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廢除交通條例第七之一條連署!還我們祥和社會!

ryan00014875 wrote:
原來附議的是這種的?...(恕刪)


影像是不用校驗的
讓人詬病的主要是故意鑽牛角尖、針對性、報復性的檢舉達人吧。不然法規本身立意良善,實在想不到任何廢除的理由。
現在人手一台秘錄器,開車、騎車都感覺隨時有人在背後監視。既然怕被檢舉,一切照規定來就好。我們台灣人民就是隨便慣了,像是很多違建、路霸問題早已積非成是,政府也拿不出應有的作為。
宙王 wrote:
自從十幾年前開放民眾...(恕刪)


很多交通號誌標線有缺陷,沒有考慮實際用路情況,那些變態的檢舉魔人就利用這種陷阱,來宣揚他們的崇高道德感。
如果要避免這種陷阱那基本上就是交通堵塞,因為很多路不能走,也不能停。
交通應該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化交通效率。而不是隨便畫幾條線設幾個燈來製造陷阱,滿足這些檢舉變態。
wwwmo wrote:
不守交通規則給害死

自然有法律來制裁


而不是以恐懼制服恐懼的方式

難不成你是贊成以暴制暴就是處理事情的好方法嗎


人都死了遺憾都已經造成了,才用法律來制裁會不會太晚了?
為什麼你跟政府一樣,每次都要等到發生過了,事後才在檢討補強?
請問....什麼叫適當的檢舉
開車十幾年唯一一張罰單是在高速公路上的民眾檢舉
我看了看影片和照片我根本看不出個所以然
寫了申訴信
警察回覆
變換車道前須先預打方向燈並亮燈3~5下後變換車道(我做到了)
變換車道後方向燈需亮3下後關閉(影片裡我只亮了兩下)
就這樣3000元繳庫
請問這樣的檢舉適當嗎?
我開車還要默念1,2,3在啟動關閉方向燈?
方向機自動跳回還要把方向燈撥桿壓著?合理嗎?
我投不支持一票 我投不支持一票
民眾當然可檢舉,但還是需警察到場判定.
民眾的資料爭議性大,數量多,警察很難去查證常便宜行事,豈不反而增加警察困擾.

這法條當初設計真高招,能製造警民衝突,擾亂社會不安,真懷疑這提出者的身分背景???
笑死 點進去聯署網頁看一堆違規三寶集散地
同溫層不要在取暖了啦
盡量違規停車嘛 盡量不打方向燈嘛
我見一個檢舉一個
反正林北上班閒閒
奇怪了 我開車那麼多年怎麼都不會違規停車
還在扯設備有沒有認證
多讀點書吧
可憐
小野田 wrote:
我只要求在罰單上註名(恕刪)


我也贊成你說的 , 起碼要附上檢舉人的資訊, 我也想檢驗 檢舉人是不是都有照著 畸形的道路標線 確實的遵守交通規則。 (小弟也是在栽在順著道路走地上卻標示右轉 ,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42條', 罰單已繳納了 , 現在心裡總感覺 畸形的道路標線,只是罰倒楣的車主而已,我沒說警察偷懶,警察開單天公地道,但轄區巡邏時去驗證一下該路口,可以想想為民眾謀求公平、公正、公開的權益吧)
上禮拜檢舉一個在高速公路近距離斜切變換車道~~成案囉!!!
我的車不是跑不贏你~只是我必須顧念車子幼兒的安全
想快一點就多花3600吧!!!你讓我孩子處於危險中~就讓你付3600元

以前還在台中檢舉違停人行道的車輛(超過10輛),因為他們讓我必需抱著7個月大的孩子走上機車道
這些人基本沒有任何最低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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