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詬病的主要是故意鑽牛角尖、針對性、報復性的檢舉達人吧。不然法規本身立意良善,實在想不到任何廢除的理由。現在人手一台秘錄器,開車、騎車都感覺隨時有人在背後監視。既然怕被檢舉,一切照規定來就好。我們台灣人民就是隨便慣了,像是很多違建、路霸問題早已積非成是,政府也拿不出應有的作為。
宙王 wrote:自從十幾年前開放民眾...(恕刪) 很多交通號誌標線有缺陷,沒有考慮實際用路情況,那些變態的檢舉魔人就利用這種陷阱,來宣揚他們的崇高道德感。如果要避免這種陷阱那基本上就是交通堵塞,因為很多路不能走,也不能停。交通應該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化交通效率。而不是隨便畫幾條線設幾個燈來製造陷阱,滿足這些檢舉變態。
wwwmo wrote:不守交通規則給害死自然有法律來制裁而不是以恐懼制服恐懼的方式難不成你是贊成以暴制暴就是處理事情的好方法嗎 人都死了遺憾都已經造成了,才用法律來制裁會不會太晚了? 為什麼你跟政府一樣,每次都要等到發生過了,事後才在檢討補強?
請問....什麼叫適當的檢舉開車十幾年唯一一張罰單是在高速公路上的民眾檢舉我看了看影片和照片我根本看不出個所以然寫了申訴信警察回覆變換車道前須先預打方向燈並亮燈3~5下後變換車道(我做到了)變換車道後方向燈需亮3下後關閉(影片裡我只亮了兩下)就這樣3000元繳庫請問這樣的檢舉適當嗎?我開車還要默念1,2,3在啟動關閉方向燈?方向機自動跳回還要把方向燈撥桿壓著?合理嗎?
小野田 wrote:我只要求在罰單上註名(恕刪) 我也贊成你說的 , 起碼要附上檢舉人的資訊, 我也想檢驗 檢舉人是不是都有照著 畸形的道路標線 確實的遵守交通規則。 (小弟也是在栽在順著道路走地上卻標示右轉 ,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42條', 罰單已繳納了 , 現在心裡總感覺 畸形的道路標線,只是罰倒楣的車主而已,我沒說警察偷懶,警察開單天公地道,但轄區巡邏時去驗證一下該路口,可以想想為民眾謀求公平、公正、公開的權益吧)
上禮拜檢舉一個在高速公路近距離斜切變換車道~~成案囉!!!我的車不是跑不贏你~只是我必須顧念車子幼兒的安全想快一點就多花3600吧!!!你讓我孩子處於危險中~就讓你付3600元以前還在台中檢舉違停人行道的車輛(超過10輛),因為他們讓我必需抱著7個月大的孩子走上機車道這些人基本沒有任何最低道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