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果出爐】2020.12.15 板橋事故

★☆LEO☆★ wrote:
【鑑定結果出爐】本人(恕刪)


很多騎機車的不看方向燈

就算有看到還是硬要鑽

這鑑定結果給機車騎士警惕!
tina3987 wrote:
上法院法官也是照鑑定報告在判
除非報告有瑕疵 被翻盤
不然零肇責 無須負擔刑民事賠償
這種小車禍法院每天要處理幾件?
開偵查庭就被檢察官洗臉下課了笑到噴淚

正常來講是這樣沒錯, 只是總會有那摸一丟丟機率遇到史前時代人物
★☆LEO☆★ wrote:
【鑑定結果出爐】本人(恕刪)


再鑽嘛!不騎路肩騎哪?
★☆LEO☆★ wrote:
鑑定結果出爐,更新於PO...(恕刪)

鑑定意見
一、 ○○○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

這是倒果為因 , 根本沒有鑑定 .... 撞人不對, 一定是 『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撞上去?
引用這個便宜行事的萬用條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應注意車前狀況」
這是 引用到 刑法第14條第1項[1]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即找不到毛病時? 就說刑法有規定 , 這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注意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同一個車道上時 , 一律認定為前後車關係 ????????

但轉進停車場(右彎) 是和機車(直行), 可是 "不同行車方向" ,這樣還能適用到 94條第 1項《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嗎 ?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機車有注意義務? 汽車就能免除注意義務嗎?
此時汽車不是因為直行而被後方機車"侵入路權範圍"追撞到後照鏡 , 是汽車轉向產生"內輪差"
轉向有沒有注意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3398 號 歷審裁判 共4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交易 字第 35 號判決 106.09.18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6 年度 交上易 字第 1283 號判決 106.12.26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3398 號判決 107.10.0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交上更一 字第 48 號判決 108.01.16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 交易 字 000035 號 一審無罪判決
惟按 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1 項第7 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1 項之規定」。而同規則第94條第1 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臺灣高等法
院100 年度再字第3 號、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57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本案係被告與告訴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被告之車輛在前方,告訴人之車輛在後方,告訴人為超車而往被告車輛右邊行駛,後來因為事發突然就發生碰撞等情,此據告訴人於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 項,應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故告訴人未注意車前右轉車輛狀況,且未與前方右轉車保持距離,致於前車右轉時閃煞不及,撞擊肇事,則被告為同一車道右轉前車,又係行駛最外側右轉車道,自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且後車自後擬超越被告之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亦應自被告車輛之左側超車,並與被告之車保持適當間隔超過,實難以被告未注意同車道右後側車輛之行向即認被告有何違反注意義務,此亦與上開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相同,被告無轉彎車未注意右後直行來車之過失。

另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會民國106 年5 月31日竹苗鑑字第0000000000號 函亦載明徐○昌駕駛重型機車駛出路面邊線等旨,並援引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 項第5 款關於機車行駛不得駛出 路面邊線之規定,作為鑑定徐○昌是否具有肇事原因之依據之一(見第一審卷第88頁)。
苟屬無訛,徐○昌所騎機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似已駛出路面邊線,而係在同向道路路肩行駛,並未行駛在苗栗市中正路與上訴人車同向之車道內,則上訴人所駕自用小客車右轉彎時,對於在其右後側徐○昌所騎機車駛出路面邊線而在路肩行駛之違規行為似無預防之義務,依上述說明,於此情形尚難謂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關於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之適用。

上訴在台中高院106 年 交上易 字 001283 號 二審有改判有罪,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駕駛
●●● 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右轉至同路433 巷,於中正路與上開巷道交岔路口,其為轉彎車,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關於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未讓右後方直行之告訴人徐○昌所騎機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致未減速慢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徐○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因認本件車禍係上訴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注意義務所造成,而據以認定上訴人對於本件肇事致徐○昌身體受傷,應負過失責任云云........

最高107 年 台上 字 003398 號 又撤銷台中高院判決發回更審,
原審對上述疑點未加以調查釐清明白,遽認上訴人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而對本件車禍具有過失責任,依前揭說明,尚嫌速斷,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 交上更一 字第 48 號判決
本件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也就是沒有一個合理的邏輯次序 , 以至陷入 法條適用認定為 102 還是 94之爭 ?


機車是進入汽車的"內輪差"之內

然而, 我國機車駕照考照題目, 卻是
12.依據圖示,騎乘機車右轉彎時,應如何行駛較安全?
(1) 搶快超前轉彎
(2) 靠邊暫停於 A 處,待大型車轉彎後再行轉彎
(3) 靠邊暫停於 B 處,待大型車轉彎後再行轉彎
答案(2) 靠邊暫停於 A 處,待大型車轉彎後再行轉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此直行車道 ?直行是動詞 , 是直行前方車道 ?亦或是 前方有一條直行車道, 同向兩車道縮減而皆需匯入?
無論何者? 直行(不轉動方向盤)者 先行
若這題目的兩車不是 在內外 不同車道 , 而是同向一車道進入同一車道 ? 誰優先 ???
若這題目的兩車不是 同向 , 而是 一為轉向? 另一方為直行? 誰優先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
是同向一車道的車道縮減? 皆為直行 ,因為另一方無直行車道, 雖直行亦需轉向; 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否則, 若為轉向?適用 "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轉彎車輛禮讓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13. 依據圖示,機車駕駛人應如何行駛較安全?
A.大型車駕駛座較高,前方有視野死角,機車駕駛人應避免騎在前方。
B.機車駕駛人要與大型車輛保持一段安全距離與間隔。
C.立即煞車,等大型車通過後再行駛。
D.搶快超前轉彎。
答案 A 及 B

14. 依據圖示,機車駕駛人應如何行駛較安全?
(1) 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因此機車可加速超越大型車
(2) 放慢車速,遠離並避讓大型車
先行 ←大車有優先路權 ???
(3) 緊跟在大型車旁邊
答案 (2) 放慢車速,遠離並避讓大型車先行 , 讓大車先行 ? 路權歸屬於"大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大車不是在左邊 ? 機車不是在右邊 ?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不是機車先行嗎 ?

問題在於 如果同一車道 , 找不到這樣的法規 ??? 台灣沒有如何共用車道 Share the road 的法規
依照"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一個車道就是容納一台車 , 台灣明明 默許 汽機車共用一條車道 , 卻沒有如同加州立法通過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的法規 ?

美國有標誌 "讓路" , 通常路權優先次序是是大車讓小車 ,汽車讓 自行車 , 自行車讓行人先行
不是恃強凌弱 , 小車只好讓大車 ???
如果有共享道路share the road標誌 , 自行車就被認定為獨立的車輛, 能行駛在所有車道, 能變換車道繞道
轉向汽車要讓自行車(慢車)先行
Turning Vehicles Yield to Bicycles

通常"自行車道"有燈號讓自行車停下來,讓汽車先右轉 , 自行車道燈號亮綠燈時,汽車道就會亮紅燈停住汽車。
可以視同台灣 的 汽機車 在 快/慢 不同車道 上
汽車右轉要先切入自行道 , 汽車一切入 , 自行車就只能由 左側超越 汽車
但是汽車要切入自行車道? 必須遠離自行車 半公尺以上繞過


AZ亞歷桑納州的法規 , 汽車就是要讓 自行車(慢車)先行
車道會有一面"讓道"Yield 標誌
汽車"轉向"會有視覺盲區 , 有照後鏡看不到的死角 , 所以右轉一定要做 "Shoulder check" 轉頭去看
樓主說沒看到 ?顯然機車是在右後方"視覺死角"之內

其實道路為公用, 法律會分配了 那一輛車使用"道路"的那一個部份 , 走在劃分內的路權範圍內, 才會井水不犯河水
如果是混行車道 , 汽車 就向不能侵入 "機車"『路權範圍』"之內 , 硬切橫過 機車前方的"路權範圍"?

因為依據
我國簽署過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我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 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白紙黑字
這等同於國內法律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我國簽署公約, 承諾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路權"規定
路權來自於法規 , 路權由法律規定
即 誰先行 必須依據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使用範圍在那裏? 權利範圍在那裏?誰優先使用交叉路口的那一小段"車道空間" ? 誰必須"停等"
使用道路是依據法律授予之 "道路之使用權利" ! 而不是依據"遵守注意義務"打方向燈?
直行車沒打方向燈 ? 路權(使用權利)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侵入他人路權的一方 , 違反路權的一方就是違規的一方

問題就是明明 默許 汽機車共用一條車道,共用道路? , 卻沒有如同加州立法通過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的法規 ?說明並規定, 區分 個別之路權範圍在那裏 ? 前後次序為何?誰讓誰 ?
於是 .....一審再審駁回更審
herblee wrote:
問題就是明明 默許 汽機車共用一條車道,共用道路? , 卻沒有如同加州立法通過機車鑽車縫(lane-splitting)的法規 ?說明並規定, 區分 個別之路權範圍在那裏 ? 前後次序為何?誰讓誰 ?


講"默許"有點奇怪....交通法規所謂之汽車,其實泛指機動車輛,也包含機車,本來就是共用車道
簡單說,目前用在紅黃牌重機的規定,其實才是一般機車該有的行車方式
白牌機車是被允許使用慢車道,政府甚至將慢車道改名機慢車優先道,但這不表示機車只能在慢車道或機慢優先道行駛啊?
一般沒有禁行機車的快車道白牌也可以行駛,只是很多要嘛嫌快車道車多不想排隊
不然就是慢道跟不上快車道車流的,都想利用慢車道行駛機車

美國那麼多州,只有加州有合法車道分割,其他州的機車怎麼騎? 每個州都有機車專用道?
再者,(印象中是紐西蘭)車道分割,只允許在車道與車道之間
車道和路邊(或路邊停車格)之間是禁止機車鑽車縫的....
104樓的,哩嘛好阿.....

又複制貼上一大堆,但沒一個有用的呀

本樓的案例,機車要嘛右側超車,還沒超過去就撞到,不就是後車撞前車而已

鑽什麼車縫, 還是機車道?,都沒有呀,只看到紅線外就是非道路可行駛範圍

再來,停車場出入口非交通道路,所以不是交叉路口,無轉彎車的問題

車子僅靠往路邊靠,還在同一車道內,他也可以是閃貓閃狗閃人,或塞車煞停,只要不是故意蛇行或逼車
前車這是可以合理的行駛路線,後車就是有義務保持安全距離與注意車前狀況。

樓主無責非常合理。
摸鼻耳01 wrote:
很多騎機車的不看方向(恕刪)


不是不看,而是一副"我是兩輪,我有路權,撞了我受傷你就活該該死"
這種心態尤其耗發於三寶
(它們自我中心自私慣了)

年輕男兩輪騎士則是"老子技術好,飆車閃一下就能過了"...
Black Ocean wrote:
講"默許"有點奇怪....交通法規所謂之汽車,其實泛指機動車輛,也包含機車,本來就是共用車道
簡單說,目前用在紅黃牌重機的規定,其實才是一般機車該有的行車方式

是的
汽車的定義 就是來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稱"汽車"者 , 謂通常在道路上載運客貨或在道路上牽曳載運客貨車輛之任何機動車輛。
車道 : 寬度以足夠一隊連貫行駛除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通過為準;
which is wide enough for one moving line of motor vehicles other than motorcycles;
因為
當 "共用車道" 都有平面二度空間的"通行權" 之後, 才能參予 以 四度空間時間差錯開雙方的使用時間 ("路權"分配)
因為一台車的"路權"左右以車道寬度為限 , 車道寬 3.5~3.75m., 容不下二台汽車
不會有二台車在同一時間,使用同一個車道
而是以四度空間的時間差錯開 , 前一段時間由A車使用 , 後一段時間由 B車使用
A和B 車都使用了該車道 , 但是時間錯開

但是 , 機車 會和汽車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 同一時間使用同一車道, 不是以時間錯開
機車和機車 會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同一時間使用同一車道, 並未以時間分流
"路權範圍會重疊 ", 而發生路權衝突的問題
這牽涉到 法律所授予 的權利範圍到那裏 ? 有多寬? 有多長? 多高 ? 多少時間能使用 ?
左右都是車道寬 ? 機車 和汽車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時 ? 各自的路權範圍在那裏 ?
重疊了 !
有沒有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 不知道 ?
無法處理法律上的侵權問題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會分配 每一台車 "道路之使用範圍"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也就是 在特定時間內, 只有其中一方能擁有路權
各自依據 法律所分配的路權範圍(長寬高三度空間 +四度空間時間) 不同, 分開行駛 , 才不會撞在一起
Black Ocean wrote:
簡單說,目前用在紅黃牌重機的規定,其實才是一般機車該有的行車方式

這比照汽車 ,路權範圍寬度為車道寬, 車道寬度內, 只有一台重機車
但是 , 機車 會和汽車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 同一時間使用同一車道, 不是以時間錯開
機車和機車 會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同一時間使用同一車道, 並未以時間分流
"路權範圍重疊 ", 而發生路權衝突的問題

Black Ocean wrote:
白牌機車是被允許使用慢車道,政府甚至將慢車道改名機慢車優先道,但這不表示機車只能在慢車道或機慢優先道行駛啊?

這是平面車道 , 二度空間 的道路分配
"路權"是四度空間的分配 , 在二度空間 的道路分配基礎上, 再細分那一段時間供那台車使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1項第1款 :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路口雙方都能使用 , 但使用時間不同 , 時間更迭 , 就會變換 路權

Black Ocean wrote:
一般沒有禁行機車的快車道白牌也可以行駛,只是很多要嘛嫌快車道車多不想排隊
不然就是慢道跟不上快車道車流的,都想利用慢車道行駛機車

這些是 二度空間 的道路分配 , 自平面上劃不同車道 , 分配那台車去那一個車道
這不是 四度空間 的 "路權" 分配

Black Ocean wrote:
美國那麼多州,只有加州有合法車道分割,其他州的機車怎麼騎? 每個州都有機車專用道?
再者,(印象中是紐西蘭)車道分割,只允許在車道與車道之間
車道和路邊(或路邊停車格)之間是禁止機車鑽車縫的....


前一段時間 和後一段時間分開通過 , 兩方錯開就不會撞在一起
法律上規定的使用範圍是 "後一段時間"使用 , 搶先到 "前一段時間"去使用 , 就會發生法律上的侵權問題
如果同一時間"默許"併駛了 , 又沒有法律去區分 "路權範圍" , 兩者又重疊 。若發生碰撞, 無從釐清路權範圍。

不知道這樣說明能否清楚

"路權" 這個概念為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所首創 , 各國引用成為萬國公法
公約有載明
駕駛人須向其它車輛"讓路"之規定意指該駕駛人可能迫使其它輛之駕駛人改變方向或速率 ,則不得繼續或恢復其前進或動作 。
The requirement that a driver shall "give way" to other vehicles means that he must not continue or resume his advance or manoeuvre if by so doing he might compel the drivers of other vehicles to change the direction or speed of their vehicles abruptly.
如果你的行車動作, 會連帶迫使其它車改變方向或速率 , 你就不能繼續前進或做出動作 , 要先暫停"讓道"讓別人完成它原本的動作 , 你才能做下一步的動作
jason 567 wrote:
104樓的,哩嘛好阿.....

又複制貼上一大堆,但沒一個有用的呀

本樓的案例,機車要嘛右側超車,還沒超過去就撞到,不就是後車撞前車而已

鑽什麼車縫, 還是機車道?,都沒有呀,只看到紅線外就是非道路可行駛範圍

再來,停車場出入口非交通道路,所以不是交叉路口,無轉彎車的問題

車子僅靠往路邊靠,還在同一車道內,他也可以是閃貓閃狗閃人,或塞車煞停,只要不是故意蛇行或逼車
前車這是可以合理的行駛路線,後車就是有義務保持安全距離與注意車前狀況。

樓主無責非常合理。


這是台灣 過去法院一貫的想法
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1 項之規定」。
而同規則第94條第1 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再字第3 號、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5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但這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的 "讓道" , 擁有路權者先行 相違抗
這個違抗並不是我國現行法規在實質上不符公約 , 而是這些判決書 , 判決意旨 不符 公約 "不擾動車流"的目的
保持車流順暢是最大的前提
這是德國駕照的考題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我車和自行車"在路口"有路線上的衝突, 轉彎車讓直行車 , 因此自行車有先行權,
原本應該, 自行車(最右邊) 先 → 我車其次 →綠車最後
但是, 綠車旁有 停有 垃圾車 在收垃圾 , 我車轉過路口也無法進入, 會堵塞在路口中央, 為了交通順暢, 因此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公約有載明
駕駛人須向其它車輛"讓路"之規定意指該駕駛人可能迫使其它輛之駕駛人改變方向或速率 ,則不得繼續或恢復其前進或動作 。
The requirement that a driver shall "give way" to other vehicles means that he must not continue or resume his advance or manoeuvre if by so doing he might compel the drivers of other vehicles to change the direction or speed of their vehicles abruptly.
如果你的行車動作, 將會連帶迫使其它車改變方向或速率 , 你就不能繼續前進或做出這個動作 , 要先暫停"讓道"讓別人完成它原本的動作 , 你才能做下一步的動作
誰是始作甬者 ? 進而改變它車的動向,引發了車流擾動? 這個引發者必須Give way 讓道

現在汽車的動作是"轉向" , 是轉變了原本行進方向, 由直行變成橫行 , 製造了一個內輪差 , 是這樣橫在 機車的前進路線上 , 影響到機車必須煞車且改變行駛路線而偏向
而不是這台汽車直行,未改變行車路線, 機車追上來撞上 ?
如果是遠在機車的路權範圍之外(之前或之後)右轉進了停車場? 機車不必煞車且以原行駛路線前進, 不會引發碰撞。
或是提早靠邊在路緣上,汽車就不會出現那樣的傾角 , 和路緣平行, 機車只由汽車左側繞過它 , 這樣也不會引發碰撞。
herblee wrote:
但是 , 機車 會和汽車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 同一時間使用同一車道, 不是以時間錯開
機車和機車 會併駛在同一個車道 ,同一時間使用同一車道, 並未以時間分流
"路權範圍會重疊 ", 而發生路權衝突的問題


為什麼機車會和汽車併在同一個車道? 我還是覺得用"默許"這個詞有點怪
法規上這算是違規,只是今天是汽車在前面,後面機車上前併行時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碰撞
和換作是機車在前面,後面汽車上前併行時未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碰撞
就法規來說,是後車上前併行時未保持安全距離所導致,理論上肇責在後車
只是不論後車是汽車或機車,都會是機車駕駛受傷機會高
加上台灣傷者為大的判決習慣,不論是汽車在前或在後,通常都是要負擔肇責的一方
這就是以前路權觀念不夠清楚的問題
近來路權觀念稍有,才難得有機會看到像樓主這樣無肇責的合理鑑定結果

所以我平時開車在快車道上如果前方有機車,我都是跟在後面,不會去進行你所謂被"默許"的併行
要嘛找機會換車道超車,不然只好等前方換到其他車道再超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