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所料~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出招了~

cdyao wrote:
連顏色都要管,不是檢舉人發明的,是交通部/立法委員訂的規則。
檢舉的法條每一個都是白紙黑字立法院通過的。
難道你認為這些法規是無意義的?


另外我相信這位a大,在01上PO文,不是在做壞事吧?
為什麼發文沒有附上姓名生日電話地址自拍照呢?
難道是在心虛甚麼呢?

怕個資被盜用嗎,被有心人士利用嗎?被人找麻煩嗎?
說檢舉人是怕被報復,還勉強說得過去。

可是a大又沒有檢舉,是做了甚麼壞事,會這樣擔心不公布個資呢?...(恕刪)


他不敢的啦
每次都叫檢舉人公布個資
真奇怪
違規人害死人怎麼不公布個資?
笑死人喔

cdyao wrote:
您覺得沒甚麼大不了,就不要檢舉
您覺得是大事,就去檢舉

我相信檢舉達人也都是檢舉他們"覺得"該檢舉的。
畢竟檢舉很花時間精力耶。...(恕刪)


cdyao wrote:
不雨 wrote:
某些車商連方向燈都統一改紅色販售公然違法政府還批准照賣.....怎不見這些正義之師?然到師出有鬼正義心會因人而異

汗結論:有病真的該求醫不該到01求診....不然XD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
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但方向燈鄰近淡黃色頭燈者限用橙色,車後之方向燈並得為紅色

要批評人之前可以先拜一下估狗大神。

臉頰會痛嗎,請找當地立委哭訴,
叫他(她)幫忙修法方向燈可以用七彩霓虹燈...
什麼叫顏色沒什麼大不了
那紅綠燈顏色互換好不好
指示燈的顏色還沒什麼大不了


雖然我是不會把方向燈改成紅色
但法律後來允許 應該是有專業評估過
所以改成紅色的我也不想特別說什麼

但是藍色綠色紫色還叫做沒什麼嗎?
都你們自己說得算喔
Syaoran wrote:
什麼叫顏色沒什麼大不...(恕刪)


看顏色不對你就去檢舉啊

你在激動什麼?
Evan295 wrote:
看顏色不對你就去檢舉啊

你在激動什麼?
...(恕刪)

是阿
他是改車阿
看顏色不對你就去檢舉阿
你在激動什麼?

是阿
他是殺人阿
看有人被殺你就去報警阿
你在激動什麼?

是阿
他是虐嬰阿
看有嬰兒被虐待你就去報警阿
你在激動什麼?

對阿
檢舉呀
反正罰款那麼低
甚至沒罰款
沒啥好怕的啦

監理站很多還會叫車主自行改正呢
自行改正
誰理你阿
笑死人

罰款超低
警察不抓
島好棒
雞年行大運
qwert2426 wrote:
不出所料
終於出現這樣的回覆
不是你提供的事證不明確喔!
是你沒有提供真實姓名
也是啦!
路上不合法的改裝車輛太多
開放檢舉後
熱心的人也很多
檢舉的案件急速增加
唉呀!
怎麼辦呢?
問問其他機關
哇!
有辦法了
就是這個啦!
耶!
有效減少部分案件
真是開心

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而訂定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3條
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可以舉發
第23條表示可以不具名檢舉

公家單位
然後用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來當擋箭牌

細則在這裡應該是有優先適用原則吧?
陳情和檢舉到底差在哪裡呢?
有沒有學法律的人可以說明


承辦人員
用了行政程序法
也用了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可是細則裡明明寫了第23條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可以舉發
卻只用第20條
是不是裝作沒第23條呀!

以下為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0 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 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恕刪)

承辦人員可以不鳥法規阿
你又能拿他怎樣
法律也沒規定檢舉人要附上身分證字號呀
新北市也是要你附阿
他說你不爽不要檢舉呀
哈哈哈

這招真的還好啦
某一民眾檢舉太多就一定會被這樣
我們都用真實資料檢舉的
警察那邊才會無話可說

還有更高明的招式啦
你寄的案件
跟你說影片無法開啟就好了
不管你怎麼寄
他那邊都無法開
看你怎麼檢舉...

然後要求你七天內補件
如果你案件太多
有時候都會忘記

你看他173條
就是告訴你
我怎麼回就是怎麼回
我說了就算
你找誰來都一樣
找總統行政院長交通部長署長局長來都一樣啦



今價賣喔 wrote:
是阿他是改車阿看顏...(恕刪)


超級爛的比喻...

在01裡盛產的就是一堆自以為很強的酸民,拿一些牛頭不對馬嘴的事當比喻

請繼續打嘴砲吧!
請繼續自high吧

搞得我就是那些會改燈泡顏色的屁孩咖似的!
Evan295 wrote:
超級爛的比喻...

在01裡盛產的就是一堆自以為很強的酸民,拿一些牛頭不對馬嘴的事當比喻

請繼續打嘴砲吧!
請繼續自high吧

搞得我就是那些會改燈泡顏色的屁孩咖似的!......(恕刪)

對阿對阿
你說的都對
你說的沒錯
你說的很棒
讚啦
我們就是要這樣騎車啦
我們就是要這樣開車啦
我們就是要這樣停車啦
我們就是要這樣改車啦
老子有錢
不爽就來檢舉啊
不要在01上面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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