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空中轉體兩圈半重摔落地

騎士是不是被抓交替(出現幻覺以為前面綠燈了)
怎麼會闖得那麼自然 這麼大條路
竟然左右都不看就直接衝過去??
感恩提供案例

@潛水夫@ wrote:
蘋果日報2006年 09月06日 【楊永盛、吳傑沐╱苗栗報導】苗栗縣一處路口因機車騎士闖紅燈,被綠燈直行的廂型車撞死,雙方和解不成,廂型車駕駛被控過失致死刑責,原本獲不起訴處分,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結果被告駕駛不但被起訴,日前還被苗栗地院判刑四個月。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2011.07.19張姓婦人開車撞死闖紅燈騎自行車的李姓男子,苗栗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二月,檢察官認為太輕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昨改判無罪定讞,理由是,張婦有優先路權,沒理由要緊急煞車避讓違規自行車。
兩案放在一起比較很多相同,都是在同一縣發生, 都是上訴以後到高院改變原有判決, 無罪變更為有罪,有罪變更為無罪,當然都是綠燈撞死闖紅燈.卻是 一個有罪, 一個沒罪.
前者承審法官蔡志宏表示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後者法官卻說有優先路權,可見路權不是絕對的 .重點在後者法官認為張婦只有一點六秒的時間反應,從感知、判斷、鬆油門、踩煞車,就算張婦要避讓,也沒有充足時間.
行車有一般注意義務如遵守交通規則,也要有特別注意義務即遇到他人違規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如採緊急煞車 ,但是採煞車在從感知、判斷、鬆油門、踩煞車所產生的反應時間距離以及制動距離內,仍然發生,應該是無罪.
換句話說,我方是綠燈,路很寬,明明很遠就看到對方闖紅燈,可以安全煞車避免傷害發生卻沒有做 ,雖然有優先路權 ,但是沒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讓傷害不違反本意而預見其發生。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項其所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 對方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汽車駕駛人應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否則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之汽車駕駛人,對於對方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並得以免負過失責任(參照88年度台上字第7404號判決意旨)
稍微找了一下資料,比較認同中間"行車有一般注意..."那段的觀念。
不應該有死了就比較大的說法,今天是機車闖紅燈被綠燈車撞死,大家指責車開太快飆車等等,換一下闖紅燈的是卡車,馬三一樣速度綠燈直行撞上去死掉了,大家會不是指責卡車闖紅燈呢還是說馬三綠燈開太快所以該死呢?
純就法律上來說,馬三前路口闖紅燈跟後面綠燈撞死人並沒有因果關係,因為是綠燈,這是兩回事。
闖紅燈的人難道不知道有被撞死的可能嘛,知道的,那麼還愛頭也不看的直闖紅燈,
要怪誰,要怪誰,要怪誰,怪自己吧。
這種人就像國外一些愛徒手爬高處吊著耍帥結果失手摔死的人一樣,
不知道失手會死人嗎? 知道的很清楚,明知道可能會死還愛爬,失手摔死了,
要怪誰,要怪誰,要怪誰,怪自己吧。
有句話這麼說的""不做死就不會死"" 這話還紅到國外 ""No zuo no die""
馬三呢,開快車也好闖紅燈也好,罰單了事。
但就因為不好的駕駛習慣,該他倒霉得碰上了個要做死的死在他手上。
這一個呢是自己要做死,結果真死了,該怪自己怪不得別人。
另一個馬三駕駛呢,也要為自己不夠嚴謹審慎的行車態度習慣付出可能的代價,
也許無罪,也許有罪,端看法官自由心證。
這樣應該還可以維修


千年之夢 wrote:
早說過了看到紅色的車要特別小心,紅色外加馬自達
明明開在外線還高速行駛,十字路口不減速慢行,雖然機車騎士闖紅燈是絕對錯誤,但汽車駕駛習慣也是非常惡劣,會撞死人真不意外




cinnamon coffee wrote:
哪一條法律條文說,竟過濾燈的路口要減速慢行?,...(恕刪)


台灣沒有這種錯字連篇的條文

RX78NT12003 wrote:
看一下汽車駕駛的行車...(恕刪)


剛開始有被中視新聞的「剛起步」這些字誤導,原來根本沒有減速!
2/10 - 長腿秀英的生日! 9/22 - 舞后孝淵生日!
轎車就算只有一成過失 也是賠錢也賠得要命 幾百萬跑不掉的了
原本覺得轎車沒啥錯,但是在看到他之前闖紅燈又超高速路肩

就是一個三寶之間的對決,轎車勝!
http://d-s.tw
少了距離家門口只差100公尺
dodoyo wrote:
04/07上午7點...(恕刪)
小弟騎機車是用這影片警惕自己的


在前一個路口發生
大概就是這樣吧

絕對路權只是讓辦案比較方便而已
跟人命一點關係都沒有
雖然你是對的
也堅持你是對的
但車禍鬧出人命來時誰都沒有好處

別忘了
還有路權更可怕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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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dodoyo wrote:
04/07上午7點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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