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那台遊覽車頂多就是吃張違規停車的罰單,

但機車撞上斑馬線的行人就不是那麼容易可以解決的事了。

葡萄可樂 wrote:
女學生是否走在斑馬...(恕刪)
至被撞,也只是靠近斑馬線,仍是斑馬線外


以前念書好像是左右3公尺
現在好像是左右一公尺都算斑馬線範圍喔

斑馬線上的行人
法定路權接近無敵喔

除非又有一位超越專業的法官
不採信鑑定報告

否則,機車有的賠了

ufo000 wrote:
就交通法規來說,並沒有所謂經過行人穿越道就必須要減速慢行的條款。


你不要自己亂改法條啦!!!!

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紅色部分怎麼被你拿掉了咧??
主要還是行人闖紅燈
次要是遊覽車違停
和機車沒有減速
行人路權可以大到完全免責?
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103條可以擴大解釋到行人遇紅燈也可以穿越?
這問題很大
103條被恐龍法官亂用
變成帝王條款
害死人算誰的
都是讀過書的人搜尋一下...***行人闖紅燈被撞的案例***很困難嗎????

◎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23652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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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絕對路權】 行車號誌燈為機動車輛設計,范亭崴判例宣示行穿線絕對路權

范亭崴的車禍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九月宣判。本案承審法官根據目擊證人所看到發生撞擊瞬間的號誌燈,判決十二歲的范亭崴「闖紅燈」,但是判決書明確的宣示 -- 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肇事的媽媽柯女士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以車速五十公里撞擊范亭崴致死,柯女士的律師雖然代她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柯女士係遵守綠燈號誌通行,不為承審法官採納,科處徒刑十個月。 高等法院後以柯女士與范媽媽有和解的誠意,減刑為七個月,目前服刑中。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313888106

與其在爭辯誰對誰錯~務實點多看些案例..

還有..把**減速慢行**這個官司最重要的因素記起來!
henry999 wrote:
都是讀過書的人搜尋...(恕刪)

行人闖紅燈案例很多種
這個案例是行人闖紅燈
而且是在視線死角(遊覽車擋住)
造成行人及機車騎士相撞意外
在檢討機車騎士路口未減速行為時
行人過馬路的行為也是要檢討的
還有大客車停車的位置
是否也是造成事件的因素之一也要釐清
試想在這種視線死角時
正確過馬路的方式是那種?
應該不會是如影片中這學生如此吧?
機車騎士路口減速,就都不會撞到?
這種突然從路邊衝出來,就算騎士減速
真絕對不會撞到?
記住,行人根本沒看來車
騎士路口未減速有錯,但行人闖紅燈............
又是如此的方式過馬路...........
這次是機車,下次呢????

RX78NT12003 wrote:
行人闖紅燈案例很多...(恕刪)


上面都有實際案例你在這裡爭辯誰對錯也不會改變法官的判決

行人闖紅燈被撞也是要負擔部分肇責

不是每個人到那裏就會撞上那學生

我的經驗告訴我...那台遊覽車停那就是在下學生,到那斑馬線我會更刻意減慢速度,甚至先看後視鏡 無車靠左預留閃避空間就是在預防這情況

你可以繼續在這爭辯誰對錯~但這不是對你好~

..........案例就是在告訴你如何避開這車禍事故........

richard_huangtw wrote:
你不要自己亂改法條...(恕刪)


人家連結都給你了是不會自己上去看嗎?
再給你多幾個連結吧,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A0003107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5%AE%89%E5%85%A8%E8%A6%8F%E5%89%87.htm
第二個連結可以比較現行法條跟95年6月30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的差異,
看完再說是不是別人亂改法條。
其實在看過影片後只能說不論汽車或機車駕駛人在行經有視線死角的地方時本來就應該放慢速度,因為當下絕對無法判定是否會有任何物體竄出(包括寵物在內),畢竟又不是F1賽車手或者開著超跑,因此我相信10個駕駛遇到這種狀況有9個絕對都會閃避不及去撞到的啦~
orangebear1006 wrote:
以前念書好像是左右3公尺
現在好像是左右一公尺都算斑馬線範圍喔
請問出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
※行人穿越道外至100公尺都屬不得穿越的範圍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這邊說的3公尺是未設有的情況下
設有的話當然還是依第1條“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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