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9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道路之入口處。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這是一年前的街景,假設這玩意沒有移除,應該是不允許汽車進入的。
違規的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看你要不要申訴後換種名目繳錢囉
--
也就是說…在談標線是否畫設太後方造成難轉彎之前,該巷口根本就是禁止駛入的,別說什麼很多車也開進去,違規終究就是違規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