用猜的 ? 用或然率? 機率去猜 ? 又不是 『囚徒困境』 老是用猜的 ?

bbboywind wrote:
就是推翻了才叫做但書,您就是連基本都沒抓住。
而再次一序列是甚麼,由主管機關認定,如同法規也沒寫陞遷序列是怎樣的序列,而在創這序列的同時不就同時創次一序列與再次一序列。

沒寫陞遷序列是怎樣的序列 ?
明明就有你說沒有 ? 不懂這是那種論證方式 ?
完全演譯了 謬誤與謬論「不一致」、「不相干」、「不充分」、「不當」預設之四大分類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明明您引用的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 明明已經說 但書 是 "特加限制 "?
......
但書 『最高速限』既為 "特加限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當然是行駛內側車道之 "特加限制 " , 而非授予路權(使用權利)!
依限行駛某車道 ? 根本就不存在遵守了速限就能取得使用權?
這並不是 授予誰去使用內側車道之路權 , 是特加限制 !
哀哀~您的邏輯與理解能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內容之編排體制裏面的"特加限制",當然是對於但書前項的特加限制,因為在這個格式裡標的物就是前項,因為在這個格式裡您並不知道其他的標的。
不如我們把所有的但書例子看一遍:
範例一、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釋:前項說的公務員只受公務員懲戒法後懲戒,但書就是推翻這句話說明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的,也要遵守。所以這是例外。而但書在說明的標的物是前項。

但書為 "特加限制 "之但書 , 但書限縮解釋,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明文規定是 "最高速限(一面限5標誌)"

車道 根本沒改 ! 內側車道依然為超車道 , 沒有變成爭先搶快道 ! 也不是定速佔用車道! 是有兩種速限在機動變換的超車道!有條件改變速限,特加這項限制!
不知道當然是對於但書前項的特加限制在講什麼 ?
拿法規胡亂推衍?
特加「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的但書 , 是在超車道原本速限60-110之間, 再特加上去, 提高速限到單一110最高速速限!
特加「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 根本就不是限制 超車 ! 是限制 "速限 "
超車道本來就有 最低-最高速限 ! 指定單一最高速速限 ! 根本就不可能因為速限就限制了「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前後車對調互換位置」!
特加「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怎麼又變回例外 ? 只看但書不看本文 ?前言不對後語 !將特加限制無限迴圈, 無邏輯次序就轉回成了例外 ?

bbboywind wrote:
範例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政務人員遺族領受離職儲金之順序如下:一、父母、配偶、子女、寡媳及鰥婿。但配偶、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解釋:前項說明領受順序,但書是說明某類人的資格有所限制,所以這算是特加限制。而但書在說明的標物的還是前項。

這個句式是 但...為限! 又不是但....得 , 此例 關句式為但....得的 8-1-3但書何事 ? 舉不相干的例子

bbboywind wrote:
範例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解釋:前項是公務員不該兼職,而但書是說在這個情形下,就不再此限,所以這理解除了前項的限制。而但書在說明的標的物又還是前項。

這個句式是 但...不在此限! 又不是但....得 , 此例 關句式為但....得的 8-1-3但書何事 ? 又舉不相干的例子

bbboywind wrote:
所以無論是"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但說在說的都是前項。


不然您以為但書是什麼 ?

bbboywind wrote:
8-1-3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項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以但書在說明的就是前項,也就是超車道,也就是在說明超車道的的解除或是特加限制或是解除限制。
解除就是解除超車道的賦予。
特加限制就是,對於超車道的使用增加限制。
解除限制就是解除超車道只能超車道限制。

特加「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怎麼又變回例外 ? 您的 特加限制 是萬用 ? 特加是隨便加嗎?
特加「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怎麼會牛頭對馬嘴? 變成解除超車道只能超車道限制←但書限縮解釋! 明文規定只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限行駛超車道! 怎麼變出明文規定之外的 超車道不是超車道 ?

bbboywind wrote:
根本不會有您說的是另外說明使用超車道時,還要遵守速限。這基本原則在別條就涵蓋了,不需要特地再講一次。

問題是 速限有二種!你要遵守那一種速限 ? 不需要特地再講一次 ?
什麼?「最高速限」不是限5標誌?而是駕駛人踩油門能自行選擇的車速?

8-1-3但書 是 若P則Q ,P內車道 16車/km 以內(有55m車距) , 得以 Q「限5標誌110」依限行駛 !
若非P還能則Q 嗎 ?
超出 17車/km 含以上(無55m車距) 還硬要110? ← 違反高管規則6

當內車道 超出 17車/km 含以上(無55m車距) ,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不成立 !
要另找適用的法條 !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速限 !依限行駛 !


bbboywind wrote:
而我為什麼一直說是但書的標的是前項,可以由說明三得知。
說明三、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這裡說了,如果這個但書只是在說明,前面一小段的時候,那標點符號前面要用「;」區分,後面要用「,」。
所以這裡就跟您說了但書是說明前項,所以一般用「。」如同8-1-3。而非前項時,就要用「;」區分。但8-1-3並沒有「;」,所以這裡的但書就是在說明前項,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例外解除。

好了,花了超長的篇幅說明一個顯而易見,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只能說無奈。
也不知道您會不會看,但我相信看了也不會認同。所以隨緣啦。

它在講標點符號 , 你卻拿來當成 萬用鑰匙 胡亂套用 ?
8-1-3但書的但字前方本文只有一段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何來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bbboywind wrote:
-------------------
圖片:
-------------------
這句話您是在說您自己嗎?
我在1010樓已經證明了您的論文申述有很大的錯誤,也沒看您反駁。
您自己貼的東西,又長也不要說它臭,我也舉例部分證明它論點又不對,那有甚麼資格還要要求我再看一次呢?

錯誤 ?
您沒看到 藍色 線和 粉紅線 是重疊 , 不是像黃色線拉開一段距離
藍色 線和 粉紅線 是重疊 , 是併駛 ! 不叫 內線快於中線 ? 這顯示出台灣國道的特色擠在一起的"車群"擋住車流! 是 您卻說成,內線快於中線 ? 疊在一起叫做內車道比中線快?
該文的說明 寫『各車道速率分佈由高至低分別為 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
各車道速率分佈 原本就應該是由高至低 ,逆著這個次序就會引發車流擾動,製造出衝擊波
明明是併駛 ! 您卻說是" 內線快於中線" ?

如果是宣稱的內車道都是 110km , 那麼藍線應該是和 110km 那條線重合 , 事實就是沒有 , 藍線並沒有和粉紅線區隔上升到 110
藍線和粉紅線有分開嗎 ? 沒有速度分流 !

相反,藍線反而是從110km往下掉下, 跌下來和中線車速(粉紅色)重疊
車流量 1100車之後 , 藍線 下降到粉紅色的下方 , 這就是 車速 中>內 , 速差沒有拉開,是疊在一起
這是逆著 車速由內向外遞減的次序 , 引發車流擾動

1010樓完全不知所云 ? 教別人 "你要反駁不知所云" ?
1010樓違反 Q = D x V ? 以為 Q是無限大 , 只要踩油門, 前方道路會自動跑出來?無論裝幾台車進去都不會爆?
在 Q 有上限 Qmax 的情況下 , 要求最高速限 Vmax ?
三個參數當中,Q及V這二個值都被限制,卻說那個 D(密度 /車距) 可以踩油門自我調整 ?

當前主流的交通流理論 , 你說 是 又長也不要說它臭 ?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既然 8-1-3 但書 明訂"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其一 , 排除其它 , 依高管規則6 車距就是55m, 依安全規則94的規定是 "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55m" , 依法隨時保持55m !
擠了超過16台車 是17車 ,17車/km每台車並沒有55m的安全距離。
沒有安全車距硬要110km行駛? 就是煞不住車 !
這就已經是違反了高管規則6 ! 再違反安全規則94條: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能倒果為因 ?完全看不懂 ? 車距(密度16車/km)55m就是能不能110km/h行駛的前提條件( 因) !
那麼您的 因 是什麼 ?
說16車/km 是果 ?不是因 ? ←這是車流密度 ? 是57.5m的車距 , 只要多一台車 17車/km =車距53.8m , 就達到車流崩潰的臨界點
沒有車距55m , 就無法110km 行駛 !
不是倒過來 !
當車流為17車/km, 就不是依法隨時保持55m !您卻說可以 ? 只要踩油門車速110?那是要把那一台車擠出去才能回到 16車/km
依照前面對於閱讀與理解能力的認知,我不期望您會懂。
但我還是在回應最後一次。
沒有外力干擾下(它車剪線),安全距離事駕駛自己決定的,放開油門就可以拉到想要的安全距離,拉到55m之後就可以維持高速線行駛。完全沒有違法。
您的問題就是,只想著,多少長度多少車,所以就沒有足夠距離(這是果),但多少長度多少車一部分根本是駕駛決定的(因)。而您一直執著於距離決定車速。但只要駕駛調整速度就能調整距離也就能維持想要的速度。所以我才說您一直都是倒果為因。
-------------------
圖片:
-------------------
以中間的車輛為例,中間的車放油門,是不是會跟前面一台黑色的車拉開距離,只要前車速度不變。
等到拉夠了55m是不是就可以在加速跟上。
駕駛要自己拉安全距離。而中間的車放開油門,後面的車要無腦的撞上來嗎?不會啊!
如果後車想要,它也可以放開拉好自己的安全距離。而每個駕駛有義務拉好自己前面的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事駕駛自己決定的 ? 當車流為17車/km , 宣稱能自我調整?
前有路隊長 , 已經是後車受前車制約的S同步車流 , 卻宣稱只要"放開油門"?
您的車道居然不是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 , 前方有自稱110的路隊長擋道 , 後車居然能不必同步 ? 還能 "放開油門"? 自稱能同樣是110km行駛 ? 再完美保持車距? 傑克 , 這太神奇了

"放開油門" 居然不會和 110的路隊長發生速差(V2-V1)=-a ? 保持(V2-V1)=0還能拉開車距?沒有負的加速度作用於後車 ?完全不懂 ?這麼高深莫測違反物理常識的境界如何反駁?

bbboywind wrote:
但其實,您這張圖,其實明顯就不該開110,這張圖就是車多了每線道都是車,已經擁擠了。

你說 車多了每線道都是車,已經擁擠了 ? 明明 外車道有五條車道線的車距,能100公里行駛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駕駛是活的,駕駛可以拉開距離 ? 不知道前面有車 , 後面也有車是要如何拉開 ?
您這句話要讓我質疑您會不會開車了,別引用一大堆理論(雖然有沒有用對再說),但連保持安全距離的基本都不會?
您中間的車放慢速度,前車速度不變的情況下,前面的安全距離不就是拉開了嗎?
而您後面的車,難道要無腦的往前撞?不會也放慢速度配合前車嗎?
等距離都夠了再加速回到原本高速限。而大家都是最高速限都等速時,已經拉好的距離就不會再變動不是嗎?
只要前車是最高速限,後面一台車放開油門拉好距離再重新加速就可一樣最高速限。
之後每一台車都可以以此類推。

放開油門" 居然不會和 110的路隊長發生速差(V2-V1)=-a ? 保持(V2-V1)=0還能拉開車距?沒有負的加速度作用於後車 ?如此無視牛頓力學大概只有UFO辦得到吧 !違反物理常識真是高深莫測的境界?

bbboywind wrote:
現實上,很難做到的原因是甚麼?因為會有其他人剪您的安全距離。所以問題在於任意變換車道想開快的人。
問題都不是在自己的道上保持好安全距離最高速行駛的人。

這是在假設車與車之間無速差嗎?
道路不會有道路瓶頸, 不會有這種 凹陷部 ?

但是德國 A5 Autobahn 有這樣"凹陷部"路段

德國 A5 下坡 會有 +a , 上坡會又 -a , 底部『車間距離が短』,(爬坡車)(下坡車)之間, 車距縮小
所以有一連串的措施來防止車距縮小而 塞車
任何造成車距縮小的原因, 都會導致塞車
例如
車多(真的車多到超過道路負荷, 和假性的車多(車群)
車流擾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道路瓶頸(凹陷部(下坡後爬坡), 合流部(交流道/車道縮減/系統交流道匯流....)
到達臨界點(縮小過多車距!無法被安全車距所吸收/中和/緩衝)
即西成活裕 教授所說的"吸收"

台灣駕駛被您說得太神奇了? 就算 國一楊梅-湖口-新竹-竹南 是一連串的下坡 會有 +a , 上坡會又 -a 的"凹陷部", 台灣駕駛懂自我調整車距? 又懂最高速限行駛 , 碰到"凹陷部"照樣踩油門 ?絕對不會讓車距有變化?全球最強?

湖口台地 + 鳳山溪 及 頭前溪 的切割 造成的二處 "凹陷部"
1.由角亭-下坡→老湖口-爬坡→ 工業區(新豐) , 形成第一個凹陷部路段

2.湖口服務區出來, 下到鳳山溪河谷, 再爬坡到竹北, 形成第二個凹陷部路段

請看,你們一定看錯了,台灣有最高速限行駛,所以絕對不會塞車?
台灣懂得倒推法條!110km行駛就是不堵塞!

任何速差原本都會傳遞
在台灣不會,佔用內車道者及官方都宣稱 , 台灣內車道是無速差! 也不會觸發的"車距變化" !懂自行調整?
自稱有足夠長的車距(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能緩衝這速差變化, 而不影響到整體車流?

bbboywind wrote:
說法不是自相矛盾嗎 ?
在還能加速,有車距能換車道的F自由車流上 , 硬要添加上路隊長? 讓車流降等變成S同步車流
還說 S同步車流 不會同步 , 能改變車距 ?
不知道要如何辦到 ?
只要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就進入S同步車流, 後車只能跟著路隊長一模一樣照做 , 能減速拉開車距嗎?忘了這是台灣嗎?是那裏有縫那裏插,膽敢拉開成55m? 馬上就被中線車道的車插進去回到30m了!車距不足?車流只要再行經"道路瓶頸"就爆了 ,車流崩潰了!

完全沒有自相矛盾,邏輯錯誤的是您,而您是錯在,這裡是台灣,這裡有最高速限不是無速限。所以依法就是只能開到最高速限。
不過您說對了一件事,那就是有人會剪別人的安全距離。
但這跟我們現在討論的主張:內車道行駛方式有甚麼關係?
會剪別的人安全距離基本上就違規了,您要拿一個違規的行為來質疑我的合法的運作模式?
為什麼您不是去譴責或是宣導大家不要違規呢?
您是不是又錯亂了啊?

原本超車道 , 依法超過有安全距離就要離開 , 但書只說 依限行駛超車道 , 您卻能膨脹到超出但書之外, 違反但書的命題邏輯P(有55m車距)→Q(依限五標誌110km行駛),倒過來說反話變成Q(110km行駛?限5標誌不見了?)→P(自動有55m車距)? 硬要放個路隊長上去不離開 , 這就已經將 F自由車流 自我降等為 S 同步車流
車流降等了還說不會堵塞?不知道自己在增加車流密度, "周處"完全看不到自己?
邏輯混亂 , 全都是侵入路權標準卻不同?
剪別人的安全距離是侵入路權 ?
走在沒有被法律授權使用的車道, 走法律分配給別人使用的車道就不是侵犯路權?

bbboywind wrote:
--------------------------------
省略....
--------------------------------
下一段跳過,8-1-3,但書前面已經講到翻了。您又要回頭再講一次。
herblee wrote: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非為超車道的例外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速限規定)

上面已經舉例,所有但書都是在講前項,而這裡8-1-3的前項就是內車道是超車道。所但書就是在解除超車道,就是例外。詳細的請看上面。
你不接受沒關係,我也不期待您會看得懂,沒關係的。

明明但書限縮解釋 ,明文規定只有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但書沒有半個字的超車道? 也能說成解除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本文規定 ! 沒有寫在但書(速限規定)! 但書限縮解釋 ! 8-1-3但書沒提到任何"超車"規則! 卻拿但書沒有寫的東西去推翻毫不相關的本文(路權規定)?
您完全不依照但書規則去限縮解釋, 胡亂倒推擴張膨脹變形?超出原本的明文規定之外 ?
超車道本來就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的限制, 不知道 (限5標誌) 這項限制 要如何解除 超車道 使用權利 (路權) ?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是的, 中線車道沒設置"車道如何使用"的標誌!
又完全看不懂?
請回到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的前面是『其車道之使用』, 是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要取得 路權 , 被法律授權 才能使用車道 !
不是只有速限標誌才叫標誌 ? 其它標誌都是綴文 ?
速限標誌不是針對中線車道! 是三個主線車道一體適用 !
.......省略
您自己就說了,限速是三線道都適用,而且速限是標誌,所以中線道有沒有標誌?您邏輯真的可以嗎?還是您都沒想過您自己再說甚麼嗎?難怪甚麼都看不懂。
其他標誌也是標誌,但不是只有其他標誌才是中線道有設置標誌,而限速標誌就不是。
自打嘴巴。

『其車道之使用』『其車道之使用』『其車道之使用』, 是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速限是其車道之限制 ! 不是 其車道之使用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法條白紙黑字的"限制"在這裏 !
最高速限明明是 其車道之限制義務
什麼是車道 使用權利 ?
使用該車道是經由法律授權 , 法律明文收回路權 或超出授權範圍之外 , 都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不可能有任何回饋變出使用權 ?
完全是使用權利遵守義務不分 ?

bbboywind wrote:
我之前已經跟您說了,8-1-1在講的就是速度與使用車道,它規定了車輛速度太低就不能開中線道。
而限速標誌也是限制了車輛速度太低就不能開三線道,其中包含了中線道。
所以限速標誌跟8-1-1是講同一件事,速度太低不能開中線道。
所以依據您的理論解釋8-1-1不用看,但事實就相反(矛盾)。
所以得證您的解釋有問題。
話就點到這了,裝睡的就是搖不醒。(已經不是用叫的了,用搖地都搖不醒。)


明明8-1-1的條文當中 , 是 誰(80以下)應行駛外側車道 ! 誰(超越前車)應行駛中/內車道 , 說的是"速差"(V2-V1) , 和最高速限產生10km速差 ,而不是速度本身 !
8-1-1在做車道的分配指定排序! 分配誰去那一個車道/指定誰行駛那一個車道/安排使用車道的先後次序! 沒看出來嗎 ? 以避免同一車道有速差(V2-V1)產生衝擊波 !
您看了條文嗎?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速公路當然有最高速限! , 和最高速限有10km以上速差的車 , 要求去最右邊的外側車道 ! 這是和最高速限來比較『速差』, 說的仍然是慢車靠右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8-1-1寫的"較慢速小型車"和最低速限(限6)的標誌完全無關 ! 兩回事 !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說的是 10km的速差 !
明明整句是 90-80=10km速差 , 80-70=10km速差,並不能斷章取義只看該截文『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

8-1-1說的是"較慢速小型車"80,和其它車輛(90)會發生(V1-V2) >10km速差 ! 產生了 -a 負的加速度衝擊波, 會影響到整體車流, 所以速差達10km以上的車被法規要求換到右邊的車道 !
8-1-1是反過來敘述條文嗎? 把條文倒過來講? 有把慢車靠右KEEP RIGHT 說成相反的 Left lane huggers 嗎?
有反過來講80公里以上就衝進中線車道? 沒有 ! 110km同樣能行駛外側車道 !

bbboywind wrote:
herblee wrote:
以上就是針對您所說的來回覆 ,您卻說未解讀別人的文章 ?
一再提及法規 , 但書限縮解釋,您都沒看 , 又無限迴圈重複之前不符合法規, 違反法規的說法
把一面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得以「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是 特加限制 ! 遵守了也無路權!非佔用車道的藉口!
很遺憾 ,這也沒辦法了 !

我沒看文章嗎?我可是花了比14min多好幾倍的時間看文章喔,而且還只是解讀分析的時間而已,不包括回應的時間。
但書部分,我之前不就很認真找了更正確的行政院版本給您看了。怎麼要誣賴我沒看您的文章呢?
不合法規或是違反法規都是您再說的,您也跟某人一樣當自己是雍正帝,您說了算?
我的論述完全符合法規,清清楚楚。
"把一面限5標誌說成是駕駛人的車速?" <== 這句話只有您自己一個人再說。真不知道自己說的怎麼好意思塞到別人嘴裡。

好了,我仁至義盡了。
儘管您有些地方沒回答我也不想追問了(e.g. 變換車道次數的影響)。
有些我反駁、證明您錯的地方,您也沒提起那就當作您接受了(e.g. 高公局最小距離的規定,內線車速大於中線)。

就這樣了,以上。


將分門別類的"例外"或「特加限制」或 解除限制 完全混淆在一起 ? 自我解釋後卻宣稱這是更正確的行政院版本 ?
明明就是您自己的版本 !
完全無法茍同 您也沒提起那就當作您接受了(e.g. 高公局最小距離的規定,內線車速大於中線)
這是把你自己說的話, 硬塞到別人口中的霸凌行為 ! 令人遺憾 !
相同 中線車道 (粉紅色線) 的下方 ,能看到藍色 , 這是 內車道車速 > 中線車道 ?
當藍色點在低於粉紅色的地方出現 ! 如此就會有負的加速度衝擊到整體車流 !
豈能說成 內線車速大於中線 ?
hughkk wrote:
看清楚我的問題,完全跟你的理念相符↓
hughkk wrote:
為什麼你在隧道內就不會擔心自己未達到速度下限而去阻塞到後方的車輛,造成塞車,造成他人困擾?


該不會你在隧道有另一套標準吧?



真是邏輯壞死哩,

一般高速公路的超車道, 可以在安全許可下進入跟離開內側超車道 所以持續佔用就是知其可而不為之

隧道內, 無法變換車道, 想離開也沒法, 自然是等到可以避讓的地方在避開, 這很有道德 很有水準阿

哪像這些路塞們, 明明不需要佔用內側超車道, 卻賴在那裏不走. 只想自私著要佔用, 毫不考慮後方車流哩

所以從頭到尾的標準 都是 [不要自私的佔用內側超車道造成他人困擾.]
隧道內無法避讓, 就等到可以避讓時讓出來. 標準很一致, 也很有道德, 也符合大眾的期待

哪像你在那邊 我有多少車速就可以佔用喔!!!! 我開到最高速限了, 你們都不能叫我離開. 你們後面車流比我快的通通都是違規超速仔!!! 從頭到尾只想著如何自私的佔用內側超車道. 還好意思說自己有道德喔
nerdwannabe wrote:
真是邏輯壞死哩,
一般高速公路的超車道, 可以在安全許可下進入跟離開內側超車道 所以持續佔用就是知其可而不為之
隧道內, 無法變換車道, 想離開也沒法, 自然是等到可以避讓的地方在避開, 這很有道德 很有水準阿


我當然知道隧道內不能超車,你不需要一直強調
在無法變換車道的情況下,你要如何確定自己不是龜車不會擋到後方的車?
(重複很多次了,你好像一直有意的忽略這段)
隧道內還是有最低速限,基本上只要達到最低速限,就不算龜車
但是因為你不相信時速表,所以我才會好奇,你要如何確定自己已經達到最低速限以上?
hughkk wrote:
我當然知道隧道內不能超車,你不需要一直強調
在無法變換車道的情況下,你要如何確定自己不是龜車不會擋到後方的車?
(重複很多次了,你好像一直有意的忽略這段)
隧道內還是有最低速限,基本上只要達到最低速限,就不算龜車
但是因為你不相信時速表,所以我才會好奇,你要如何確定自己已經達到最低速限以上?


你還是非常的邏輯壞死勒

有無達到最低速限 請由請茶來判定阿

我負責跟上車流, 與其他車速度相近 這有問題?

還是你分不出來 最高速限是一個精確的值, 不能多也不能少

可以行駛高速公路的速度是一個大範圍

你試圖拿個大範圍去比擬一個精確數字?! 腦子可好使嗎?

來說說你想要占用內側超車到的目的阿 路塞們只會說 我合法我合法

但是說說你們為何一定要占用內側超車道的理由吧

你是屬於以下的那一種勒?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都沒有路權, 我可以直接忽視。

2. 玻璃心人。 喜歡帶隊, 但不接受有人比他快, 有車比他快的話會嚴重傷害到他的自尊, 因此還會刻意阻礙要超過他的人。

3. 想要輕鬆無腦開的人 把大家的內側超車道當成他個人的無腦巡航道。 自己不想要花力氣開在中線或是外線與其他車互動。 覺的卡在內車道, 前方一遍空曠, 都沒有車,開的輕鬆又自在, 可以無腦順順開, 活在自己的小世界裡。

說說你在這邊堅持占用內車道是合法的理由吧!!!

讓大家看看你心裡想甚麼! 是自私?! 還是公益?!

大家都在等妳的回覆喔!!!!!
bbboywind
您講了一堆有哪一段是我講的?都是您自己在提罰則?我可沒提。我就是說8-1-3賦予了路權,請問這是正面表述還是負面?有提罰則嗎?只有您自己再說8-1-3是規定超車時不能超過最高速限行駛,負面表述的是您吧
herblee
8-1-3分述了有本文路權及但書限制!您卻代替法律?自稱我就是說8-1-3賦予了路權?對不起,一再說但書是『依限行駛』的速限!明明是您講到8-1-3但書之外,還倒述成"車速"!怎麼又賴給別人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