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何以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23652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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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絕對路權】 行車號誌燈為機動車輛設計,范亭崴判例宣示行穿線絕對路權
范亭崴的車禍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九月宣判。本案承審法官根據目擊證人所看到發生撞擊瞬間的號誌燈,判決十二歲的范亭崴「闖紅燈」,但是判決書明確的宣示 -- 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肇事的媽媽柯女士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以車速五十公里撞擊范亭崴致死,柯女士的律師雖然代她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柯女士係遵守綠燈號誌通行,不為承審法官採納,科處徒刑十個月。 高等法院後以柯女士與范媽媽有和解的誠意,減刑為七個月,目前服刑中。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313888106
與其在爭辯誰對誰錯~務實點多看些案例..
還有..把**減速慢行**這個官司最重要的因素記起來!
orangebear1006 wrote:請問出處?
以前念書好像是左右3公尺
現在好像是左右一公尺都算斑馬線範圍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外至100公尺都屬不得穿越的範圍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這邊說的3公尺是未設有的情況下
※設有的話當然還是依第1條“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