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2520 wrote:
我到是對現在的速度限...(恕刪)
日本的超速相機都是固定位置,沒有交機隊(交通機動隊,就是
交通警察)路邊埋伏,
35 km/h以上 40 km/h未満,普通車超速罰金35000日幣(等於3500台幣而已,你要知道日本一罐可樂200日幣),台灣要24000?
其他詳細的 「高速公路超速罰責一覽表」可以參考下面網站 :
http://www14.plala.or.jp/hokubu56/speed.html
參考:最高速度 ja.wikipedia
人家網友也說
高速公路偶而也會有「追尾」和「ネズミ捕り」,也就是
覆面警車移動測速或是不定期使用車載式速度取締機
(有紫外線攝影, 一台機器2,000萬日圓也)
不過取締地點大概都是固定某些道路,避開就可以了。
chang2520 wrote:
我到是對現在的速度限制沒意見
超速40km算嚴重超速也沒意見
日本2017年事故件數472165件死傷584541人
台灣2017年事故件數296826件死傷395715人
等台灣用路人能遵守交通規則再來談放寬
路上一堆人只想著自己方便亂來不管其他人的,現在就放寬是想死更多人嘛
ps,日本市區道路是40~60km/h,郊區道路是50~60km/h一般道路超過30km,高速公路超過40km就是嚴重超速
既然日本那麼好,您又這麼有守法的意識卻住在台灣生活,真是委屈您了😳!
而如您所說日本40-50的限速又那麼適合您,且台灣又這麼多不守秩序、法律的人,您的生活一定很憤怒很委屈
,那麼....請您可以將包袱收一收去日本過生活!
反過來說,其實台灣這片土地或許不見得歡迎您喲!
拜拜👋 不遠送!
以下chang2520兄不需要看,您都要去日本不需要看!
如果您遇到限速30公里而您未注意開70公里。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還不提以下的處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應該針對酒駕卻不針對反而擾民,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70就完蛋了!
罰則: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而未修法前嚴重超速是60公里,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90才完蛋,但合理多了。
再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一般市區開到時速90罰也是應該的(修法前嚴重超速60以上),但時速70就嚴重超速(修法後嚴重超速40公里以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根本是廢物修法!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改成4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