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K0040013&DF=&SNo=101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標準就是大客車不當超車
這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未保持適當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而強行超車者。 處 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罰鍰
另外
超車不當及變換車道肇事者,負完全責任。 <== 大客車要負全責
過去的就過去了,你想改變也不可能改變了....
既然如此,就讓它隨風散去吧,無須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