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項目是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這一項 第三款規定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意思是 在未堵塞路段之內車道 占用超車道而被開罰
按規定 警方舉發此案
是有錄影存證的
若被舉發者 依行車速度而提出異議
警方只要強調 是因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同樣可給予駁回而開罰
狼0223 wrote:
占據內線
Haha19911030 wrote:
開中間車道......就不會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