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jon wrote:講得好像內側車道是你(恕刪) 我有說我開內線嗎?我也都開在中線好嗎?只有要超車時才會到內線超,超完我就回中線了喔!不像您死要在裡面!我才真的對您的行為無言,被說中就氣pupu!哀!
天啊........看完這篇又知道高速公路會塞車的主因了!!!! 超車道就是超車道,後車速度比你快就是要閃開.......就算後車超速被雷射槍拍到那也是他的事!!! 不然就算去外車道超車 他超速一樣會拍好嗎...........台灣人的駕駛觀念真的是......平面道路一直搶黃燈!!! 上高速公路卻要當路隊長= =
三寶爸爸 wrote:問題是一般民眾無法舉證,所以根本不用吵,就是最高速限+10km就是王道| 「超速」一般民眾不也無法舉證?超過我的通通「超速」說是「最高速限」的要如何自己舉證呢?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要爽沒得爽要安全沒安全
riugetw wrote:國道員警說明,大家參(恕刪) 你的解釋就是只准你違法不准其他人違規的意思嗎?超速違規讓警察檢舉就好了,其他人占用道路不應該要自己讓開....只准你沒公德心,不准其他人沒有公德心的意思嗎?這世上真是無奇不有.......看到你的回文我又一次的長見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