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願意超速被照相
被開單
但是不能遲到
您若依速限開在超車道
也不願意讓一下
我更不知道您們這些[正義]魔人
佔著內車道卻不願意與人方便
是什麼心態
讓我被開單告發等等罰款我能接受
就是無法理解為何不讓我超車先
一直開在內車道擋著別人
車子+技術 = 都不好
我不怪您們
讓個道借個光
您們會少塊肉嗎?
人有三急
1 屁滾尿屎急
2 家裡家人發生重大事情
3 無法得罪的客戶[時間不等人 + 機會更不等人]要投標
別問我為何不提早出門
平時也是這個時間能完成的距離
哪裡會知道 今日到處塞呢?
我若能知道萬萬事情就可以當[神]了
您們這些奉公守法的好國民
借個道很難嗎?
先看看自己是否與前車拉的距離帶遠了
還是您的速度太面了
總有原因別人才閃您大燈吧!~~
sendakgg wrote:
明明自己也沒龜
莫名其妙被閃燈超車 心情就會不太開心
或是沒被超,但看到路上有車一直鑽縫 一直貼很近 一直超
然後會希望那台車被檢舉或出意外
這心態合理嗎?
...(恕刪)
當然不合理
單一駕駛人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 是不一致的。
單一駕駛人自認的合理, 並不是 整體車流的順暢
只想到自已, 忘記道路是公用的
超車道本應是疏洪道,洪水來時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台灣國道因為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必然塞車!
在交通學上有個Braess 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單一駕駛人自認的理性"沒龜""我很快"? 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超車後, 如果中/外車道有空間,就應該回到原車道, 填滿中/外車道的無車空間, 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道被空出來, 供後方車""最高速限"行駛"
雙方都能 "最高速限"行駛"
不離開,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無法超車, 是所有車的車速都會下降!
猶如"囚徒困境"
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唇亡齒寒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都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離開?每多一台車就多佔去60m的車道, 密度越來越高,就會堵塞,車距也會縮小/不足,也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
法規並非只有一條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道路空間有限,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只要"不超車"卻留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錯誤以為Q是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還自認不是龜車?
能否行駛"超車道"? ,要看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讓離 !
不可能出現『"無路權應該離開(讓離)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這種事?
無路權?車不會在這個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車根本不在這個車道上, 又要如何跑出最高速限????
能自稱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不會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1.如果依據法規
(1)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是超車, 指相對車速高中線!
並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就能佔用超車道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無法拿來分配車道
路權由法律分配, 分配多長的範圍能使用,多寬的範圍能使用? 分配何時能使用, 何地能使用,何人能使用
路權是相對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2)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必先因超車取得路權! 才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不可能沒有路權, 只因為"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超車道
(3)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是完全相反的"義務"
8-1-3但書 只是"義務", 不會衍生任何權利!
並不可能說 , 已最高速限行駛, 就能有權使用內側車道 ????遵守速限只是"義務"!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速限" 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有任何權利!
sendakgg wrote:
或是沒被超,但看到路上有車一直鑽縫 一直貼很近 一直超
然後會希望那台車被檢舉或出意外
法規不只一次強調安全車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的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中外/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任何"超車道"都不能佔用!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
不執法也沒辦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