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看到小賢子 wrote:
畫條紅線就說我不信欸!堵塞造成車流量降低,然後呢?
我可沒說過「我不信」喔!

堵塞造成的是"速度降低、車流量提升"
(速度降低,車密度提升)
這叫"滯洪池"

您沒有"不信"
為什麼要Google資料來打臉高公局呢?


明明就離您"說"的還很遠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貼的是日本的統計呢!
日本跟台灣道路條件一樣嗎?馮京當馬涼啊!
複製人愛講德國,你愛提日本!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


一樣都是"超車道"啊

差別只在
一個能"堵"
一個不行

8924132 wrote:
您跳過這題
還有這題
現在流行一直跳過別人的問題
只說自己想說的?

1046頁就回了,你不滿意我也懶的多說,

你又不是執法當局,聽你那一套子法違不違母法幹什麼,
不服氣去告高公局,叫它修改法規,高公局願照你意思改法規,我們也照樣遵守就是了,
法規沒改之前,沒必要聽你的。
8924132 wrote:
堵塞造成的是'速度...(恕刪)


「堵塞造成的是"速度降低、車流量提升"」
⋯⋯⋯流量不等於密度,扯在一起幹嘛?
流量:單位時間通過的車數! 密度:單位長度的車數!

「(速度降低,車密度提升)」⋯⋯⋯⋯⋯⋯⋯⋯,這是堵塞的結果!

造成堵塞的原因是車流量超過道路負荷、道路設計不良、慢車阻擋、不當變換車道⋯⋯⋯以上的任一原因都會造成堵塞!

你把結果當原因了!
難怪把紅線當成「我信了」!

塞車原因扣除慢車外,其他塞車的原因導致內側車道的車有沒有違反33-2?是或不是?很難答喔!

yan49516 wrote:
1046頁就回了,...(恕刪)

他不敢正面回答,
只好去翻他過去的貼圖「內車道車多、內車道車慢」來複製貼上,完全不考慮道路條件、汽車數量、密度、甚至用路人的守法性⋯等其他條件!
8924132 wrote:
堵塞造成的是'速度...(恕刪)




這張圖表示的,
內側車道大致上速度還是高於中線,因為,超車不見得得用110來超中線車!(33-2)!

此外,為什麼國一常在塞車(高科岡山段),上下班時速度要開到110的機會不高,但國三(燕巢田寮)要開到110的機會卻又比較高、遇到塞車的機會也比較少!你這張圖能解釋嗎?
發現問題出在哪了嗎?
台灣交流道過多、車多、道路設計⋯都是造成車次達不到道路容量原因!
yan49516 wrote:
法規沒改之前,沒必要聽你的。

那您一直陪小弟聊什麼?

yan49516 wrote:
1046頁就回了,你不滿意我也懶的多說

小弟請您提供什麼"論據"呢?




yan49516 wrote:
你又不是執法當局,聽你那一套子法違不違母法幹什麼,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
不是8924132說的

子法不違母法
是行政程序法及大法官"出書"寫的
也不是8924132說的

8924132沒您說的那麼厲害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張圖表示的,
內側車道大致上速度還是高於中線,因為,超車不見得得用110來超中線車!(33-2)!

此外,為什麼國一常在塞車(高科岡山段),上下班時速度要開到110的機會不高,但國三(燕巢田寮)要開到110的機會卻又比較高、遇到塞車的機會也比較少!你這張圖能解釋嗎?
發現問題出在哪了嗎?
台灣交流道過多、車多、道路設計⋯都是造成車次達不到道路容量原因!

這是在沒有任何"瓶頸"下
所做的"統計"


如果有"瓶頸"
結果可是更"亮眼"呢
8924132 wrote:
這是在沒有任何'瓶...(恕刪)



睜眼說瞎話!這張圖是指日間車流與車速的統計!當然包含瓶頸!
你不知道白天有上下班尖鋒(車多)、離鋒(車少)的差別啊!
這張圖的證明:
整體而言內車道車速平均較中線高、是事實!
超中線車並非得用最高速限!
塞車也把整體的平均車速拉低!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沒錯,所以管制規則早已經獲得法律授權!根本沒有抵觸問題,這些主管機關的回應或法官的判例等都有跡可循!


子法不違母法。當然,管制規則限制的範圍遠比法律33-2更多!(若沒有管制規則限縮範圍,我開大卡車也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你更該感謝管制規則的規定)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管制規則由高公局訂定,並無法律抵觸問題!
8924132 wrote:
小弟請您提供什麼"論據"呢?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
不是8924132說的
子法不違母法
是行政程序法及大法官"出書"寫的
也不是8924132說的
8924132沒您說的那麼厲害


你根本還沒與高公局打官司,真的法官還沒宣判高公局定的法規是違反母法,

還硬說是法官說的,明明就是你自己以為自己是法官(就看了本法官箸作),自己宣判的高公局違法,
貼這種東西想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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