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5龜山鄉自強南路車禍

現在是在玩豬羊大變色??

依F大提供的判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9號(尚未細看完)。

似乎是騎在前方的朱OO於紅燈時緊靠車道右側,未超過路面邊線,

綠燈後右轉,遭後方欲從路肩超車的周OO撞上,

致周OO人車倒地,受有第七頸椎骨折及狹窄合併神經損傷、下肢癱瘓、頭部外傷等重傷害。

最後被告朱OO獲判無罪。所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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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個人看法,

還沒車禍時,在右轉時,門能關多緊就多緊,管它是不是路肩。

如果不幸在右轉時發生車禍,

如果是汽車主,能主張旁邊是路肩當然就是主張路肩對自己有利。

如果是機車車主,能主張該位置是車道,當然就是主張為車道了。

所有作為的目的,還不是要把自身的肇責降到最低,甚至希望是零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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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補充:

細讀完F大提供的案例,著實是一個好案例啊,

如果照F大提供的此案例邏輯,以及眾鄉民爭執的那條白實線若是路面邊線,

機車所行駛的地方是路肩,那麼除卻汽車駕駛方向燈打得太慢以外,汽車駕駛有可能零肇責???

案例中連周OO的車速都推算出來,汽車主則壞在破壞了現場。


再編輯補充:

此判例中,法官似乎是把違規行駛路肩時的路肩空間併到外側車道中,

所以亦要遵守同車道前後車的關係。和此棟樓中,法官的部份觀念相似。



其實我有一句話沒講,請好律師是很重要的
我的記憶中
的確台北在畫慢車道線是很明確的

高雄地方法院

這麼寬的路肩(還有停車格喔)
你會騎哪?
PS: 快車道很常有四輪要左轉(綠燈亮才打方向燈),事實上很多四輪會直接開在"路肩"避免等待前車要左轉
然後要左轉的機車通常會直接逆向
Welcome to Kaohsoung...

G-PLUS wrote:
謝謝提醒..
下次去高雄我會多加注意
因為高雄的路肩算車道?

fanrien wrote:
我的記憶中的確台北在...(恕刪)

內線又沒劃禁行機車,
何必把自己逼到邊邊去騎車呢?
遇到開車門不長眼的會死的很難看.....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百慕里 wrote:
現在是在玩豬羊大變色...(恕刪)


老實說這種路段的規畫,非常少,少到我從此判例才知道有這種規劃...
騎在這只能自求多福,因為如果去問當地的騎士,知道是那是路肩嗎,問十個有十個都不知道
會騎在外側車道(非路肩)然後綠燈亮了打方向燈馬上右轉,我想也是奇琶一個

高雄成功路
這個看起來就是用紅線當作路面邊線,與樓主提供的例子相同
違停計程車的位置就是紅線

中間那段我完全認同
不過我寧可事情不要發生

我說了,這路段的規畫設置很特殊
要用這個結果推翻掉前兩個?我覺得很難

一下路肩(非車道)一下子又合併?我沒看到這段啊
說的比做的好聽
在這種路段還會去遇到開車門的?!你眼晴還好吧??

G-PLUS wrote:
內線又沒劃禁行機車,
何必把自己逼到邊邊去騎車呢?
遇到開車門不長眼的會死的很難看.....


前面就跟你說過了,高雄的路肩規劃很混亂,你是金魚嗎?
我騎車本來就不會靠路邊,遇到路邊有車也會自動間隔1.5m以上
現在討論的是右轉問題,你在凹啥?
好希望你來高雄貫徹你的理念喔~~~~
小貨車要右轉進市場,轉之前走走停停,轉的時候沒有打方向燈
後面機車因此切往路肩右側超車,但正好遇到小貨車右轉導致車禍

前後車關係?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交簡字第2270號

至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鑑定結果認定伊是肇事主因
是有問題的,鑑定意見認伊應行駛在內側車道,但當時是
被告車輛走走停停,伊才會退到外側車道,如果被告有打
方向燈,伊就不會走到外側車到云云。惟按機車行駛之車
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除起
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所謂「路面邊
線」,係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
白實線,線寬為15公分,整段設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機車超越前車時,
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1 條第1 項第5 款後段規定甚明。經查
,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顯示,本件車禍發生
路段外側距路緣2.5 公尺處設置之白色實線,線寬15公分
,依上揭規定,即屬路面邊線,亦即該路段為雙向二車道
,是告訴人稱其係行駛在『外側車道』遭撞云云,已屬誤
會。又告訴人迭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伊因前方被告車輛
走走停停,伊要從右側超車,便騎到被告車輛車身中間與
之併行等語明確,佐以告訴人機車遭撞擊倒地之位置係在
該路段路面邊線外之路肩,暨兩車碰撞位置係告訴人機車
左前車輪撞及被告右前車門下方一情,足徵告訴人於案發
當時違規自被告小貨車右側超車而駛出路面邊線,對本案
車禍事故之發生雖亦有過失存在,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縣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認告訴人夜間駕駛重機
車行駛路肩且自前車右側超越,亦為肇事原因之一,同本
院前揭認定,自可一併供參。惟此僅為本院量定被告刑度
時所應予斟酌之情狀,尚無解於本件被告過失責任之成立
及因果關係之認定,併予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應較一般人更加熟稔並
注意遵守,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右轉彎本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
,或以手勢告知後方來車,且應禮讓後方直行車輛
,竟疏未
注意及此,而與告訴人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
受有腹部挫傷、左肩挫傷、左小腿挫傷、右手腕擦傷之傷害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與告訴人
各自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民
事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暨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九一號
與本例也相當類似
要轉彎車無肇責?慢慢等吧

fanrien wrote:
小貨車要右轉進市場,轉之前走走停停,轉的時候沒有打方向燈
後面機車因此切往路肩右側超車,但正好遇到小貨車右轉導致車禍

前後車關係?幫不了你...(恕刪)


我不知F大這一段是不是在回我...

不過我是依F大先前的高雄的那個判決看的,

依照事故前法官認定周OO是行駛在路間,

以及判決文以下這段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本院卷第21頁背面至第23頁,內容詳附件)無訛,是被告與周OO為同一車道之前後車,洵堪認定。則依照前揭說明,被告與周OO間,並無「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規定之適用。...




至於其它判決文,就有空再看了...

忘了說,我在101樓反白藏了一句話,



至於我的立場,101樓也說的夠清楚了,其它的,我就繼續看戲了。
感覺這判例前後自我矛盾
一下說同車道,一下又說右側是路肩
既然是路肩,就不可能同車道
如果是同車道,那就不會是路肩

PS: 請個好律師真的很重要...人家都下肢癱瘓了能不請個好一點的嗎

高雄市中華路
這種同樣有快慢車道分隔島的,才是同車道啊

百慕里 wrote:
我不知F大這一段是不是在回我...

不過我是依F大先前的高雄的那個判決看的,

依照事故前法官認定周OO是行駛在路間,

以及判決文以下這段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本院卷第21頁背面至第23頁,內容詳附件)無訛,是被告與周OO為同一車道之前後車,洵堪認定。則依照前揭說明,被告與周OO間,並無「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規定之適用。...


這路段真的很特殊
所以為了避免傷害腦細胞
我還是提早切到最外側把門關死打個方向燈比較好,簡單多了!
省下律師費:感覺值得

---

其實這路段又隱含了被政府長期洗腦,機車必須騎右側的問題
當路肩有停車時,機車就會回到原來的車道
沒停車時就會騎在路肩上
我個人要直行的話,是絕對不會騎在這路段的路肩上
但是右轉一定會切入路肩
對了 多嘴一下:不要用判例這個詞在這說,可以用判決例子.
*判例是有法律效力的

判例的意思是:曾經有過已判決的案子,經大法官(還是啥單位 忘了)的研議
可以拿來給以後相同的案子做為一個判罪的例子..這叫判例

你們現在說的(判例)通常只是判決後的例子而已...
好的,非常感謝!小的以後會注意用詞正確性

yanyu_911 wrote:
對了 多嘴一下:不要...(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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