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政府應該立刻修法重刑酒駕!!!


SALTIRE wrote:
這幾年來的新聞就足...(恕刪)


為何沒人提公投,酒駕鞭刑入法?

Snoppy911 wrote:
我國刑法可沒過失殺...(恕刪)


感謝指教
畢竟我也不是法律專業
用錯專有名詞應該算是可諒解失誤

不過提到不確定故意?
這個的前提還是故意
如果有法官把酒駕當成不確定故意
那說真的
我就承認他是恐龍法官了

試著換位思考
如果你今天酒駕目的為何?
是為了要回家或者續攤吧?
酒精不太可能影響到人的思維到這個地步
我乾脆撞死個人在回家或續攤

我完全同意酒駕者沒有羞恥心沒有道德感沒有責任感
甚至沒有活在世界上的必要
但是要說故意
不是酒駕故意
而是酒駕肇事故意
那這種都應該是特例
而舉證......
我沒有胸部 wrote:



感謝指教
畢竟...(恕刪)



我沒有胸部 wrote: 

因為我只打算掃自家門前的雪
自私不是好行為
可是絕對不是嘴砲...(恕刪)


搞不懂你進來這樓做什麼?

A辣愛怕跑 wrote:
親身經歷其痛才會修法啦
要不然死別人家小孩關我闢室
打電話給立委?別開玩笑了
酒駕天天撞死人~新聞天天在播
還要我們打電話給立委?大笑大笑大笑
立委與01鄉民活在平行時空??


他們是公僕對吧?
也許他們行為了不如你意
甚至根本是消極怠惰

但是
很現實地
今天如果你是個雇主
你的員工做事總是讓你不滿意你會怎麼做
你怎麼會認為員工努力把事事都做到你滿意才是常態?
那並不符合人性的

現在的立委有100多個吧
反正我也不投票我不知道
但是合理的人性分布是
最小部分自立自強
大部分敷衍了事
小部分則是搗亂分子
你要以為你一年發幾百上千萬給他就可以叫他自動自發違反人性
這會不會太天真了

最近看到的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88884
--
男子基隆路酒駕追撞1死2傷 檢方依殺人罪聲請延押

北市一名郭姓男子(23歲)今年9月23日清晨酒駕行經基隆路三段時撞倒3輛機車,造成1死2傷。他酒測值高達1.29毫克,台北地檢署認為其明知酒醉仍飆車,涉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聲請羈押獲准。由於鑑識報告等資料尚未出爐,但羈押期限將屆,檢方向法院聲請延押。

警方調查,郭姓男子在中秋連假狂歡,9月22日晚間與友人在羅斯福路KTV飲酒,卻於聚會結束後酒駕返家,行經基隆路三段台大獸醫院前,失控追撞前方3部機車。他先撞倒陳姓、許姓3名騎士,再連續衝撞路旁6戶商家遮雨棚及7部機車、10餘部腳踏車,最後車輛撞到柱子才停止。

這起車禍造成陳姓女騎士被撞到頸椎、肋骨斷裂,送醫傷重不治。郭姓男子被警方查出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等罪移送北檢偵辦。檢方訊後,認定郭明知自身酒醉精神不濟,卻堅持駕車上路,明顯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且有逃亡之虞,依殺人罪聲請羈押。

法官考量酒駕已經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還沿途撞毀路旁鐵皮搭建的騎樓,危害非輕,此次車禍對社會秩序影響重大,審酌檢方見解後, 9月24日裁准收押。據了解,由於兩個月的期限將屆,但部分鑑識報告尚未出爐,檢方基於辦案的必要性,已向台北地院聲請延押。預計本周將召開延押庭審理。
--

雪、無音、窓辺にて。
跟你說個秘密
酒駕其實有比以前少
有統計的
而且酒駕不像部分交通違規可以依照交通狀況而有所變的處置
簡單說警察不會放人走
酒駕0容忍的口號
大家都痛恨酒駕沒錯
但政府其實也有做事
Sammama wrote:
跟你說個秘密
酒駕其實有比以前少
有統計的
而且酒駕不像部分交通違規可以依照交通狀況而有所變的處置
簡單說警察不會放人走
酒駕0容忍的口號
大家都痛恨酒駕沒錯
但政府其實也有做事..(恕刪)


但是新聞報出來的常常都很極端Orz

基本上警察不會放人沒錯
但是檢察官和法官會輕判

我認為酒駕級數可以再分細一點,比如說超過
每超過0.1多判1年,若有撞死人(如果本身除了酒駕沒違規,比照沒撞死人辦理),終身監禁當奴隸還錢,或是賠償到讓家屬滿意則可假釋,或是要自己跟法官要求死刑都可以,這樣除非你想死,不然可不是雙手一攤沒錢就可以關一關解決的

酒駕就視同等於殺人 → 同意
撞死人就得以殺人罪來判決 → 判了執行機率也不高
沒撞死人的一律吊銷駕照終身不得開車 → 無照駕駛

ryan00014875 wrote:
為何沒人提公投,酒駕鞭刑入法?...(恕刪)


因為我國刑法根本就沒有鞭刑這一項

是要怎麼把酒駕那入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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