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部分原文
根據桃園市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報告,駕駛於警訊時供稱「當時是直行,發現有人在奔跑,我有減速,對方突然衝出來就發生碰撞,我看到對方時距離約20公尺,當時時速約30到40公里,當下沒有辦法做反應向左側轉作閃避」。...(恕刪)
自由時報:安全車距不用傻傻計算!僅記「 3 秒原則」就行!(內有影片)
http://auto.ltn.com.tw/news/6953/7
小型車的安全距離(公尺)是 時速/2 ,40/2=20公尺 , 那不是直接踩剎車就行了嗎?
喔,原來有影片。(一開始網頁沒顯示影片)
他好像完全沒踩剎車?? 撞到人之後,也看起來沒有減速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