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開偵查庭中(行車紀錄器因有人通知先撤)

lin5205520 wrote:
有寫錯嗎?
有的話.請大大指點。)


法理上 單一車道應該是前後車關悉 沒錯
但在實務實際的道路上,政府常宣導機慢車應在慢車道靠右行駛
此時這種右側併行的方式就會是常理是可以這樣騎的.

而當機車在右側或右後方時他也是直行車,所以轉彎車須要讓稍後面的直行機車
*這是有很多案例可循的

yanyu_911 wrote:
法理上 單一車道應該...(恕刪)

你說的沒錯!

但該事故的行車記錄畫面
撞擊時 機車是出現在紅線外

汽車有行車記錄可當證據
機車並沒有 上到法院是講證據的。

Nicole Kuo wrote:
102年8月20日早...(恕刪)


看完之後的個人想法
1.出事後,樓主沒有去調警方監視器給交通隊,如果有調,可以證明樓主車已經完成轉彎動作,機車才從後面撞上來,初判表才可能是後車撞前車....不然通常交通隊偷懶,都會隨便寫...
2.對方騎車聽音樂是證據 要設法保留
3.如要進法院,記得要收集證據
4.不要在和解前就給對方錢...會讓對方覺得你好欺負...不過進法院這是有利證據
5.這個律師可以解任了...還主動談和解金額...去哪找的兩光律師??
板主強制險賠醫藥費就可以(對這種三寶道義責任)
修車費單據留著,不用賠對方修車錢
希望你遇到的會是之前判雙載闖紅燈在臺中雙亡的法官

撞到之後左打沒在波及到對向待轉機車
算是不幸中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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