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碰車(對方號誌閃紅燈), 我方次因 : 未"充分"注意前方路口狀況, 30%肇責合理嗎?

ace ventura wrote:
只能說台灣法官素質不...(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多看點資料吧~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人主張人眼比廣角行車記錄器強

人單眼的水平视角最大可達156度,雙眼的水平视角最大可达188度。但人两眼重合视域为124度,单眼舒适视域約为60度(如果專注在開車的話) 其它都只是眼角餘光,就算有撇到也不一定有辦法反應

另外速度也有影響
開車時的車速會導致視野變窄
動態時,車速在40km/h時,視野縮小至100度。車速在70km/h時,前方視野會縮小至65度。
車速在100km/h時,注意前方視野更縮小至40度。因此高速行駛時,對於突發狀況,往往反應不及應變不來,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對方的車速也會減少反應時間,紅車速度並不慢

以上都是研究報告出來的...你GOOGLE一下資料就一堆
除非你開車都開速度0而且像是雷達一樣不停東張西望 大概才有可能達到你要的視野

https://www.car-safety.org.tw/uploads/Rule/%E5%88%A5%E8%AE%93%E3%80%8C%E8%A6%96%E9%87%8E%E6%AD%BB%E8%A7%92%E3%80%8D%E6%88%90%E7%82%BA%E5%AE%89%E5%85%A8%E7%9A%84%E9%99%B7%E9%98%B1.pdf

ace ventura wrote:
你這論調和那個司機撞...(恕刪)

兩件不同事的,不要什麼都要比在一起,可能性質是不一樣的,沒可比性。
就跟LP比雞腿一樣。
ace ventura wrote:
你這論調和那個司機撞...(恕刪)


人眼視角是190度以上?那應該是頭不轉動時,還要轉動眼睛才有這樣。
可是誰開車會一直轉動眼睛至極限,所以實際視角一定比190度更小,而且加上速度影響辨視,實際上視角也可能比行車記錄儀還差的。
看到很多人認為樓主要讓紅車?????

這些人搞懂啥是路權了嗎? 先嚕進去路口就贏了嗎?

那個落後的想法? 左轉車不讓直行車不就是這種觀念造成的嗎?

愛搶賠死剛好。

閃紅燈要停車讓閃黃燈再開!!!!!!

肇事就是要全責啦~

還7:3咧?
廢話一卡車 wrote:
看到很多人認為樓主要...(恕刪)

是的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 "路權" 概念
沒想到這個 車禍鑑定委員會, 沒有 「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還是照著舊法規在照抄過去10幾年前流傳下來的"鑑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在路權範圍之外),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廢話一卡車 wrote:
看到很多人認為樓主要...(恕刪)


如果這分鑑定報告成立~~!!!
那麼~~
日後~~~我們大家,人人自危!!!
太恐怖了!!!

根本就像 無政府狀態 !!!
【充分】?

根本就是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胡搞瞎搞!!!

建議樓主再鑑定,並上法院請法官裁判!!!
dennis10 wrote:
我覺得你還是多看點資...(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回大學去修點光學和人體視覺原理的課才是

移動時 人眼可視範圍(可辨認)會變小: 沒錯啊 (那是針對周邊靜止物體而言 但是移動速度一樣的, 相對靜止, 那還是看得清楚, 如高速公路在你左邊開車時速100KM的TOYOTA 視角可能大於60度 所以你看不到?)

移動時 行車紀錄器可辨識視野範圍也會變小 (只要相對速度夠大 甚至無法對焦成像 你自己看看你行車紀錄器可以用多快的速度 清楚拍下路邊停車的車牌號碼?)

需要我跟你解釋原因嗎? 這是光學101 移動時 可清楚辨識的視角都會變小 (針對四周靜止物體而言) 這時候就要比 硬體規格 (有的特殊CAMERA 高速運動下還是可以看得比較清楚)

不過
人眼(硬體規格)比絕大多數的攝影機(行車紀錄器) 精密的多

1. 人眼 視角 190度 > 170度或更低 的 行車紀錄器
2. 人眼成像解析度 相當於 5200萬像素相機 (哪個行車紀錄器有這規格)
3. Dynamic Range: 人眼 20 stops, 頂級照相機 15 stops 人眼比相機 大 幾十倍 (實際上晚上大部分的相機都完全比不上人眼)

雖然人眼的辨識度在非中心處會快速縮減
但是對移動物體(相對速度)的辨識(感覺)度還是很好 只是沒有很多細節 這就跟所有動物一樣
四周有風吹草動 一定"感覺(看)"得到

所以不要拿行車紀錄器看得到 人眼不一定看得到當藉口

就算看得不是很清楚(沒人要你看車牌號碼) 難道你"明知"有車子(物體)從左前方不減速直行 快和你撞到了 也不減速煞車 (這時候視角是30度? 還是20度) 你還要扯看不到?

當然 有"視覺障礙"的人 另當別論
廢話一卡車 wrote:
看到很多人認為樓主要讓紅車?????

這些人搞懂啥是路權了嗎? 先嚕進去路口就贏了嗎?

那個落後的想法? 左轉車不讓直行車不就是這種觀念造成的嗎?...(恕刪)


你搞錯了 路權絕對是樓主最大 (所以肇責樓主只有3成)
但是有路權不等於無肇責

最好的例子就是行人闖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時, 汽車綠燈 撞傷(死)行人

你猜汽車是不是0肇責?
ace ventura wrote:
你搞錯了 路權絕對是...(恕刪)

你不要再拿這個例子了,跟本牛頭對不上馬尾。
現在樓主撞到的是人嗎?

把你的例子「人」換成「車子」,再來嘴肇責是不是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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