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里 wrote:要能證明與車禍事件有(恕刪) Line對話的節錄如下我方:想要問你除了維修財損上的索賠,你還有沒有其他要申請的?如有沒有受傷等?對方:沒有我方:了解我方:那你當時已經找了保險公司?對方:沒有我方:因為怕你有受傷就什麼都不用直接出保對方:沒有我方:了解我方:所以就只有車輛維修費的索賠就是了對方:對-------------------------------------------------------這樣能證明對方承認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沒有受傷嗎?
weird@ wrote:其實去租一台車來擺就好,本來就有車可用的情況下因被侵權無法使用,租車即填補了所失利益,有正當合理關聯~上面是車損的所失利益。 你確定法官會這麼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56號復查,現今社會上聯繫兩地之交通工具有多種,且多具替代性,並無唯一而無法取代之情形。原告除未提出每月租車費用3 萬元之相關證據外,亦未證明系爭車輛與其工作之依賴關係,且原告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另向他人租車,完全忽略被告可代為租得較29,500元更低租金且車輛性能相同之能力,使被告無故負擔逾其責任之金額,難認可採等語置辯。
maxxsu wrote:車禍警方有紀錄後的六(恕刪) 我一開始也不大算跟他爭執,車禍前也嘗試不斷離開他的範圍,但倒霉是行車記錄器當天早上壞了只有錄到後方。事故後已立刻買新的和買了第三責任險和超額。但最終還是發生車禍,事後也想要賠償但口誤提出不利他的自身權益就被迫翻臉。對方也是想要玩弄我才要無辜提告吧,我想提出和解失敗但可以試試在有見證及專業的調解協調都沒有機會。
eeone2019 wrote:你可以改掉撞人的習慣(恕刪) 你是惡意侮辱吧我沒有撞人的習慣,怎麼會有人有這種習慣,只能所說上次3年前是經驗不足、這次倒霉遇上飆車屁孩惡意煞車。我開車6年內只發生過以上兩次車禍,且都是自己平常沒有在開的停在家中的老車,自己每天開的都是全包甲式的全新車都沒有發生過事故。如果你開車經常遇到被雷劈,我也不能說:請你改掉被雷劈的習慣
妖精狩獵者 wrote:且原告未徵得被告同意即另向他人租車,完全忽略被告可代為租得較29,500元更低租金且車輛性能相同之能力,(恕刪) 法官是否定租不相當對價的車。租與自己原本差不多等級的車就行~基本賠償範圍原則上是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禁止不當得利,符合誠信原則即可。
crazykelvin wrote:對方也是想要玩弄我才要無辜提告吧,我想提出和解失敗但可以試試在有見證及專業的調解協調都沒有機會。(恕刪) 調解是提起訴訟後審判前的程序,對方只要回不同意即進入訴訟程序。對方要玩的話6個月到期前提刑事告訴,2年到期前再提民事告訴,加上判決時間樓主就會有2年以上的時間會陷在這不確定的官司中~
若上法院實務上折舊是目前主流意見法官採認不折舊的少之又少但以我自己在高速公路被撞的經驗雖然換了保桿、烤漆跟一些車尾底盤零件但對我而言完全沒有任何差別有換、沒換完全無感外觀也看不出來有換新或烤漆所以對一個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其實折舊「未必」公平因為折舊我還必須自己出錢去換一些我不想換而且換了我也沒感覺的零件只是換個角度想人沒受傷一切就無所謂了回答一下樓主的問題1、上法院,有時就算對方不主張,法官也會自己折舊。但工資部分不折舊。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判決、判例,對法官都沒有絕對拘束力,法官只要說一套理由,就可以不採。2、交通費問題,機車的車損導致完全無法使用,或難以使用,則請求就會成立。請求期間,從事故發生起至修復日止。3、過失傷害部分,與何時驗傷無關。但傷勢明顯與事故發生無關,或明顯可以判斷不是五天前造成,就不會成立。4、無法工作賠償,身體受傷才會有此項請求權,且通常要醫生開立證明。單純車損,不會成立。例如因某部位受傷,需休息幾日;或因某部位受傷,無法從事什麼工作。5、機車價值貶損,這個要看機車損壞情況,若單純外殼受損,則無法請求,若車台受損,則有可能。但重點是,這部分要由對方舉證,要有第三方的證明,汽車有專業的鑑定可以鑑定車價,機車好像沒聽說過。以上提供參考如其他網友建議金額不大,轉個念,讓自己開心、好過點。通常車禍案件的損害賠償,習慣上都會把價格喊高一點,因為預期都會被砍價,或許再拉高一點金額,和解為上!
crazykelvin wrote:想問這些事情從車禍起計到上法院賠償大概要多久?有人說少則半年-1年,多的話就要2年 人沒受傷,單純財損的車禍案件個人經驗是,提起告訴後約1個月接到調解通知(這是必然程序)調解不成立後約1個月接到開庭通知,開完庭後約1個月裁判這種小金額的都是簡易庭處理大概就是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