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采潔 wrote:那你一定沒看說 這法條的右側超車是指在啥情況 請問是啥情況,願聞其詳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594&ctNode=1055&mp=8
raytcc wrote:請問是啥情況,願聞其詳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594&ctNode=1055&mp=8 又來了多多爬文吧一堆人單單只看到法條就以為...........唉.....
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上是絕對站的住腳的...但是否合理就自由心證了..因為每個人行駛的駕駛習慣速度跟車子的性能不盡相同..所以才會有"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的宣導平路110..遇到爬坡路段,老舊車輛的爬坡能力遠低於新車,不知不覺中就影響後面的車流量..一般內側車道的速度高於中外側,再加上若向車道發生事故,被波及的機率遠高於中外側,整體來說,安全性並沒有比中外側來的高..用最高限速長時間行駛於內側車道基本上是相當愚蠢且危險的做法..當然,我們沒有權力剝奪您想用最高速度行駛於內側的權利,依照宣導指示,非超車不要行駛於外側車道才能獲得最大車流穩定性以及保障自身安全..正確使用車道,遠離危險,平安到達目的地才是王道..如果絕大部分的駕駛者都不認同樓主的想法,您在這邊爭甚麼都沒有用.......
可惜現實中...沒有車輛可以做到"維持"最高速限前進...要麻就超速...要麻就未達最高速限...又不是物理課本上的題型...-------------結論就是交給警察大人就對了警察未作結論時就是在前面的大
現在的人 只要合理加上合法後,就可以不顧道德了如果無法條的話,甚至可以拋開道德道德是最高的人性要求,法條是最低的人性規範--------------沒有守法觀念的人還會有道德存在這是不是笑話一則小偷偷東西被抓就跟被偷的人說你不可以報警你要有同情心,因為同情心比法律更高尚你要高尚一點不然你就不對了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 正常車流。(2) 無特殊原因。(3) 小型車輛。(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2、違規態樣如下: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 正常車流。(2) 無特殊原因。(3) 小型車輛。(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5) 未駛回原車道。(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2、違規態樣如下: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1) 正常車流。(2) 無特殊原因。(3) 行駛於內側車道。(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5) 有超車行為。(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2、違規態樣如下: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t3629655 wrote:現在的人 只要合理加...(恕刪) 請您先清楚 行政罰與刑法或民法..之不同,無需擴大解釋到任何環境下所以 我可以在中線車道合理合法下定速60km/h的開 對吧!看起來也不就是:我半斤 你八兩而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