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herblee wrote:
是的,你無法改變規則的文字 ,您貼的規則的文字 , 就是 號誌,○○○○ 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 , 並不是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號誌 並沒有辦法完全代表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兩個不一樣的東西混在一起 , 這不是 科學
科學是條件明確的(不能模稜兩可或隨意解讀)、能經得起檢驗的,而且不能與任何適用範圍內的已知事實產生矛盾。

號誌 不一定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但是, 有路權必然有通行權

法規白紙黑字寫 號誌為『通行權』,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為"路權"? 號誌又不完全是紅黃綠燈? 怎麼會混淆?


動物不一定是人
但人一定是動物

你的話只對一半,不重要的一半
重要的一半觀念如下: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一定是【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之『號誌』】
所以『行進路權』一定是【通行權】


herblee wrote:
通行權 又不是 路權 ? 這種說法只是自曝 基本知識 的認知不足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依據法規來排序 , 不是依據 "先搶先贏"! 並沒有前車優先通行,後車排序通行 ?
所有車都要受法律規定排次序, 不是前車豁免 , 只要求後車要排序???


前車第一順位 =>優先通行
後車第二順位 =>排序通行
有什麼問題嗎?

herblee wrote:
紅燈是"禁止通行" ? 這是亮紅燈, 可是紅燈後方道路卻有車轉過去通行 ?

因為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它只是停等, 停等到左轉燈亮起,就能轉過去 , 顯非 通行權


第 三 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法規寫得清清楚楚
還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

圓形紅燈:原則『禁止通行』
箭頭綠燈:例外『允許左轉通行』,有通行權的車是因為箭頭綠燈




herblee wrote:

這不是綠燈嗎, 不是有通行權嗎? 為何這些左轉車為為何都要停下來"停等"?
停下來不是被G大說成沒通行權? 上面是綠燈 ? 在此之綠燈只是優先路權,根本不能說成是允許進入,不允許進入的通行權 !


第 三 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你分不出來『圓形綠燈』跟『箭頭綠燈』的差別嗎?
右邊的兩台計程車依照『箭頭綠燈』號誌,允許通行




herblee wrote:

這不是紅燈嗎? 不是禁止進入嗎 ? 怎麼禁止進入還右轉過去? 能說成通行權嗎??? 這只是停等,被說成沒有通行權?


第 三 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法規寫得清清楚楚
還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

圓形紅燈:原則『禁止通行』
箭頭綠燈:例外『允許右轉通行』,有通行權的車是因為箭頭綠燈




herblee wrote:

這是綠燈, 不是有通行權嗎? 但前方路口壅塞回堵, 白車停下來停等,沒進入黃網區, 這能說成沒通行權才停下來, 不能進入嗎? 不是, 它只是 等前方的車流消化,此綠燈只是優先路權, 還是必須停等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綠燈的停等,是等其他有『優先路權』的人車先過
紅燈的停等,是等『綠燈(允許通行)』的號誌

你就是『路權』一票吃到底
可以拿來判斷紅綠燈、可以拿來判斷優先順序、可以拿來變換車道、可以拿來算車距、可以拿來打嘴砲
所以『綠燈』的停等與『紅燈』的停等,在你來看來都一樣

那車輛在草坪,著主人辦完事,也是停等,這樣車輛有通行權嗎? 有路權嗎?
那車輛在報廢場、車牌被吊銷,著被解體,也是停等,這樣車輛有通行權嗎? 有路權嗎?
那車輛在銀行外,著歹徒搶劫完,也是停等,這樣車輛有通行權嗎? 有路權嗎?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十組人車通過路口,全部都可以一起擠進路口嗎?

說法不是前後顛倒 ?

"十組人車通過路口,全部都可以一起擠進路口" 這是通行權! 不是路權!
"路權"是法規 排序、分配、管制 那一車使用那一個車道


你沒看到反問句的問號嗎??




herblee wrote:
"通行權"篩選?????
"紅燈"先禁止五組人車通過路口? 不對吧! 如果是通行權? 面對紅燈如何分5組?要怎麼分? 都是同一組?


當然是假設十組人車平均分散在四側的道路路口

你喜歡吹毛求疵,那改成十二組人車均分散在路口四側的道路車道與行人道上
每一側的車道與行人道共有三組人車,號誌只有圓形紅綠燈
所以會有一半的人車被圓形紅燈檔下來(不許允通行)



herblee wrote:
前面不是說綠燈是通行權 ? 怎麼變出優先路權 ? 混在一起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圓形綠燈方的人車被允許通行之後,
有通行權的人車才能討論路權優先順序




herblee wrote:
怎麼又變成通行權了? 前面不是才說是優先路權 嗎 ?
『路權』 是有範圍的, 要如何一直通行?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你應該問你自己
herblee wrote:
我先讓離內車道, 有需要再進來超車,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一直都在通行!
我的通行權一直都存在, 從來沒有『不被允許"通行"』?






herblee wrote: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 根本談不上『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 的 說法
是禮讓! 是誰讓誰 的問題 !

路權是相對的, 要有一台車拿來比較車速, 是動態的! 一直在變化
輪到誰超車,誰就進去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超車道是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所以,不能說是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通行權"

超車道 是 分享使用, 輪替使用,不能佔用, 超車後喪失路權 就必須 離開


#995
herblee wrote:
小型車都有通行權 , 只是 『 超車』 才擁有 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有讓離的義務


我問你”非超車下,是否『允許通行』內側車道??”
你又說” 這根本不是通行權 ! 根本談不上『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的說法”

那前面一直喊只要是小型車,每個車道都有通行權是???

我看你不懂『通行權』的涵義,所以換個說法『允許通行或不允許通行』
你怎麼突然不堅持”非超車的小型車也可以允許通行內側車道”了??

是不是雙重標準??
一下子說小型車在內側車道有通行權、一下子又說小型車在內側車道根本不是通行權




herblee wrote:
當然是, 869F書上就是這樣寫,typical passenger car is 5m
計算時也是以5m來計算 , , mean passenger car length l=5m, 白紙黑字也要否認?


美國車輛"平均車長"跟台灣車輛"平均車長"是一樣嗎?
這種是不倫不類的類推




herblee wrote:
那一篇Journal 拿 3.78m 計算車長 ? 還有更短Smart for two , 只有2.5-2.69m , 能有代表性嗎 ?


要問我前,建議先反問你自己
所以H大大的”台灣”平均車長5米能有代表性嗎??



herblee wrote:
依台灣大多數的車長都超過4m , 以110km行駛,保持車距55m,那答案是一樣,一公里內就只能容納 16台車, 不可能是17台


只要市場有賣March,就有機率出現17台March
機率大於零就代表”可能”
說”不可能”代表你完全沒科學概念


現在快速道路允許重機通行
大部分的重機車長都短於2.5米
速限90的快速道路路段
March車主不喜歡車聚,重機車主總喜歡車聚了吧
LOS D 一公里塞到21台重機,都還有足夠的安全車距45米
這樣是堵塞行車嗎??

速限110的路段,假設外側車道有5台車長十米的大車、10台小型車
15車/公里 LOS C等級
(大型車車長10米+安全車距90米)*5+(小型車車長4.5米+安全車距55)*10
=1095米
『車長加安全車距』總需要的長度為1.095公里
怎麼辦,1公里的長度塞不下15台車?? 這樣也是未堵塞行車嗎??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 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
herblee wrote:
同一個視野下 ,LOS A 只有3台車, LOS F 有20台車擠在一起, 這樣看還分不出堵塞或不堵塞?
那1km內擠入200台車, 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動都不能動, 堵塞還是不堵塞 ????


車速低於速限的路隊長前方一公里無車,你在路隊長後面
一公里內有兩台車,LOS A ,這樣也是不堵塞嗎??

路隊長後面跟了五台車
一公里內有六台車,LOS A,這樣也是不堵塞嗎??





herblee wrote:
看不懂在說什麼 "LOS D 17車/km為堵塞行車"標準完全無法適用速限低於110的路段??
擠很多車本來就跑不快 !
LOS D 17pc/km/ln ,代表間程 每58.8m一台車 , 車距根本不足高管規則6所規定的 55m ? 車速當然達不到110km至
每58.8m一台車,
扣車長4m 車距54.8m 車速 109.6
扣車長5m 車距53.8m 車速 107.6
扣車長6m 車距52.8m 車速 105.6

速限 是車速的限制 , 根本不是 FFS ,混淆在一起不知在說什麼 ?


高管規則5最高速限標誌60、80、90、100、110都有
高管規則6的小型車的安全車距從30m至55m都有
你的眼中只有”55m”?? 只想用”55m”一票吃到底??
車速 最小距離(公尺) 最小距離(公尺)
(公里/小時) 大型車 小型車
六十 四十 三十
八十 六十 四十
九十 七十 四五
一百 八十 五十
一百一十 九十 九十


國道一號大安溪橋以北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國道二、四、六、八、十號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台61、62、64、65、66、68、72、74、76、78、82、84、86、88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這就是你最大的問題
什麼東西都要簡化
”55m” 一票吃到底
“路權” 一票吃到底
“5米車長” 一票吃到底

只會考慮『速限110公里加內側車道的路段、並只專注於RX350L的車長、且整天喜歡說台灣一堆路隊長但計算時又故意排除路隊長的可行性』
明明是否堵塞行車是個很簡單的標準,就是看與前車的車距是否超過安全車距
故意丟一個LOS概念進來,正所謂『班門弄斧』


herblee wrote:
herblee說的是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羅傳賢 不是 周旺生


所以 中華民國的法律 也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herblee wrote:
除此之外, 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 也有說明
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但書除了例外,也有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最高速限),就是 特加限制(最高速限)或解除限制(最低速限)之意思,這就是"附加補充"


一、但書規定,係於法條中本文之下,以「但」字為開端之 文句,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 制之意思。
二、但書規定在法條結構上最為常見,非常重要,在每一種 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蹤跡,其態樣繁多,變化無窮。 就立法技術而言,若將但書去而不用,只能使用其他工 具,實無法善其事。
三、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 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區 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 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 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 不在此限。」)

第三點指出,但書為”但「但書」前之「前段」”
所以例外也是例外「但書」前之「前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herblee wrote:
你是說電子郵件羅教授, 否定自己具名出書 的內容嗎 ?

您提供的回覆所述, 但書只有四種
這四種句式為 「但...不得」「但... ...不在此限」「但有...者依(從)其....」「但以... ...為限」
書中卻有第 5 種「但...得」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然而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 混合之後還是 這 1-4 嗎?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會是 = 您所說的 "例外" 嗎?


但書三要件=>限制
未超車行駛內側車道=>例外


herblee wrote:
電子郵件是本人回覆? 還是AI機器人代答?
『例外加限制之混和』和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所說:其作用乃在通則中表示例外或特加限制或解除限制之意思, 不是一樣嗎?

事實就是我會去找作者”求證”而你不會
而且看你的回文,還比較像AI機器人代答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不能因此主張什麼權利!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超速應受罰,但是, 也不會因為"超速" 失掉任何路權!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但書變更速限了! 內側車道的速限是那一面標誌 !
本文規定, 車在那一個車道
但書規定 ,速限是那一種 ! 根本沒提到通行權!

但書中的條件為『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成立的條件嗎? 根本沒有『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法律效果! 不是條件!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這只是 速限 的例外 !
根本不是車道的例外
那有任何文字 提到 不是超車道 → 換成另外一種車道 ??? 沒有!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沒換, 只是換了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

要對比前方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個但書根本不是例外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超車道"的常態!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60-110km
內側車道速限依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90 100 110區間 , 此速限區間本來就包含有最高速限!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重覆的文章一直貼,有什麼意義??
想假裝自己是AI機器人嗎?




herblee wrote:
這只證明你完全不知道法律之優先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所以高管規則增加『超車道的功能』,寬限或容忍《最高車速之『快車道』》的出現
不僅沒牴觸法律,也是優先適用???

H大大打臉了8哥大




交通部路政司 書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路臺監字第107040****號
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您107年6月22日電子郵件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差異一案,本司回復如說明。
說明: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款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開2條文係說明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內側車道應遵守之規定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並不生扞挌之情事,倘您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內車道,除超車外,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依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敬請參考。
1km長的車道, 最多只能容納16台車同時以110km行駛 ,只要多擠進一台車,變成17車/公里 , 車距就不足55m了, 無法110km行駛, 必須降速到107km
(1)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但是,不論(V)為多少?龜車"或"最高速行駛",只要擠進來,就會影響密度(D)

但是超車進來使用一定會出去,一進一出不會增加密度(D)
非超車只進不出,必然增加 密度(D)
⋯⋯⋯⋯⋯⋯⋯⋯以上,是截取某人貼文內容!
幫他改一下,


但是「國道」進來使用一定會出去,一進一出不會增加密度(D)
「國道」只進不出,必然增加 密度(D) ⋯⋯⋯⋯合理吧!



但是「中線車道」進來使用一定會出去,一進一出不會增加密度(D)
「中線車道」只進不出,必然增加 密度(D) ⋯⋯⋯合理吧!

結論:內側車道已經被竄改成「只進不出」的形態了!
試問有甚麼車可以在「某個車道」只進不出?
你上國道都沒目的地?都不會變換到外車道再下交流道?
某人說「紅燈是"禁止通行" ? 這是亮紅燈, 可是紅燈後方道路卻有車轉過去通行 ? 」

這個某人把路權當通行權了!

實際是,
圓形紅燈表示路口「禁止通行」,你無法主張你的路權!
但箭頭綠燈卻是開放「左轉通行」!左轉車可以主張他的左轉路權!
路權實際上是受到號誌管制能不能在此路口通行的!
闖紅燈時你再跟警察講你有「紅燈路權」吧⋯⋯

怎會把馮京當馬涼了!亂扯!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向下是沒有"免予舉發"的,-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超過未逾十公里→ 120km, 是"免予舉發",有寬限的
向下? 低於"最高速限"? 查無寬限的條文!

############

想了一會,你的解釋還真不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規定也不是高速路內側車道專用,平常道路也適用,平常道路根本是走走停停,
那不是等個紅燈時就要吃上罰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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