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岸只要有絕對路權~~就算心存刻意衝撞也是不違法!是這樣嗎??


小宸宇 wrote:
...(恕刪)
台灣,我可以用行車記錄器檢舉,讓他吃吃單就好了

是啦~ 哥也是只幹這種事情~

對方無理的行為沒必要跟他一樣的沒品~
又不是野狗幹架,何必喔~
撞的不對???

那邊不對可以說說嗎?

超速?沒打方向燈?

不對怎麼會0肇責呢??

syshiu wrote:
是,你常走哪裡報一...(恕刪)

csshvci wrote:
...(恕刪)
不對怎麼會0肇責呢??

大陸啦,卡拜託,你以為這在台灣發生嘛~

在台灣,你可以試試,你能全身而退我真的懷疑~

原因就在於~ 看我嘴型....「故意」..
最後一段的加速說明了一切,他做了沒必要多做的行為,而且理應知道會造成何種結果~

eagleeagle wrote:
這層樓的人真是太可...(恕刪)

同學....你有需要火氣這麼大嘛~
looks wrote:
我能想像沒這條的話 有些比較偏激的人會看到一個輾一個


其實這跟達爾文的演化論一樣,在物競天擇之下

1.三寶輾完撞完就沒有三寶了。
2.三寶輾完撞完之前,三寶們就學乖了不敢了。

這樣就不用羨慕大陸那邊的判決了,三寶也是有學習力的,
前面的討論不就有人說了,同一個台灣女生在大陸跟在台灣的過馬路行為是不一樣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條文,

其實最大的問題點是 "如何判定甚麼是應注意"~

只要有心, 就能把任何東西列為 "應注意",

而這也就是在台灣被濫用的原因~

foxmask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條文,


要保留這條文的話,至少要加上"注意了也無濟於事"的條件,
這樣才能保障有注意並且已經才取行動卻不幸仍然發生事故的駕駛人。
比方說人的平均/最大反應時間、各種車輛於各種車速的平均煞停距離/時間,
只要合乎"注意了也無濟於事"的條件就不能究責。
影片中可以看到車主就是"故意急加速好幾次"的,回應藍車故意急加速減速的逼車挑釁
結果藍車還是繼續故意違規逼車式變換車道,故意的把自己的車側開去給人家車頭"故意加速"頂到翻
藍車很高超的把警匪追逐"被截停"的技術用在自己身上
所以大家都是故意的,就看誰理虧

不然以台灣經驗去試想,如果最後踩煞車讓藍車
藍車會給你閃個雙黃燈感謝,還是會重踩煞車讓你撞?

從影片車輛動態翻成台灣白話文就是
黑"這拎北A路啦~有小器跨買咧"
藍"拎北賣剪耍,閃啦"
黑"來啊~來啊"
藍"就怕你不敢"
黑"看誰硬"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shadowjon wrote:
如果在美國或是加拿大
那,法官不但和中國一樣
而且,那個違規的,還要負賠償責任

有人提到小孩闖紅燈
在國外,車主不但沒事,小孩(的父母),還要賠償車子的損壞
而且車主可以主張被驚嚇,要求精神賠償,這一筆可就可大可小了

某地區還在應注意未注意鬼鬼鬼


2012 年 10 月 28 日發生在加拿大多倫多有個案例,後續的報導如下連結:

Toronto Sun Driver that struck teen suing dead boy's family

肇事的 Sharlene Simon 女士經當地警方調查認定無過錯未起訴。然後受害者家屬提出民事賠償告訴,質疑 Simon 超速 10km/h,並且正在收發短信,而且她先生是鄰近的警察,事發當時就跟在她車後。 六個月後 Simon 提出反控訴要求受害者家屬賠償。

這個案子到今天尚未結案,不過看加拿大及美國的輿論,Simon 應該很難勝訴。
頂多是判定她沒責任,但要死者家屬賠償?
也許在要槍決犯家屬支付子彈費的中國有可能,美國加拿大應該是辦不到的。
多數人是認為這是 Simon 應付民事賠償控告的反控告手段。

她還在 facebook 上成立專頁請大眾支持 -- > Standby Sharlene Simonl

不過呢,也有人成立反對她的 facebook 頁 --> Help-stop-Sharlene-Simon-who-killed-a-kid-and-is-suing-the-dead-kids-family


另外,不知道你這觀念是從哪裡來的...

美國每個州的法規不完全相同,但大同小異,根據加州對行人的法規為例:

VEHICLE CODE
SECTION 21949-21971


舉一小段為例:
21954.
(a) Every pedestrian upon a roadway at any point other than within a marked crosswalk or within an unmarked crosswalk at an intersection shall yield the right-of-way to all vehicles upon the roadway so near as to constitute an immediate hazard.
(b)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shall not relieve the driver of a vehicle from the duty to exercise due care for the safety of any
pedestrian upon a roadway.

(a) 說明除了有標示或無標示的穿越道之外,行人要把路權讓給車輛。
(b) 但是本條目的規定並不免除車輛駕駛人安全操作車輛,以照顧道路上任何行人安全的責任。

原則上,至少對行人這部分,美國的法規精神跟台灣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是一致的。

fs1013
Peter Chen wrote:
要保留這條文的話,...(恕刪)


在我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句話意思再說,比如說你開車卻翻手套箱或是滑手機,

而有應注意卻沒注意的過失,

而不是開車路上發生車禍時,都被冠上"應注意沒注意",

基本上被三寶害的駕駛許多都是有注意、也有採取應變措施,
卻還是發生事故的。

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真的被濫用了。
Sagr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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