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eanVoyager wrote:一旦確定沒車,就一定要加速通過!就還不致於會撞擊到...(恕刪) 請問如果您今天在確認完沒車後,加速通過時被原本視線外疾駛而來的超高速的直行車撞到,責任該如何歸屬?我們來點科學的計算:假設一輛車飆速200km ( 現在一堆車都可以到這速度 )那麼他的『秒速』就是55.6 M / Sec.假設對向視野為200公尺 ( 有些多彎路段甚至看不到200公尺遠 )那麼車台飆速車只要3.6秒就可以從200公尺外來到您的面前那當您確認完沒車以後,從開始起步到通過,只要3.6秒內沒完成,那麼還是一樣挨撞,只差撞的是車頭還是車尾而已
8924132 wrote: 退一萬步說,在速限內事情會這麼糟嗎?...(恕刪) 退一萬步言:如果轉彎車是大卡車,事情會這麼糟嗎? 退一萬步言:如果轉彎車是機車,就算直行車速限內行駛,發生碰撞就不會這麼糟嗎? 所以還是要回歸路權決定肇事責任,而不能用傷亡程度來決定。您說是吧!
monteiaro wrote: 請問如果您今天在確認完沒車後,加速通過時被原本視線外疾駛而來的超高速的直行車撞到,責任該如何歸屬? 我也問你:如果您今天在確認完沒車後「闖紅燈」,然後加速通過時被原本視線外疾駛而來的超高速的直行車(綠燈)撞到,責任該如何歸屬??? 這就是「路權」的差異~
我是認為當地政府機關,應該仿效台北和新北市,在這種多車道路口必須設四顆紅綠燈號(含左轉燈號),且必須在路口劃出左轉車車道線,管制直行車和左轉的行進分隔,這樣應該可以降低出事率,除非遇到根本不遵守的駕駛!即使遇到違規者也能更公平的來做出事故裁決。
在美國的某些路口,就算您是直行車,也必須停車注意路況而且超過速限的罰則,也是讓人吃不消的....當您用超乎常理的速度行駛時,代表您不尊重其他用路人然後出了事,再來討論您有絕對路權那路口有禁止左轉的標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