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 wrote:
不是不需禮讓, 是為維持內側超車道的功能, 請用路人在超車之後勿佔用內側車道.
但問題是內中線常併行, 如果兩車能一樣快, 那內線車何不開在中線車之前或之後, 反而佔著超車道, 堵著後車進行超車動作.
打了一堆字後發現,用打字的好麻煩,我還是看戲就好了
CCL wrote:
不是私下規定, 是另..
但問題是內中線常併行, 如果兩車能一樣快, 那內線車何不開在中線車之前或之後, 反而佔著超車道, 堵著後車進行超車動作.
.(恕刪)
KESA28493 wrote:
事實上也沒有甚麼矛盾啦
多寫這一段,只是要付予超車道分擔行車道的負擔,並確保在上面的車子都能以相對較高的速度前進
.(恕刪)
herblee wrote:
KESA28493大大:
"分擔行車道" 不需要這一條 , 這樣反而讓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因為一旦中,外線雍塞, 車流很自然,一定會進入內線
只要內線比外線快,不斷超越 , 就是有超車行為(不必再加"最高速",也不必超完一台就回原車道, 然後再一台一台超),
要超車, 內線速度一定會要比中線快,沒車可超時,自然一定要離開內線.
當沒車可超時, 表示中線一定有空間可以匯入,就必需離開內線,進入中線, 根本不用規定什麼100公尺超車空間.這又一個畫蛇添足, 又給了慢車一個藉口 (慢車會進內線就是不敢超車,就算有100公尺的空間,也會說沒有!~)
t3629655 wrote:
守法(守台灣的法)
要守日本的法就要學人家的全部,像日本人一樣守法。
...(恕刪)
KESA28493 wrote:
畫蛇添足! 說的好!..不過我也只是從立法者的角度來說明為什麼要寫這一段話啦
畢竟,也沒有數據或是研究可以證明把超車道賦予行車道的功能跟單純只能當超車道兩種方式哪一種可以有比較高的運輸能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