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有沒有這條規定
二樓的回覆已經查證過了,第 91 條就是這樣寫的(沒看過的請往前翻2樓及6樓的回覆)。所以真有這條法規,真被警察開單一點都不為過。像開車規定時速 50 公里的路段要與前車距離 25 公尺。雖然知道路上開車實務上很難,但你未保持 25 公尺距離被警察開單,你也只能鼻子摸摸認了
二是這規定合不合理
很多法規一樣不合理。轉彎要 30 公尺前開始打燈號。但在都會區,30公尺不知都可以過幾條巷弄了。所以我路上常見打燈不轉彎的,原來他們才是正常的守法者。我們路口前 10 公尺才打燈的才是違規者。(個人習慣為避免誤判,過了最後一個岔路路口就開始打燈,但也常常不到 30 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