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因為 道路是 公用的...(恕刪)
1.我了解你的理論以及你所找到的法條法規 也明白你的想法 我尊重你
但,我並不會去對你見解及想法作出 "對" 或 "錯" 這種評論 因為這非常不禮貌.
你可以不認同我 , 但不需要指著我說對或錯.
2. 您說『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這我認同
那請問,違規的人,還擁有路權嗎??
實際上在台灣的高速公路上,有多少人在超車時遵守過超車的規定了?
又有多少人在想要超車時,連安全車距都可以直接省略?
我相信很少人有辦法在國道上所有一切開車行為皆按照法規來執行.因為人不是機器,因為我們人不 完美.
法條是國外抄來的, 交通法規必須有"車流理論"運作的基礎 ! 法條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我相信很多人在超車的時候,都本著前面車輛本就應該讓我的心態在超車,超完車就揚長而去.
禮讓 = 應該 ?
這就是現在台灣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我相信有去過日本的朋友都知道 他們對於"禮貌"
是多麼重視,在他們的馬路上,有車子要超車時,前車都會禮貌的禮讓,後車超過時,也會按下雙黃燈 表示感謝.在這樣高素質的用路環境下,才造就現在的日本.
那,台灣呢? 有多少人在超車時 狂閃大燈 加喇叭 不保時距離逼車? 超過去還刷卡拉轉剪人家車道?
連最基本的守法不違規都做不到,還享受什麼路權?
路權,是建立在自身守法不違規的情況下才享有的,並不是在違規的同時,發現自己有路權需求,馬上 又開始安分守法,滿足自身需求後,又開始任意違規. 一個最常見最簡單的例子:一名沿路超速蛇行駕 駛,一看到測速照相機馬上煞車慢行. 這種人,享有路權嗎?
不需無限上綱的解釋路權,除非所有人都能做到安分守己不違規,不然討論路權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為什麼國外的法條來到台灣,會變成這副模樣,你我都心知肚明,駕駛人素質不比國外
駕照實在是太好考,道路標線設計不良,這些全部都是因子
這,不就是現在台灣的交通環境嗎?
3.超車 是相對車速 這沒問題
但我的問題是,在交通順暢的國道上已經以時速12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的車輛 為什麼還要被說是烏 龜車?
你能說該車違法嗎? 你能說該車是烏龜車嗎? 你能強迫他讓道嗎? 這時候還想超車的人,除非你能很 精準的控制速度剛剛好在不超速的情況下超越,不然違規超速的人,還享有路權嗎?
禮讓,從來沒有不行,但不是應該.更不是絕對好嗎
烏龜車明明就是那些占用內側車道且時速還低於最高速限的那些違規駕駛不是嗎?
法規從來沒寫能"定速不離開"
那法規有寫不能嗎?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我單純的只討論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規 法條 大家只有要筆戰要別人認同自己時 才會拿出來秀 網路上也都找的到資料 也都會複製貼上
在論壇上互相討論,辯論,每個人都會
但
上路之後呢? 真正有多少人會拿出來應用? 又有多少人會記得? 又有多少人會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