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現代社會都科技舉證...(恕刪) 警察用錄影跟相機記錄違規事實是要保留真實狀況若對違規情形有意見就照規定申訴監理站會請開單員警提出證據並依據證據判斷是否屬實再回函給你在開單現場沒有必要提示證據告訴你違規
曉得 wrote:所以車流量大的路口會設置左轉專用車道與左轉專用時相號誌例如台北市新生南路和平東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恕刪) 影片中 「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並沒有交通擁塞該路段路口也不是「黃色網狀線」須要車輛淨空
alex.yu.chang wrote:如果未安裝行車記錄器,如何證明駕駛人清白?...(恕刪) 看到102樓為止,只有55樓的並排停車必檢舉寫的比較客觀違規超車舉的判例合不合用,就看該庭法官的主觀意識不過那個判例的路口如下圖,該車停等位置應該是在紅框區,未進入路口與樓主的情況不同某樓有人提出,樓主沒必要繼續回覆,這倒是真的不管這邊怎麼辯,也不管之前判例如何,交通部片面的釋文種種都沒有該庭的法官自主意識來的有用
黃網線設置規定已經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從影片中內側車道欲左轉車輛在樓主前方還有一部前行車輛行駛至路口等待左轉樓主車輛為第二順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提供駕駛人參考遵守罰則仍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
其實這種我在台北也收過不過我懶得申訴,就當作包給警察的白包囉...反正這他要怎麼開都可以相同狀況,我綠燈時候越線準備迴轉,問題是車車太多過不去,一直等到對向紅燈才轉過去..這被開了一張53條第一款..相同狀況,我在綠燈時後越線準備迴轉,車車太多實在過不去,紅燈了我停在原地,也被開了一張53條第一款....所以最好你的車子在台灣有自己爆炸的能力,不然廢物警察要開你罰單隨便都能開..也就是說,一紅燈了,你轉也不是,不轉也不是,待在原地也不是,這時候除了自己爆炸之外,沒有別的方法不收紅單了!!
axr6902421 wrote:其實這種我在台北也收過不過我懶得申訴,就當作包給警察的白包囉...反正這他要怎麼開都可以相同狀況,我綠燈時候越線準備迴轉,問題是車車太多過不去,一直等到對向紅燈才轉過去..這被開了一張53條第一款..相同狀況,我在綠燈時後越線準備迴轉,車車太多實在過不去,紅燈了我停在原地,也被開了一張53條第一款....所以最好你的車子在台灣有自己爆炸的能力,不然廢物警察要開你罰單隨便都能開..也就是說,一紅燈了,你轉也不是,不轉也不是,待在原地也不是,這時候除了自己爆炸之外,沒有別的方法不收紅單了!!...(恕刪) 哈哈哈哈 有好笑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