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淵鼓鼓 wrote:呃..我知道初判表...(恕刪) 一、初判表是垃圾!所以到檢察署時一般檢察官會申請鑑定,雙方不用付費,一個月後會出來結果,只有二種情形,一種就是主因及次因,沒有比例,另一種才是保證牌,尚無發現肇事原因。二、基本上,保保險最好是為全肇責,只要沒有撞死人,像這種輕傷的,最好自已是全責,因為保險全賠,反而你是零責,保險公司就是不鳥你。三、以刑逼民,你要算一下,你真的無過失嗎?和未發現肇事原因,一般來說,不見得會完全看車鑑會的結果,到法院一樣會被打槍,約 6~10%。四、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吃定保戶,所以你也別想保險公司是幫你的,賠的少理賠多少有獎金,但這種三方事故,其實蠻難判定的,但要告就給他告吧,畢竟,訴權之權利,不是嗎?你能作的就是去看心理醫生,瞄述車禍情景,讓你不敢開車..,一樣造他過失傷害,不過你應該來不及6個月了,或是你可以看一下你的調解日往後算6個月也許還沒有過,給醫生看看你是心理受傷了!那雙方都有牌可以出了,不然你都沒有牌出了,又在檢座那承認有過失了,你覺的上法院你的勝算如何?五、其實對二輪沒有意見,遵守規則占9成,但三寶那1成就讓開車無言了,撞到一定受傷,開車的人幾乎有過失傷害。其實你考量一下成本,包個紅包,讓對方撤告,不然光請價你就委屈了,如果對方不徹就陪他到底,畢竟受傷是事實,有傷是1至3個月起跳,也就是 3萬到9萬罰金,加油吧!
深淵鼓鼓 wrote:別賣關子了 直說吧...(恕刪) 好吧你的問題就是你放棄了第一個路口左轉之後就把方向燈切掉了然後下一路口太晚才開始打方向燈也就是說這個行為使後車誤判既然你過了第一個路口就已經決定下一個路口就要左轉,我是你的話我方向燈就會繼續打著但是對方在偵察庭上說你打的是右轉方向燈(偵察庭有書記官會記錄)如果你沒有打錯燈那他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他根本沒在看你的方向燈所以純粹就是你放慢速度後他就想超車你在法庭上可以咬他這點但不建議你咬, 因為你咬了被對方發現你太晚打方向燈你就有肇責了對方可以說當他發現你的方向燈時已經來不及了不過對方是違規超車故仍是對方肇責比較大法規規定的是路口前30公尺就要打方向燈當然能實際做到的少之又少此規定的目的是要駕駛人提早打方向燈通知後車在台灣尤其重要,因為台灣機車太多且會亂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