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沒位置可以停,我是不得已違停的

kazamisa wrote:
你對別人文章內容理解(恕刪)

你說對了!他一向看不懂別人文章的內容不然就是因為無法反駁所以刻意扭曲原義不然就是挑語病!簡單來說就是鬼扯硬拗!
A辣愛怕跑 wrote:
斑馬線+紅線+路口10(恕刪)


你說的這三個都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55條的內容。

同一個違規行為只能舉發一個,三擇一。

如果都是臨停的話,加上舉證強度,

當然是建議檢舉臨停行人穿越道最穩當,罰600元。
飛天無尾熊 wrote:
請問檢舉可以同一張相(恕刪)


這三個都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55條的內容。

同一個違規行為只能舉發一個,三擇一。

如果都是臨停的話,加上舉證強度,

當然是建議檢舉臨停行人穿越道最穩當,罰600元。

簡單來說,(臨時)違停屬於同一個行為,不管是違法55或56條,

都是擇重/擇一處理舉發。
kazamisa wrote:
希望你敢在你號稱五毛(恕刪)


笑死,那你敢去對岸喊台灣獨立,台灣國
kazamisa wrote:
你對別人文章內容理解(恕刪)


哈哈哈哈哈!

縮王提倡檢舉打電話

一個說打電話檢舉轉嫁風險給警察

你倆要不要先去商量好再統一口徑
kazamisa wrote:
...你對別人文章內容理解的邏輯跟扭曲的思想。.....(恕刪)


沒扭曲啊,我認同你的觀點啊!所以為了不轉嫁風險給警方,只好線上檢舉,警方也不用面對違規仔啊!
該不會也跟縮王一樣少打幾個字吧?

原封不動自己看看囉!

ryan00014875 wrote:
哈哈哈哈哈!縮王提倡(恕刪)

我不認識他,我為何要跟他統一口徑?那你要不要跟蘇大媽一樣啊
宙王 wrote:
....簡單來說就是鬼扯硬拗!...(恕刪)


鬼扯硬拗!是你的專利餒!

被吐槽就硬凹說是刑法肇逃,那當初為何說人家是不懂法律在講法,結果是自己不懂法律

說警方沒裁量權,被吐槽後就硬凹你少打幾個字(大部份?少部份?一部份?)
那當初為何說人家不懂不要鬼扯,結果是自己不懂

唉!不違規很難,承認錯很難哦!

鬼扯硬凹





dinnerxp wrote:
沒車位沒資格開車有車(恕刪)

車位在你家有開放給別人停嗎 ?
如果你不給停那有車位才允許可買車還是解決不了問題喔
停車問題沒有那麼好解決的
ryan00014875 wrote:
鬼扯硬拗!是你的專利(恕刪)

你就是不懂法沒錯啊!喔不!你根本看不懂我在說的是刑法的肇逃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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