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挨罰!!

真的要多多開單,快車道沒踩到110,我是不會進去的,
就算車少也要在105以上吧,拜託!
請自愛一點,內車道只跑84被罰還敢申訴,
還真不是普通的......"有種"!!
看樣子.....他(她)還不知道大家都叫這種人是----龜!
太好了! 終於判決確定 ~

下一次再看到路隊長, 就直接請紅斑馬來開單 ~
『法律,是保戶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每一個人!』如果需要法律諮詢,只有付費,沒有免費~ 一 一+

龜速就算了還並排!!

龜車都很喜歡並排,一次還三台!

酸菜白肉 wrote:
中國時報【黃文博╱台...(恕刪)


罰的好.....希望被罰的 會有上01的習慣...哈哈
donhsueh322850 wrote:
開100就好了,不用管後面那些超速小屁孩...(恕刪)

您所說,只要車速100km,即可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可有法源上的依據?
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低於法律, 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jerry_liu426 wrote:
你一直在鬼打牆我也沒..
我只好直接貼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網頁給你看吧
你不會到時候說網頁是我偽造的吧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網址給你了
去看看人家執行單位是怎麼去宣導車道的使用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恕刪)


這個網頁上所說的,就只是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完全是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字不漏抄下來的, 並沒有說"超車道可以兼行車道"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在說明, 內側車道的"速限"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容許"行駛"

也就是說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為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但是前面還有一個"但"字,但字前面還有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所以, 行駛於"超車道"上, 必然是為了超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因為不堵塞,表示此時為F車流,擁有5條車道線以上的安全車距
所以這是"可以變換車道"的時機, 可以超車,可以進入內車道

超越的過程,行駛於內車道上時, 車速必須是最高速限(100km或110km)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超完車之後, 一定要回到"中線"
因為A車超越完右邊的B車之後, 它的右邊只剩下"空氣" 它不再超越任何車, 所以這是"行車",行車如何主張"超車道"路權? 在路權上,這是說不通的
A之所以能出現在超車道, 是因為它曾經超越B , 越過B之後,A在超車道的路權就消失了, 必須退出.
如圖

前車A和後車C都在同一個車道上, 後車C無法超越A車 ? 後車C當然是超越B車, 而不是超越A車

所以,C車正在超車有路權, 可以"最高速"在內車道行駛,A車已超越B車,右邊無車可超,無路權, 必須退到中線,以"60-110km車速行駛"

最重要的是, 超車之後, 前後車會互換位置, 後車會變成前車, 這才稱為超車 ,

為何不能"最高速"行駛, 不離開內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last=42440217#42091207
1.定速行駛不超車,無超車道路權
2.因為有"速差"存在,速差會形成車羣, 造成道路空間浪費
3.超車道在最左邊, 進入後不離開,這是"行車靠左",和行車靠右正好相反
4."最高速"行駛不離開,會造成內側車道車距縮小,車距縮小將導至"壅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如圖左

如圖左, 正在超車的車, 正是來自外線車道 , 這樣外線就少一台車,可以減低外線道的密度, 外線車道的車距反而可以拉開.
而且由內線超車過去的車, 不會影饗到中/外線的車速, 因為它是超越過去,到前面去了, 不會擾動原本的車流 , 也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反而如圖右
超完車都不離開, 車越來越多,於是車距不足,減速往後推移.
車速減慢後,後車要超車,只能右側超車, 可是行車道上本來就是大車和慢車, 只要碰上一台慢車, 就又超不過去,拖累到整體車速

最高速限可否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可以
可是它的前提是(1)小型車(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還有,(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必須符合上面三個條件
行駛於超車道, 自然要依據超車的規則, 這個"行駛"是"正在超車" ,才能進入"行駛"

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自然必須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駛回原車道




駕照是買來的嗎? 他有什麼立場可以上訴 罰得好
高速公路內側是拿來超車的 本來就不能占用


酸菜白肉 wrote:
中國時報【黃文博╱台...(恕刪)
這位車主根本就申訴對象錯誤 國道警察的測速槍是有經過國家認證 應該很準確才對

這位車主真是冤望 相信當時他的時速錶顯示 "應該超過90KM" 不該受罰才對

所以他應該去法院告車商 "詐欺罪" 跟 "標示不實" 安裝"快樂錶"害他受罰

再次呼籲 "安裝及使用國產快樂錶之車主 請勿以快樂錶之最高時速占用內車道 以免受罰" 謝謝
jerry_liu426 wrote:
你一直在鬼打牆
我也沒辦法
警廣又不是只放給我一個人聽
何來毀壞名聲之說
既然你不相信
我只好直接貼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網頁給你看吧
你不會到時候說網頁是我偽造的吧...(恕刪)


鬼打牆的是你, 你轉貼高工局的說明, 跟我轉貼H大文章的內容是沒有衝突的!
文字你無法理解~ 那就看圖吧~ 高工局畫的那張圖
簡單說就是慢速車靠右, 要超車要用左邊的線道, 而且超完車就回右線道

這跟我轉貼的文章完全沒有衝突, 你看都沒看就說我亂講!


回頭看看你當時說過什麼話
jerry_liu426 wrote:
第一句話的內車道請勿佔用
當然是針對未達最高速限的慢車
接下來才會再提醒
開在內車道請用最高速限行駛...(恕刪)

jerry_liu426 wrote:
不要一直把台灣跟國外相比
要把內車道單純只作為超車道
不修法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只能退而求其次
請大家開在內車道時(含上坡)
超過最高速限吧(GPS的時速)
超速10KM內屬微罪不罰
好好控制黃金右腳或是善用定速吧...(恕刪)


看出關鍵了嗎? 你若不強調超完車就回原線道, 會有人誤以為開到頂速限之後就可以不離開了!!!
你簡短片面的描述, 意義跟高工局網站裡放的文章差距非常非常大

請你真正用心的把我轉貼的文章讀完, 它並沒有告訴你不能使用超車道
它講的跟高工局講的沒有太大的出入, 關鍵重點都一樣
慢車靠右, 超車用左線道, 超完就回外線道

希望你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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