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因為 道路是 公用的...(恕刪)


1.我了解你的理論以及你所找到的法條法規 也明白你的想法 我尊重你
但,我並不會去對你見解及想法作出 "對" 或 "錯" 這種評論 因為這非常不禮貌.
你可以不認同我 , 但不需要指著我說對或錯.

2. 您說『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這我認同
那請問,違規的人,還擁有路權嗎??
實際上在台灣的高速公路上,有多少人在超車時遵守過超車的規定了?

又有多少人在想要超車時,連安全車距都可以直接省略?

我相信很少人有辦法在國道上所有一切開車行為皆按照法規來執行.因為人不是機器,因為我們人不 完美.

法條是國外抄來的, 交通法規必須有"車流理論"運作的基礎 ! 法條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我相信很多人在超車的時候,都本著前面車輛本就應該讓我的心態在超車,超完車就揚長而去.

禮讓 = 應該 ?

這就是現在台灣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我相信有去過日本的朋友都知道 他們對於"禮貌"
是多麼重視,在他們的馬路上,有車子要超車時,前車都會禮貌的禮讓,後車超過時,也會按下雙黃燈 表示感謝.在這樣高素質的用路環境下,才造就現在的日本.

那,台灣呢? 有多少人在超車時 狂閃大燈 加喇叭 不保時距離逼車? 超過去還刷卡拉轉剪人家車道?

連最基本的守法不違規都做不到,還享受什麼路權?

路權,是建立在自身守法不違規的情況下才享有的,並不是在違規的同時,發現自己有路權需求,馬上 又開始安分守法,滿足自身需求後,又開始任意違規. 一個最常見最簡單的例子:一名沿路超速蛇行駕 駛,一看到測速照相機馬上煞車慢行. 這種人,享有路權嗎?

不需無限上綱的解釋路權,除非所有人都能做到安分守己不違規,不然討論路權根本沒有任何意義

為什麼國外的法條來到台灣,會變成這副模樣,你我都心知肚明,駕駛人素質不比國外
駕照實在是太好考,道路標線設計不良,這些全部都是因子

這,不就是現在台灣的交通環境嗎?

3.超車 是相對車速 這沒問題

但我的問題是,在交通順暢的國道上已經以時速12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的車輛 為什麼還要被說是烏 龜車?

你能說該車違法嗎? 你能說該車是烏龜車嗎? 你能強迫他讓道嗎? 這時候還想超車的人,除非你能很 精準的控制速度剛剛好在不超速的情況下超越,不然違規超速的人,還享有路權嗎?

禮讓,從來沒有不行,但不是應該.更不是絕對好嗎

烏龜車明明就是那些占用內側車道且時速還低於最高速限的那些違規駕駛不是嗎?

法規從來沒寫能"定速不離開"

那法規有寫不能嗎?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我單純的只討論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規 法條 大家只有要筆戰要別人認同自己時 才會拿出來秀 網路上也都找的到資料 也都會複製貼上
在論壇上互相討論,辯論,每個人都會



上路之後呢? 真正有多少人會拿出來應用? 又有多少人會記得? 又有多少人會遵守?
slash410 wrote:
剛從九州自駕回來鄉下...(恕刪)


要不去問問日本人 怎麼看 前面那台(你)隊長

記得說你有看到,但別說是你


不按 沒閃 不表示沒有 問候

上次在沖繩 開130曾被閃燈過 ,當時正在努力超車ing,遇到了當然讓路啦


單線的高速公路路段 真的危險 開80以上(限速)應該不會怪你吧

那是比建國高架還差的路.... 有時還有側風 吹到踩白線...
又寫了一大堆沒人會看的東西,內餡最速線|+10公里才是王道,安全又沒有連結車的危險,請大家一起來內餡
小貓咪妹妹 wrote:
1.我了解你的理論以及你所找到的法條法規 也明白你的想法 我尊重你
但,我並不會去對你見解及想法作出 "對" 或 "錯" 這種評論 因為這非常不禮貌.
你可以不認同我 , 但不需要指著我說對或錯....(恕刪)


貓咪妹妹,別介意,我直白的說,讓您多寬心些--「herblee,幾年了,一直都是如此,近似強迫症般的,把他過往研究的論文見解,不管任何議題討論,一股腦的全部倒出來,要別人消化且認同他。但事實上,多的是『牛頭不對馬嘴,平行世界雙標準』」。

台灣高速公路(單指中山高),車多車流量大(沒有禁止短程便宜行駛),且限速與安全距離相伴隨,根本毫無「內線是唯一超車專用道」的可行性(討論空間)。但在01這邊,本自由意識與言論自由,可任意拋棄現實條件,來「宣傳主張」任何個人之所欲。

幾年了,在這裡,我問過這些高度主張內線超車道的朋友,以下這個問題,但從沒有人願意正式回答。
「前有一輛錶速120行駛於內線道的車輛,您於後方以130速度行駛靠近時。當您禮貌向對方示意要超車,而對方也禮貌性的右切中線,讓道給您。請教您,這時您超過這輛已經右切的車輛後,您會繼續持續行駛於內線道?還是也會右切到中線,不佔用內線道?」
小貓咪妹妹 wrote:
1.我了解你的理論以及你所找到的法條法規 也明白你的想法 我尊重你
但,我並不會去對你見解及想法作出 "對" 或 "錯" 這種評論 因為這非常不禮貌.
你可以不認同我 , 但不需要指著我說對或錯.
...(恕刪)

真抱歉 , 讓您覺得不禮貌
但是, 不大了解您的邏輯是什麼 ?
小弟很歡迎您作出 "對" 或 "錯" 這種評論, 一點都不會不禮貌
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子曰:「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看來 是herblee 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

因為您所說
小貓咪妹妹 wrote:
就是因為每個人速度不一樣 定義模糊 才有速限不是嗎
直接規定在內側車道應保持最高速限 不就是現在的規定嗎...(恕刪)


『並不是, 您弄錯了!』是指弄錯"速差" 和 "速限" 這件事 !
法規也並不是說 《直接規定在內側車道應保持最高速限》←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法規為"得"而非『應』, 前方還設有" 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完全不是針對! 不解何以說成 「你可以不認同我 , 但不需要指著我說對或錯.」????

小貓咪妹妹 wrote:
2. 您說『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這我認同
那請問,違規的人,還擁有路權嗎??
實際上在台灣的高速公路上,有多少人在超車時遵守過超車的規定了?...(恕刪)

很抱歉 , 又要再次說 『 那請問,違規的人,還擁有路權嗎??』 ←這個觀念是錯的 ! (不是對人)
那裏錯? 為什麼錯 ?
因為『路權』來自於法規 的授予 , "路權"就白紙黑字寫在法規當中
所以,每一台車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
路權是法律所授予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給予每一台車的路權都相同
用路人的義務 是遵重它人的路權 , 不是將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不可能拿自以為的私刑正義, 任意侵害或剝奪它人的路權?

因為道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道路"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分配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又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內側道為超車道" 就是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並不是, 內側車道仍然是公用的 !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超車是對 "安全車距"內的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 超出安全車距之外, 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每台車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每台車都行駛在自己的框框之內! 井水不犯河水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實際上在台灣的高速公路上,有多少人在超車時遵守過超車的規定了?...(恕刪)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速限 違規 ! 違反的是遵守義務! 不是路權問題, 完全無關 !
速限 違規自然有其處罰的罰則! 但是處罰並不可能是"喪失路權" ???

"違規"? 不必去區分那一種違規 嗎 ???
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
違反路權闖紅燈? 當然沒有路權, 無論有沒有超速 !
違反路權不讓直行車先行?當然沒有路權, 無論這台轉彎車有沒有打方向燈?有沒有超速?
違反路權侵入它車的安全車距之內?當然沒有路權! 無論這台轉彎車有沒有打方向燈?有沒有超速? 都是違反路權!
因為擁有路權 和 喪失路權 是和紅綠燈一樣, 路權一直都是"輪替"的, 不可能永遠持有 !
但是, 法規授予每一台車"路權"的這件事依然存在 !

小貓咪妹妹 wrote:
又有多少人在想要超車時,連安全車距都可以直接省略?
我相信很少人有辦法在國道上所有一切開車行為皆按照法規來執行.因為人不是機器,因為我們人不 完美.
法條是國外抄來的, 交通法規必須有"車流理論"運作的基礎 ! 法條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我相信很多人在超車的時候,都本著前面車輛本就應該讓我的心態在超車,超完車就揚長而去.
禮讓 = 應該 ?
這就是現在台灣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我相信有去過日本的朋友都知道 他們對於"禮貌"
是多麼重視,在他們的馬路上,有車子要超車時,前車都會禮貌的禮讓,後車超過時,也會按下雙黃燈 表示感謝.在這樣高素質的用路環境下,才造就現在的日本.
那,台灣呢? 有多少人在超車時 狂閃大燈 加喇叭 不保時距離逼車? 超過去還刷卡拉轉剪人家車道?
連最基本的守法不違規都做不到,還享受什麼路權?

"安全車距"就是法律授權的"使用範圍" (路權)!
"違規"? 必須區分那一種違規
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
狂閃大燈 加喇叭 不保時距離逼車? 超過去還刷卡拉轉剪人家車道?
這是侵犯到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違反的是車道內的 前後方向的 "路權"
一碼歸一碼
也就是不能拿 "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路權去侵害, 進入車道之後, 那個車道內的"前後方向"之 "路權"
如同不能拿"速限" 這項限制義務 , 說成是 超車道 "路權"

依法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這安全車距是法律所保障之路權(使用範圍)
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超 『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速限" !
並非維持某種車速就能有路權? 不是, 這"速限"是遵守了也沒有路權的義務 !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超車"路權"是, 對 40-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
B車超過A車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小貓咪妹妹 wrote:
3.超車 是相對車速 這沒問題
但我的問題是,在交通順暢的國道上已經以時速12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的車輛 為什麼還要被說是烏 龜車?
你能說該車違法嗎? 你能說該車是烏龜車嗎? 你能強迫他讓道嗎? 這時候還想超車的人,除非你能很 精準的控制速度剛剛好在不超速的情況下超越,不然違規超速的人,還享有路權嗎?
禮讓,從來沒有不行,但不是應該.更不是絕對好嗎

路權的規定很清楚
麻煩回到法規, 請看法規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法規明文寫在 高管規則8, 內側車道之使用 , 應依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不是依據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

您的車速並不是法規上的"最高速限", 是完全相反的對應關係 ! 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完全無關! 完全無關! 完全無關!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是路權違規, 侵犯了超車者的"路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用來超車!

小貓咪妹妹 wrote:
烏龜車明明就是那些占用內側車道且時速還低於最高速限的那些違規駕駛不是嗎?
法規從來沒寫能"定速不離開"
那法規有寫不能嗎?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我單純的只討論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規 法條 大家只有要筆戰要別人認同自己時 才會拿出來秀 網路上也都找的到資料 也都會複製貼上
在論壇上互相討論,辯論,每個人都會

上路之後呢? 真正有多少人會拿出來應用? 又有多少人會記得? 又有多少人會遵守?

烏龜車 當然不是超車,當然沒有路權 !
守法的公民是遵守法規 , 法規說去那個車道, 用路人就去那一個車道!
不是反過來, 法規沒有指定去內側車道, 卻反過說"法規從來沒寫能"定速不離開" ← 這和路權完全無關 !沒有路權為何能使用超車道?
速限合法和"路權"並沒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不能打方向燈就不讓直行車侵害路權!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這個錯誤 是 路權 和 速限 不分 !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並不能 混淆為路權(權利)!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面限5標誌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最高速限』標誌 並不會自動跑起來? 也不會超速? 更不會有誤差 ?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8-1-3但書只是說明速限"標誌"的變化 ,是主管機關指定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之後 , 駕駛人才不必依據原本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小貓咪妹妹 wrote:
那法規有寫不能嗎?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我單純的只討論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8-1-3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上全部都有法規的來源
(1)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速限』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據 法規 高管規則 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沒有 55m 車距能 最高速限 110 嗎?
沒有 50m 車距能 最高速限 100 嗎?
沒有 40m 車距能 最高速限 80 嗎?
(a)Newell's 跟車模型 car-following model ,Newell’s描述車流的特性是, 車輛會保持一定的車距, 車輛和車輛之間保有"通過的時間差", 也就是車流以 , 車...車距...車...車距...車...車距..車......車距...行進
車體無法壓縮, 但"車距"可以被壓縮
(b)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手冊, 也是 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 參考手冊, 依照車距, 分類了LOS A →LOS F 6個級距

車體不可壓縮, 但車距會被壓縮 , 很多車擠在一起 ,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道就越短, 車距縮小
LOS A/B/C 就是有很長的車距, 車距的標準就是55m才能最高速限!, 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3)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並非使用權利
駕駛人的車速並不是 『最高速限 』這面標誌!
最高速限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倒過來說! 不能倒過來說成"駕駛人的車速" ←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若依照其"構成要件", 就能很清楚呈現 《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法律效果 , 是依限行駛之遵守義務!←非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8-1-3但書 , 對於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 誰能使用這個車道)?》是根本不必去看的!
根本不必去看8-1-3但書 !

高管規則 6 明定 車距"和車速有比值1:2 ! 沒有55m不能110km行駛
並非硬要壓縮車距也要最高速限行駛 ! 
堵塞或"不堵塞"的具體法律事實也是看 "車距" ! 
看圖就知道LOS A →LOS F 車距變化而擠在一起

擠在一起是堵塞還是不堵塞????
當內側車道為 F自由車流 (LOS A, B, C)的狀況下, 有55m以上車距, 此時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內側車道的速限標誌, 將原本遵守二面速限標誌, 改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

超車道一直都有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 ! 也一直都有路權規定!
指定單一面 速限標誌, 完全不影響路權(車道之使用(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當所有法規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事實不就更清楚了嗎?
herblee wrote:
真抱歉 , 讓您覺得...(恕刪)

又在胡說八道啊?亂掰一堆法條沒寫的東西
連匝道上沒有車道這種鬼話都說的出來
還有啥連篇鬼話你掰不出來的?
henry999 wrote:
法規..內線不是只限...(恕刪)

這種想法是標準的垃圾
SHCC wrote:
貓咪妹妹,別介意,我直白的說,讓您多寬心些--「herblee,幾年了,一直都是如此,近似強迫症般的,把他過往研究的論文見解,不管任何議題討論,一股腦的全部倒出來,要別人消化且認同他。但事實上,多的是『牛頭不對馬嘴,平行世界雙標準』」。
...(恕刪)

感謝指教 , 全部都是依據法規 , 因此不解的是 『牛頭不對馬嘴,平行世界雙標準』? 所謂何來 ??

SHCC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單指中山高),車多車流量大(沒有禁止短程便宜行駛),且限速與安全距離相伴隨,根本毫無「內線是唯一超車專用道」的可行性(討論空間)。但在01這邊,本自由意識與言論自由,可任意拋棄現實條件,來「宣傳主張」任何個人之所欲。
...(恕刪)

"路權" 不 是這個意思 ! 這完全 誤解 了 !
全世界都不會有 "超車專用道" 這種東西
如同一個十字路口不會說成是 "綠燈專用路口"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
不是永久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路權範圍55m內無車可超 , 路權會轉換 !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不是 說成 "綠燈專用路口"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也不是直行專用路口?

您不覺得現在會陷入這種爭議, 就是"路權"歸屬於誰? 那一方有使用權沒有釐清 !
誤以為會有二種路權???
還錯誤以為路權可以自行選擇?
法規對於"誰能使用"? 使用範圍是那一條車道(多長/多寬/多高/多久時間) 都有規定
不存在自選的空間

最高速限 是一面標誌 , 上面的數字是 紋風不動 !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根本不涉及錶速誤差 ! "速限"居然說成 : 不是主管機關去改變成"最高速限" ? 而是用路人自行決定 ? 當然會認定不出"最高速限"???
就是違反了但書規則, 把"最高速限"這一面標誌反面解釋成 " 車速", 才會有這麼多爭議 !
人人都將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才會爭論不休 !

還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義務講成權利?

(1)法規根本沒有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您是把沒有的東西(超車"專用"道) 加在 (超車道)之上 ?
這樣說只顯示您 "毫無路權概念:
超車"專用"道 是 "通行權"設定 !
超車道 是 路權 區分
完全兩件事! herblee 並沒混在一起說
"超車專用道"既然不存在? 又如何能由"不存在"虛擬的東西? 推論出您的論述?完全看不懂這是何種邏輯?

(2)法規白紙黑自寫"超車道", 先扭曲成為"超車專用道"? 再去追打"超車專用道"?
這"完全是一種 稻草人(straw man)論證或稻草人謬誤、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先曲解法規之超車道變身為"法規沒有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針對曲解後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攻擊?
這很奇怪的邏輯? 拿自創?不存在的東西來當成論證的依據?
拿一個法規沒有的"專用", 硬加在超車道上面,塑造出一個"稻草人"(超車專用道)?再用一個不存在的(超車專用道)去倒推反面的結果?
這種說法完全不影響 , 路權仍然為"超車" , 由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3) 這個錯誤是不知道"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只要稍有路權的概念, 知道交通運作最基本的使用"權利" 和 禮讓"義務" ! 就不會誤解至此種地步
因為"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根本不可能 "專用" !
超車道是一條繞道bypass,每台車"超車"後都要離開, "超車"是不可能專用的!
況且
(a)法規明文的"車道路權"是讓你去看 8-1-3 本文 ! 怎麼跑去看不必看的但書 ???
(b)"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沒有指定"車道"? 先取得權利! 沒有"位置"? 那來的某一條車道速限? 要在那裏跑出最高速限???
(c)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4)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40-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超車道是疏洪道, 是一條bypass繞道 ! 是洪水來時才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擠在一起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因為當超車道沒有功能, 不能"疏洪", 那就會發生那裏有縫往那裏鑽, 這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所謂"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讓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SHCC wrote:
幾年了,在這裡,我問過這些高度主張內線超車道的朋友,以下這個問題,但從沒有人願意正式回答。
「前有一輛錶速120行駛於內線道的車輛,您於後方以130速度行駛靠近時。當您禮貌向對方示意要超車,而對方也禮貌性的右切中線,讓道給您。請教您,這時您超過這輛已經右切的車輛後,您會繼續持續行駛於內線道?還是也會右切到中線,不佔用內線道?」
...(恕刪)

已經回答很多次了
假設就已經錯了 !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 是不可能發生 『行駛靠近 』這種事 !
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超車!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超 『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任何車超過右邊車道的車40-55m(安全車距)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 要回到原車道。
SHCC wrote:
貓咪妹妹,別介意,我直白的說,讓您多寬心些--「herblee,幾年了,一直都是如此,近似強迫症般的,把他過往研究的論文見解,不管任何議題討論,一股腦的全部倒出來,要別人消化且認同他。但事實上,多的是『牛頭不對馬嘴,平行世界雙標準』」。

『牛頭不對馬嘴,平行世界雙標準』
非常中肯

人家在講車道 他偏扯個國外的車行道來遮羞他的【匝道上沒車道】論...
herblee wrote:
真抱歉 , 讓您覺得...(恕刪)


1.不用感到抱歉,您也不必一直糾正我,因為你我都不是絕對

既然您這麼會查資料 翻法條 那何不在搜尋欄上打"路權" 直接去查詢這兩個字的含意呢?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
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
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開宗明義就直接說了,它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

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到底還哪來的路權...
您自己在下面也提到了"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
實在頗為矛盾...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這段話更為離奇,有沒有路權現在又變成你個人單方面來決定了!??? 遵守了居然沒有路權???
很抱歉,路權的有無是基於遵守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下才能決定的

並不是您個人單方面的主觀認定,請不要扭曲法律條文及規範好嗎...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

而我也再三強調過,"禮讓"是建立在彼此都遵守交通規則的大前提之下,大家都有路權的情況下

今天若有人違規了,為何還要禮讓這些人...???????

2.我的問題 一直都是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您真的要跟我討論 麻煩請就這個問題來討論 就好

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違法,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也不違規,連交通警察及法官也都對媒體說明過了(需要請自行上YT收看,也可以直接私訊我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也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到底哪裡違規了?

後方車輛要超車 只要遵守超車該有的安全規定 當然可以禮讓這沒問題 但不是必須,更不是"應該"好嗎

今天如果對方不禮讓,確實你也拿對方沒轍,因為對方也沒有違規違法,就連警方都說過是可以以最高限速行駛在內側車道.
(除非您可以拿出被檢舉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度行駛之車輛罰單來打臉國人)

那如果後方車輛要超車 但卻沒遵守交通規則呢?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本身就已經喪失路權了
增加所有守法的用路人車禍的風險,完全就是非常自私且危險的行為,但依照您的邏輯,不違規不違法,且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卻要"禮讓"這些已經違規喪失路權的車輛
不是非常矛盾嗎?
您卻說一碼歸一碼....?
不管是什麼違規,只要違規就已經沒有路權了 接著才是去區分哪一種違規 然後用該條例去做開罰 怎麼會是去用哪一種違規 去區分哪一種路權呢...

真的希望有一天,台灣國道開始全線實施區間測速,我相信這類的問題絕對會少很多
也最沒有爭議 反正超速就罰 烏龜就罰 非黑及白 沒有對錯

只是當真正開始實施了,到底是對用路人好 還是不好? 這又會掀起另一波討論...

遵守路權重視生命
一、何謂路權
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2.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的優質交通環境。


我想這麼熟悉法條法規及數據理論的你,應該看得懂吧?

而我也希望您開車上路後,仍有辦法把這些條例法規,完完全全應用在您平日開車的行為上,而不是單純地為了推翻別人的理論而翻出這些資料.

當所有法規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事實不就更清楚了嗎?

那當法條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您,全部遵守了嗎?

如果連你都無法全部都做到,那就不要舉出這些法規法條.

因為你也只是在自己有"需求"而別人沒有時,才會拿出對應的法條出來要求別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想必您這麼清楚法規,開車在轉彎打方向燈時,一定也都在30公尺前就打方向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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