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檢舉魔人在玩法,你不能當一隻待宰羔羊任人宰割,你有能力反抗,他們玩法,我們也玩法,以法治法,當然違規是不對的,但如果今天是警察舉發我,我認了,但如果是民眾抓我,我不服。所以大家一定要團結,遏止民眾檢舉的歪風,不要傻傻去繳罰款,去訴訟,原處分就會暫停執行,不用擔心,他拿你沒輒,保證不會有事,政府依法行政,人民也依法行事。至於有人問到訴訟理由太簡潔,可以解釋清楚一點嗎?其實之前都討論過了,請自行爬文,還有網路上也有一些說明,最近的新聞是律師王森榮也提了跟我們相同的行政訴訟,大家可以去參考,因為行政訴訟起訴狀空間有限只有幾行,你沒法寫太多,所以我們就簡要一點,點出大方向和爭議重點,詳細說明那就是大法官的工作了至於到法院遞狀流程會很複雜嗎?很簡單的,若沒有排隊,十分鐘內就結束,繳費然後交資料,若是第一次去,最好再確認資料是否齊備,訴訟狀,原處分書,或裁決書,身分證印章最好帶一下
我們現在針對道交條例第7-1條,民眾檢舉違規這個行為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其目的是要把層級拉高至憲法,把深度和廣度擴大至整個法律宏觀面,把適用對象擴展至每個人民,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意即法律授權人民得檢具相關證據或違法事實,向有關單位提出檢舉,應擴及至所有法律一體適用,每一個法律都必須以法條明文規定,若只針對某一法律授權,即是對適用該法之行為人形成法律上之不平等,即是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規定。
rfasphtml wrote:我們現在針對道交條例第7-1條,民眾檢舉違規這個行為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其目的是要把層級拉高至憲法,把深度和廣度擴大至整個法律宏觀面,把適用對象擴展至每個人民,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意即法律授權人民得檢具相關證據或違法事實,向有關單位提出檢舉,應擴及至所有法律一體適用,每一個法律都必須以法條明文規定,若只針對某一法律授權,即是對適用該法之行為人形成法律上之不平等,即是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規定。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可以這樣解釋???
CLA45 AMG wrote:有被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可以申請釋憲。因為檢舉人並非執法人員,無公信力,拍攝之影片無法排除有無後處理之可能,故在法律上是很明顯的暇疵違憲應該是很可能成立的。 神邏輯,很多人的法律素養真讓人大開眼界啊~檢舉人並非執法人員,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人,民眾可以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法律有賦予民眾檢舉的權利,也明定查證的責任在於主管機關,負最終舉發的責任在主管機關,也就是執法人員,又不是檢舉人,請問這哪裡有違憲?你要探討的應該是主管機關是否有能力查證民眾的檢舉,不要搞錯標的。
rfasphtml wrote:意即法律授權人民得檢具相關證據或違法事實,向有關單位提出檢舉,應擴及至所有法律一體適用 請問你打110、1999、1985等報電話報案、檢舉、申訴時,對方有要求你當場要檢具相關證據或違法事實嗎?還不是當你報案、檢舉、申訴後,就由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受理,再進行裁量、舉發、判決,請問哪裡違反憲法第7條?民眾可以舉發,政府負責調查裁決,這不就是民主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價值,更何況現在很多法律還有訂有吹哨者條款,以保障檢舉人的權益,到底哪裡違反憲法?祝你早日釋憲成功,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