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訊】嚴重超速下修至超過40km/h、古董車管理納入,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政府的政策真的是失望透頂,
下修超過40就算嚴重超速,如果在高速公路限速100以上還可以接受,
但是一般道路很多地方都是郊區但是限速40,
只要稍微加速一下都超過80吧...
這樣的法案真的太令人失望。
台灣就變成政府喜歡制定一些限制國人的法案,但是卻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實在是很糟糕。

現在開車已經夠不舒暢了,又綁東綁西的一堆,這還是自由的國家嗎?

像提高酒駕罰則,請問酒駕重大案件有消失嗎?沒有!
不重源頭下手,只有便宜行事,害到的都是那些不小心但也沒有傷到別人的人。
我到是對現在的速度限制沒意見
超速40km算嚴重超速也沒意見

日本2017年事故件數472165件死傷584541人
台灣2017年事故件數296826件死傷395715人
等台灣用路人能遵守交通規則再來談放寬
路上一堆人只想著自己方便亂來不管其他人的,現在就放寬是想死更多人嘛


ps,日本市區道路是40~60km/h,郊區道路是50~60km/h
一般道路超過30km,高速公路超過40km就是嚴重超速



chang2520 wrote:
我到是對現在的速度限...(恕刪)


日本的超速相機都是固定位置,沒有交機隊(交通機動隊,就是
交通警察)路邊埋伏,

35 km/h以上 40 km/h未満,普通車超速罰金35000日幣(等於3500台幣而已,你要知道日本一罐可樂200日幣),台灣要24000?


其他詳細的 「高速公路超速罰責一覽表」可以參考下面網站 :
http://www14.plala.or.jp/hokubu56/speed.html


參考:最高速度 ja.wikipedia
人家網友也說

高速公路偶而也會有「追尾」和「ネズミ捕り」,也就是
覆面警車移動測速或是不定期使用車載式速度取締機
(有紫外線攝影, 一台機器2,000萬日圓也)
不過取締地點大概都是固定某些道路,避開就可以了。

看到一堆回文就知道超40KM算超速, 這件事是對的.

XDDDDD 大快人心

尤其是看到一堆XX貨運, 在慢車道 8~90 公里鑽車, 真的是好捧捧.
消失藍 wrote:
工區限速20很正常啊...(恕刪)


曾經來臺灣自駕遊
遇到没有人施工的工區限速20

除了我外…根本没有人理會
結果俾「叭」死
有個路段大家機乎都會嚴重超速,系統交流道匝道速限60,大家都開100以上
去東部旅遊要小心了....
那邊"一堆"70公里突然降到40~50的

大樓每次火災都危害很多人,是不是要三讀個限制入住人數跟限火時段
台灣的恐龍開始不限制單位了,森林系的跑去交通部
chang2520 wrote:
我到是對現在的速度限制沒意見
超速40km算嚴重超速也沒意見

日本2017年事故件數472165件死傷584541人
台灣2017年事故件數296826件死傷395715人
等台灣用路人能遵守交通規則再來談放寬
路上一堆人只想著自己方便亂來不管其他人的,現在就放寬是想死更多人嘛


ps,日本市區道路是40~60km/h,郊區道路是50~60km/h一般道路超過30km,高速公路超過40km就是嚴重超速

既然日本那麼好,您又這麼有守法的意識卻住在台灣生活,真是委屈您了😳!
而如您所說日本40-50的限速又那麼適合您,且台灣又這麼多不守秩序、法律的人,您的生活一定很憤怒很委屈
,那麼....請您可以將包袱收一收去日本過生活!


反過來說,其實台灣這片土地或許不見得歡迎您喲!



拜拜👋 不遠送!

以下chang2520兄不需要看,您都要去日本不需要看!






如果您遇到限速30公里而您未注意開70公里。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還不提以下的處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應該針對酒駕卻不針對反而擾民,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70就完蛋了!

罰則: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而未修法前嚴重超速是60公里,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90才完蛋,但合理多了。
再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一般市區開到時速90罰也是應該的(修法前嚴重超速60以上),但時速70就嚴重超速(修法後嚴重超速40公里以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根本是廢物修法!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改成4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爛政府 去死吧
爛政府 去死吧
爛政府 去死吧
真的吊出一堆超速狂人...
整天在那邊說超速不危險啦,慢車才危險之類的白痴言論。
超過速度上限40KM,國道三號等於要開到150KM以上才算是嚴重超速耶。
這種速度還不滿足?
I am Taiwanese. I Stand for Taiwan's In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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