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
喇叭當用則用用了代表...(恕刪)
我不是是非不分
我更是討厭違規者的囂張(不然何必檢舉)
只是直覺一眼看見這個影片,就一道光芒預感樓主不容易0%!(某種職業病)
希望樓主趕快找到好方法,好律師讓自己全身而退!
還有
就算是煞車,很不願意、很不情願,我一定還是煞車!
因為跟這種違規者耗
就算是0%,也都身心力疲!
一個煞車可以換兩年的開心,無財產的損失,很划算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所以每一台直行車都...(恕刪)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所有這種路口的車禍意外的法院判決書都會寫上:
000 於民國104年1月30日23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行駛,行經中華路
與復興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轉彎車應禮讓
直行車先行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
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
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
每一件判決書一定都有: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以不用跟我爭什麼(例如玩手機當然看不到前方有機車要右轉)
所有法院就是這樣認定,
樓主是要推翻法院認定,而不是推翻我!
要我再PO一千件判決書嗎?
...(恕刪)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不是是非不分
我更是討厭違規者的囂張(不然何必檢舉)
只是直覺一眼看見這個影片,就一道光芒預感樓主不容易0%!(某種職業病)
希望樓主趕快找到好方法,好律師讓自己全身而退!
還有
就算是煞車,很不願意、很不情願,我一定還是煞車!
因為跟這種違規者耗
就算是0%,也都身心力疲!
一個煞車可以換兩年的開心,無財產的損失,很划算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