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畫條紅線就說我不信欸!堵塞造成車流量降低,然後呢?我可沒說過「我不信」喔! 堵塞造成的是"速度降低、車流量提升"(速度降低,車密度提升)這叫"滯洪池"您沒有"不信"為什麼要Google資料來打臉高公局呢?明明就離您"說"的還很遠呢看到小賢子 wrote:你貼的是日本的統計呢!日本跟台灣道路條件一樣嗎?馮京當馬涼啊!複製人愛講德國,你愛提日本! 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一樣都是"超車道"啊差別只在一個能"堵"一個不行
8924132 wrote:您跳過這題還有這題現在流行一直跳過別人的問題只說自己想說的? 1046頁就回了,你不滿意我也懶的多說,你又不是執法當局,聽你那一套子法違不違母法幹什麼,不服氣去告高公局,叫它修改法規,高公局願照你意思改法規,我們也照樣遵守就是了,法規沒改之前,沒必要聽你的。
8924132 wrote:堵塞造成的是'速度...(恕刪) 「堵塞造成的是"速度降低、車流量提升"」⋯⋯⋯流量不等於密度,扯在一起幹嘛?流量:單位時間通過的車數! 密度:單位長度的車數!「(速度降低,車密度提升)」⋯⋯⋯⋯⋯⋯⋯⋯,這是堵塞的結果!造成堵塞的原因是車流量超過道路負荷、道路設計不良、慢車阻擋、不當變換車道⋯⋯⋯以上的任一原因都會造成堵塞!你把結果當原因了!難怪把紅線當成「我信了」!塞車原因扣除慢車外,其他塞車的原因導致內側車道的車有沒有違反33-2?是或不是?很難答喔!
yan49516 wrote:1046頁就回了,...(恕刪) 他不敢正面回答,只好去翻他過去的貼圖「內車道車多、內車道車慢」來複製貼上,完全不考慮道路條件、汽車數量、密度、甚至用路人的守法性⋯等其他條件!
8924132 wrote:堵塞造成的是'速度...(恕刪) 這張圖表示的,內側車道大致上速度還是高於中線,因為,超車不見得得用110來超中線車!(33-2)!此外,為什麼國一常在塞車(高科岡山段),上下班時速度要開到110的機會不高,但國三(燕巢田寮)要開到110的機會卻又比較高、遇到塞車的機會也比較少!你這張圖能解釋嗎?發現問題出在哪了嗎?台灣交流道過多、車多、道路設計⋯都是造成車次達不到道路容量原因!
yan49516 wrote:法規沒改之前,沒必要聽你的。 那您一直陪小弟聊什麼?yan49516 wrote:1046頁就回了,你不滿意我也懶的多說 小弟請您提供什麼"論據"呢?yan49516 wrote:你又不是執法當局,聽你那一套子法違不違母法幹什麼,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不是8924132說的子法不違母法是行政程序法及大法官"出書"寫的也不是8924132說的8924132沒您說的那麼厲害
看到小賢子 wrote:這張圖表示的,內側車道大致上速度還是高於中線,因為,超車不見得得用110來超中線車!(33-2)!此外,為什麼國一常在塞車(高科岡山段),上下班時速度要開到110的機會不高,但國三(燕巢田寮)要開到110的機會卻又比較高、遇到塞車的機會也比較少!你這張圖能解釋嗎?發現問題出在哪了嗎?台灣交流道過多、車多、道路設計⋯都是造成車次達不到道路容量原因! 這是在沒有任何"瓶頸"下所做的"統計"如果有"瓶頸"結果可是更"亮眼"呢
8924132 wrote:這是在沒有任何'瓶...(恕刪) 睜眼說瞎話!這張圖是指日間車流與車速的統計!當然包含瓶頸!你不知道白天有上下班尖鋒(車多)、離鋒(車少)的差別啊!這張圖的證明:整體而言內車道車速平均較中線高、是事實!超中線車並非得用最高速限!塞車也把整體的平均車速拉低!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沒錯,所以管制規則早已經獲得法律授權!根本沒有抵觸問題,這些主管機關的回應或法官的判例等都有跡可循!子法不違母法。當然,管制規則限制的範圍遠比法律33-2更多!(若沒有管制規則限縮範圍,我開大卡車也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你更該感謝管制規則的規定)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管制規則由高公局訂定,並無法律抵觸問題!
8924132 wrote:小弟請您提供什麼"論據"呢?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是憲法及中央標準法說的不是8924132說的子法不違母法是行政程序法及大法官"出書"寫的也不是8924132說的8924132沒您說的那麼厲害 你根本還沒與高公局打官司,真的法官還沒宣判高公局定的法規是違反母法,還硬說是法官說的,明明就是你自己以為自己是法官(就看了本法官箸作),自己宣判的高公局違法,貼這種東西想唬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