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台中大峽谷 不少車在越野

rainywoo2000 wrote:
不過隨著進步,人類現在也開始想辦法『盡量』保護動物或我們的環境,如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之類的。所以,我們才會有法律規定:車輛在不被允許的地方溯溪是違法的!


水利法第78條立法理由:本條酌作修正,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 十五 條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下列事項:...

從沒法律規定:車輛在不被允許的地方溯溪是違法的。只不過剛好這些人的行為違反了"保護河防安全"。

就別拿"保護環境"這大蠹逛街了。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大家說歸說,但在921大地震時,及土石流發生時,除了直升機,這些吉普大哥可是無條件加入搶救傷患及運送物質,甚至於政府徵招的,令人動容,他們也需要實操實練的訓練場地,政府並沒有提供訓練經費及車輛維修費及訓練場地,需要時招之來,不需要揮之去,自己花錢又討大眾罵,政府真該好好規劃,不要天災來了,沒有車輛救援(先聲明我沒吉普車,周邊也沒人有,無法參與救援工作)
ct-andy wrote:
請問要怎麼去那裡看呢...(恕刪)


現在河床封閉
大家都停在旁邊走過去
不遠
一下就到了
toyotaphobia wrote:
從沒法律規定:車輛在不被允許的地方溯溪是違法的。只不過剛好這些人的行為違反了"保護河防安全"。


哦?!醬呀~~

我在經濟部水利署的官網上找到下列資料~~

如果無故開車溯溪真的完全不違法的話,那麼這個獎勵辦法似乎就多此一舉了~~

這個大峽谷應該是在大安溪河谷(沒去過,只看過新聞報導),而大安溪水系屬於中央管河川,所以台中大峽谷應該適用於下列的規定吧~~




經濟部水利署核發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獎勵金作業要點94年12月7日(修正)

經濟部水利署核發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獎勵金作業要點
Directions on Issuing Rewards for reporting Illegally Taking Soil Sand and Gravel and Dumping Waste in Central Governmental Rivers by Water Resources Agenc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1.中華民國92年1月1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法字第0922000010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法字第09220000300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09406004820號令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人民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加強維護河防安全與河川、排水水質環境及海堤建造物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核發以檢舉下列各款之一之行為為限:
(一)在已公告之中央管河川、淡水河、磺溪及林子溪等河川區域內、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有下列各目行為之一者:
1.傾倒或棄置有害廢土或廢棄物、有害(毒)廢溶劑之行為。
2.未經許可之土石採取行為。
3.未依許可範圍或深度之土石採取行為。
4.傾倒或棄置第一目以外之物之行為。
5.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之行為。
6.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排水設施、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或其他物料之行為。
7.非法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之行為。
8.建造工廠或房屋之行為。
9.機動車輛之溯溪行為。
10.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之行為。
11.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之行為。

(二)毀損海堤堤身、禦潮建造物或非法啟閉、移動或毀壞禦潮閘門或其他附屬設施之行為。

三、民眾發現前點違法行為,得向本署及所屬轄區河川局、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受理檢舉違反水利法案件之單位提出檢舉。

四、民眾檢舉第二點違法案件,應符合下列各款情事,始得請領獎勵金:
(一)於前點有權受理檢舉違反水利法案件之機關未發覺前,首位提出檢舉者。
(二)以真實姓名就具體事實檢舉,且留有可供聯絡之資料者。
(三)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依法處以罰鍰者。
(四)受處分人未於處分書依法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或異議,或所提訴願、行政訴訟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

五、檢舉案件獎勵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傾倒或棄置有害廢土、廢棄物或有害(毒)廢溶劑之行為,每件核發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
(二)未經許可之土石採取行為,每件十萬元。
(三)未依許可範圍或深度之土石採取行為,每件五萬元。
(四)傾倒或棄置第一款以外之物之行為,每件一萬元。
(五)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之行為,每件五萬元。
(六)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禦潮建造物、排水設施、設備或其他物料之行為,每件十萬元。
(七)非法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禦潮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之行為,每件十萬元。
(八)建造工廠或房屋之行為,每件三萬元。
(九)機動車輛之溯溪行為,每件一萬元。
(十)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之行為,每件三萬元。
(十一)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之行為,每件十萬元。

六、所檢舉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第二點任二款以上規定之行為者,其檢舉獎勵金以各該行為獎勵金之最高額核發之。

七、數人共同檢舉而應核發獎勵金者,其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八、應核發之獎勵金,本署所屬河川局應於第四點第四款行政處分確定後,不待檢舉人請求,逕依職權審核,並檢具有關檢舉資料,陳報本署撥付。檢舉人亦得向河川局請求發給。

九、第三點各單位人員(含附屬機關及其配置之警察人員),不得依本要點規定請領獎勵金。但警察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動舉發偵辦者,除屬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外,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機關人員請領獎勵金時,應檢具相關取締佐證資料,依下列各款規定彙整後,向本署所屬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並副知所屬上級機關及本署: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由所屬各地區巡防局彙整申請核發。
(二)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機關,由各警察局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彙整申請核發。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協助配合查獲之案件,由主辦移送機關依前二款規定,彙整申請核發。

十、河川局應於審查前點申請資料後,就符合規定案件統計應核發獎勵金額度併檢附相關經濟部處分書影本,陳報本署撥付各申請機關。

十一、第九點第二項之取締機關應就各實際執行任務之人員公平分配所得獎勵金。但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十二、共同協助配合查獲之案件,主、協辦機關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之案件,而有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主辦機關分配八成,協辦機關分配二成。
(二)由協辦機關派員共同辦理,並因其提供情報予主辦機關而破案之案件,主、協辦機關各分配五成。
(三)同一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辦機關者,應就其應得之獎金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

前項所稱主辦機關係指對辦理案件全程掌握情報、處理、查辦,並負責移送及申領獎金之機關;協辦機關係指提供情報、協助查扣設施或機具、嫌犯戒護、協助查緝(處理)或協助移送之機關。 

十三、本要點獎勵金之經費來源由本署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toyotaphobia wrote:從沒法律規定:車輛在不被允許的地方溯溪是違法的。

21樓已經把法條提出來,也寫得很清楚,
保證違法。
那以後只要去那邊拍照或是用DV錄起來
傳到經濟部水利署那裏
只要大家是為了愛護環境的話
我想一定可以有效的禁止環境的破壞~不是嗎?
好好的一個峽谷~非得要給她活生生的破壞??
vigour wrote:
如果無故開車溯溪真的完全不違法的話,那麼這個獎勵辦法似乎就多此一舉了

此獎勵辦法為命令,屬於行政裁量權。

重點是,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溯溪行為是違法的?至少在下找不到,但開版所載的"溯溪行為"應該屬於"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之一種(水利法第78條第六款),所以適用水利法。如此而已。

而且,如果某溯溪行為的路徑為指定通路的話,完全沒有違法問題。所以如果檢舉的溯溪路徑為指定通路的話,是拿不到獎金的,因為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另外,如果某溯溪行為是為救災而在指定通路外行駛,應屬違法,但可阻卻違法。

再者,只要在河川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皆屬違法,遑論溯溪。

在下的結論是:

1. 開版所載的溯溪行為應該屬於"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2. 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違法。

3. 所以開版所載的溯溪行為違法。

在下的問題依舊: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溯溪行為是違法的?只要路徑為指定通路的話,溯溪行為合法。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toyotaphobia wrote:
所以開版所載的溯溪行為違法。


真理果然越辯越明啊。

所以,現在大家都認為開版所載的溯溪行為違法!

而其他『不』違法的溯溪行為,則屬個人自由,

至於是否有無道德問題,大家自己判斷吧!

順便請教這位大哥,台灣有何處或哪一條溪,是屬於指定通路?(小弟真心想問,必非懷疑語氣。謝謝!)
toyotaphobia wrote:在下的問題依舊: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溯溪行為是違法的?只要路徑為指定通路的話,溯溪行為合法。

在下也有一個問題,
台灣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打人行為」是違法的?只要沒構成「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刑277)的話,打人行為合法。
rainywoo2000 wrote:
台灣有何處或哪一條溪,是屬於指定通路?
恕在下不知。

此乃水利官署的職權範圍,由他們說了算。

此外,雖然在下認定開版所載之行為有違法之虞,但事實上,其違法認定也是他們的職權範圍,還是他們說了算。在下不便判斷其行政裁量權有無縮減至零。

tangochen wrote:
台灣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打人行為」是違法的?只要沒構成「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刑277)的話,打人行為合法。
打人行為是不是合法,在下不知。但如未構成「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的話,打人行為不違法就是了,除非援引其它法條。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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