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擅自移車,如何讓對方有什麼刑責?

法律實務面高手 wrote:
我快笑死你到底懂不懂法律,刑法的損毀罪呢

你要故意在引文重要的字眼刪去,我也沒辦法。
只能把我原文胋在下面,請問你是那一隻眼睛看到我寫到"刑法"的損毀罪?
不過能博君一笑,也算日行一善,只是笑笑就好,不要來打口水戰的。只要口氣有火藥味,恕本人不再回應。


法律實務面高手 wrote:
我快笑死你到底懂不懂...(恕刪)


移個機車就要定罪
.....

每年只要暑假一到,小屁孩就變多了


laurent5680 wrote:
移個機車就要定罪
.....
每年只要暑假一到,小屁孩就變多了....(恕刪)

如果只是移個挖沙工具呢?
看一下21樓的案例。
同意這種小事,基乎是不會訴訟,頂多調解。
所以案例幾乎沒有。但不表示真的有人卯起來告,不會贏。
21樓案例,比起移車更是小事一樁,但打到最高法院,最後勝訴。
sunyearhuang wrote:
妨害最終一定是妨害到人的行使權利,才會構成強制罪。
所以前面多樓我一直提出討論的癥結點在:
樓主機車停在合法車格,續停是否其合法權益?
若答案若是肯定的,
那麼他人(未經同意)把樓主的機車移到禁停區域,有沒有妨害樓主續停在合法車格的權益?
這樣有沒有妨害人行使權利?
只有討論這個癥結點,才會真正討論到問題重心。
其它討論都是不著邊際的。
移車問題確無判例,我也只說可告強制罪,但沒說一定勝訴。
但從21樓的判例,我覺得勝算並不小。(它但有不少的相似處,但會打到最高法院,顯必法官的見解也未必相同)


刑法都是限縮做解釋

該法有兩要件都須達成
結果有無成立只是其二
是否為限制手段是其一
而手段是否是要達成該結果這是兩者前後因果關係
若只注重在意要件其一結果之有無
這會淪於法匠思維只就字義做片面解釋
忽略該法設置避免某情況做此限制本意
不是客觀之四捨五入而是主觀有目的之無條件進位法
如你的最終妨害到人就是強制說也有相同意味

社會小事部分本是交由民事在自行處理
該法本就沒有要包山包海替人做主處理這類一切事物
因此你的有妨礙就等於有違法這可能不妥有擴張解釋之嫌
請注意高密度社會個人權益都會相互重疊以致妨礙他人的

-------------
另外離題
先來先到使用該車位自有其合法使用權益
但是一體兩面
另一方面長期合法使用也等於妨礙到其他人能合法使用權益了
而這就是過於強調預設單方權益之說盲點
無視了該位本為公益大眾不特定者之方便做設置本意
也就是公共車位多半不是為了該大樓上班者方便
而是為了大眾洽公辦事方便為主
員工當然可以用但那並不是專用只有個人才有之權益
而若只主張突顯個人權益以致放大擴張解釋
這有時就反違背該車位意義反客為主了
miamivice wrote:
該法有兩要件都須達成
結果有無成立只是其二
是否為限制手段是其一
而手段是否是要達成該結果這是兩者前後因果關係...(恕刪)

本案因果關係我解釋了,你可以就本案例因果討論,只有高空的論述等於沒有結論。
我同意小事很少興訟的,上了法庭也可能先被罵一頓。
但不表示有人卯起來打官司,就不會有結果。21樓的案例就是一個小事打到最高法院的判例。
或許該小事不值浪費司法資源,但該案例還是提供日研究的好參考。
本樓樓主問到法律問題,我提供可能的條文而己。
sunyearhuang wrote:
本案因果關係我解釋了,你可以就本案例因果討論,只有高空的論述等於沒有結論。
我同意小事很少興訟的,上了法庭也可能先被罵一頓。
但不表示有人卯起來打官司,就不會有結果。21樓的案例就是一個小事打到最高法院的判例。
或許該小事不值浪費司法資源,但該案例還是供日後得多研究的參考。
本樓樓主問到法律問題,我提供可能的條文而己。


在這本來就不會有任何切確結論
應該也沒人在此強求
個人也沒有全然反對你見解與觀點意思

只是提醒依法論法在原則上沒有錯
但有時問題不是出在與法
這時盡信書就不如無書
因最終都是綜合考量很少只依據單項因素
這也才是實際真正成案甚少因素
一成本不值得
二司法也不想過度介入成為私人報復的工具


kenlove0213 wrote:
本人機車停在停車位...(恕刪)


支持樓主去告,可以當將來的範本給我們參考

樓主~撐下去,當開路先鋒,改革就靠你了

但如果沒勝訴的話,以後移車就無罪了~

現在連殺人都不會判死刑了,不奢忘移車會有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6875

移車強制罪起訴, 一審無罪, 有沒有二審不知道.
不過可知擅移他人車輛, 刑事上不容易定罪, 只有民事毀損可以告.
單純移車如果強制罪判的成,那地檢署和警察局整天就忙著受理這類案子和調監視器就好了,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