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ala wrote:
我比較好奇民事這200(恕刪)
以該案為例,肇事車主只有強制險而言。
賠償當然是肇事車主,同時也可以、應以強制險來出險賠償,保險是車主的資產,等同車主賠償。
若出險金額高出強制險將會之賠償上限,那麼車主就可以額外的任意險來出險補充賠償,若車主沒有任意險,那就要自己想辦法籌不足的賠償金。
這就是保險的意義,保障求償者可以得到賠償,保證賠償者有能力給予賠償。
如果說交通事故之民事賠償還要將逞罰意念納入為必要的賠償要件,那只能立法將賠償條件明定,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應以清算賠償責任人之的所有可動用資產為優先順序,當處分資產後仍不足以滿足求償金額時,方得同意以賠償責任人加保之產物保險來做為第二順序的賠償來源。
應該沒有持有這樣的法例的國家吧? 把復仇的恨意加入法治中,這樣被賴上一場車禍,就將會被清算破產了。
請給我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