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Benn1963 wrote:
1. 一出匝道馬上連續換車道往內側超車道鑽

一上匝道,一出是下去好嗎,咱可是會確認旁車不讓對方急煞,而且車速已經提到目標速度,才會開始變換車道

Benn1963 wrote:
2. 佔定超車道後,設定 ACC 以 100~120 不等的時速開始堵住超車道,進入唯我獨尊的小宇宙裡,再也不出來了

舒適合法又不會被開單又安全,最討厭那些趕著投胎的駕駛衝來衝去,好像家裡有什麼事情趕著回去見面,愛開快就去開警車、救護車,響笛保證讓,其餘趕時間想衝的都是影響他人用路安全

Benn1963 wrote:
3. 快要到目的地時 (通常距離不到1公里),才急急忙的再度連續變換車道衝到匝道,下交流道揚長而去

可惜我都提早7~10km就切進中線了,3km都在外線了

這就是守法的差距
CcCManCcC wrote:
完整法規貼給你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恕刪)


這根本就不是所謂 完整法規 ? 這是擅改法規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是 警方內部的規則
統一裁罰基準表, 不是法律, 是裁罰機關內部自己的行政規則,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依行政程序法 , 這個規則 必須有法律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請看看罰條例第92條第4項 授權項目為何? 可以借機上下其手擅改法條嗎 ???
法律只授權 :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根本沒有授權擅改法規 !
可以授權 A(罰鍰基準), 卻藉機去擅改成 B(把上位的法條全改了)??
法規寫 "最高速限" , 卻自行認定為法規條文沒有的 「最高速度」 ?

法律是有位階的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適用對象! 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實!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完全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這個裁罰基準表是錯的 ! 是違法的!

原條文(高速公得以該路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為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卻能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沒有法律依據, 就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 !
也造成誤解
完全弄錯法規的文字, 8-1-3但書是"最高速限", 不是"最高速度" !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此一"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最高速限"是那面標誌 , 根本不是指 用路人的車速 !

"速限" 和 車速 ?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在講同一件事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能把 "限制" 說成是 "使用權利"的有權行駛嗎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根本就不是授權行駛內側車道, 是相反,是行駛內側車道時"行車時速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一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三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交通標誌 ,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速限" 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 豈有主管機放棄自己主管的權責? 放任 "用路人"自行定義 『最高速限』 ? , 說自己的車速就是那一面速限標誌 ?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 自說自話? 說自己的就是最高速限 ?
然後要求其它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 授權 主管機關 "得以" 去改速限
主管機關 改速限 之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根本不存在能否『使用該車道』的餘地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8-1-3 但書前方明明是有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設置了標誌指定 "超車者"取得路權
非超車 是沒有 "使用權利 "! 沒有路權? 無論"速限設為多少?"都無關使用超車道?
"速限"是取得路權之後,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的"限制"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8-1-3但書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那個單一數字
這條法規改變了原有的"內側車道"速限!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此法規的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 根本和用路人無涉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原本這是選擇"最高速限"?←變換→ 還是選擇維持在"最低-最高速限的區間" ?
兩種速限之間抉擇的問題
前者高管規則8-1-3之但書,是"速限"的例外法。而後者高管規則5, 則是速限的原則法!
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規定,何時適用原則速限,何時適用例外速限? 採取"那一種速限?"的速限問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沒有反過來要求"車道路權"的可能!
"那一個車道之路權" 和"最高速度"沒有關係!
(三個車道都能最高速限行駛!完全相同不是區分車道行駛之"車道路權"!)
根本不是駕駛人在60-110的車速當中, 選擇以110km/h車速行駛,就能進入內側車道?
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速限多少, 就開多少車速!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完全兩回事!
非超車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在未能四輪行駛超車道之前, 即已違法!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項是33-1-3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不是33-2"超車後"如何如何!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致堵塞的違規 !)
若造成堵塞, 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發生之時間/空間為"超車後"!

位置錯誤,要有"車"在內側車道上才會造成堵塞 ,車寬並未達二個車道, 車回到中線車道 , 車在不同車道,才不會堵塞到另一條車道(內側車道)
33-2已經白紙黑字說了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
因為無路權卻佔用的車擋在那裏,每一台就造成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能用來"超車"
密度增加 → 車距縮小就會""堵塞

超車道一直都有"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無關堵塞
這個法條根本沒有再外加上什麼"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那來的 ? 從 高管規則8-1-3但書 切下來 ? 以基因工程技術黏貼到 處罰條例33-2?
擅自加上33-2沒有的"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處罰條例是罰則 ,說的是超車後錯的行為要處罰
高管規則是規則 , 是正在超車 對的要遵守的行為
超車後 VS 正在超車 兩者完全不同時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致堵塞發生之時空為超車後(喪失路權之後)
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是正在超車當中(擁有路權之時!),不是變換車道時,不是跨行內/中車道時, 更不是超車後 !
把兩個不同的時空, 湊在一起? 重組成另一個法條?
那裏可以畫蛇添足 把規則文字倒過來? 隨意穿插在"時空完全不同"的罰則上 ???

不知道交通運作的原理 ,找不到堵塞在法律的定義寫在高管規則6 ?

以為規則當中的『不堵塞』= "最高速限行駛"?? 不知道速限無關堵塞? 在這個錯誤上再度倒推文字 ?
忘記 但書 限縮解釋 , 是禁止倒推解釋
不知道只有能"雙向函攝"的, 才能類推解釋
但書這種單向"函攝"的, 是無法倒推文字做出解釋
自行認定文字倒過來的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文字倒過來的『堵塞』?

況且8-1-3但書是無設置者"車道之使用"標誌 才看的 , 不適用的法條也能拿來胡亂衍繹?
這個裁罰基準表是錯的 ! 是違法的!

最高速限則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不同時空"的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這樣奇怪的邏輯 如同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所以推論出 C:人是狗?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據"超車"的定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 , 車輛的位置應該在 中/外車道上 , 中/外車道適用之速限依法為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如何胡亂插入一句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是超車時 , 車輛的位置, 即四個車輪位於那一個車道內? 才會在內側車道上 !
是內側車道才會適用『最高速限』
超車後的車輛, 位於中外車道上, 如何去適用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

如果前方沒有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若1km內擠入超過16台車,就無55m車距了! 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8-1-3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決定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能選擇的!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這已經是錯誤了!
還把錯誤的推論,代入毫不相關的法條!冒出33-2原本沒有的"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依法行政原則可說係行政法中最重要之原理原則,其係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一為法律優位原則,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只要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法律保留原則則是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明文規定 是速限 , 不是速度 !
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不是用路人的儀表速度, 完全無關的兩件事!完全不同的兩個適用對象!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CcCManCcC wrote:
上述很明顯
如果去掉未以最高速行駛
那就變成每超越一輛車,就必須回中線完成超車動作,否則罰6000
(絕對被大家罵死)
當後面給了,"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是給超車者空間,你能維持最高速行駛就能繼續行駛下去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又有那一個法條寫了「每超越一輛車,就必須回中線完成超車動作」?
大概又是拿 安全規則101條『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
又把文字倒過來推論 ? 以為連貫二輛不得超車? 就自行推論自認只能超一台 ?
連貫 , 是表示兩車以"安全車距"相接 , 車距之間沒有除了"安全車距"之外的其它空間
居然不知道 不能侵入它人的安全車距之內 ?
連貫,還硬要插進去 ???

超出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之外 , 不稱為 "連貫"
當後面給了,"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是給超車者空間,你能維持最高速行駛就能繼續行駛下去←法規沒有?依據又是從那個錯誤變出來的?
沒有路權為何能夠行駛 ? 為何交通規則沒有規定的卻能自行想像 ?

CcCManCcC wrote: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
字義很明確
沒用最高速行駛導致後方塞車,才開罰
但是已用最高速行駛,後方塞車就不罰(而且基於不違背禁止超速的法規,理論上後方屬於跟車而非塞車)

完全來自一連串錯誤,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 無中生有 ←請問這是那一個法條?那一項?那一款有這樣的明文規定 ?
能這樣玩弄法條嗎 ?
超車車道怎會有人認為理所當然的超速道?怎會是後面的車比你快就要讓,理應該是在內車道超完車就要回歸到中線才是合理的解釋,若要在內車道行駛時要用時速110公里以上,若要自己開更快就自己鑽不要害別人晚七天回家
在內車道定速的 就應該被逼車 否則無法公正
CcCManCcC
國道上逼車,只是對自己荷包過意不去,罰金都超級重,定速的還笑笑而已。
孤鴻海上來 wrote:
鍵盤駕駛可能沒開過台灣高速公路,台灣高速公路塞車跟內車道基本上是無關的。


你真的有在台灣開高速公路嗎?

路況良好,車流量不大的情形下,台灣高速公路還是會塞車的幾個原因:
1.測速照相桿
2.上坡
3.隧道
4.外線慢速巡行的紅斑馬
5.手牽手並行的龜龜。
幾個原則,

1、當中間車道車速比內側車道還慢,可以不用急著切回中間車道,那只是讓你頻繁切換車道造成更高的風險。

2、外車道有連續的大車,避免開中間車道,大車絕對會無預警打了方向燈就切中間車道。

3、當切到中間車道,如果後方不遠距離就是大車,那也避免,請繼續龜在內車道以法規允許最高速內行使。

4、接近交通繁忙的交流道出口前,避免行駛中間車道,除非你要出交流道。

5、不要被道德綁架,請以自身駕駛安全為最高考量,盡量避免切回車道。
沒興趣跟言不及義又沒禮貌的人對話,被拉黑的請自己多檢討。
Benn1963
所以結論是,大家就只能一直、一路龜在內側超車道就對了! 看! 又抓到一隻!別誤會,沒有想過要道德綁架你,因為對你們這一族群從來沒有道德的期待! [加持]
alphaelf wrote:
幾個原則,

1、當中間車道車速比內側車道還慢,可以不用急著切回中間車道,那只是讓你頻繁切換車道造成更高的風險。
2、外車道有連續的大車,避免開中間車道,大車絕對會無預警打了方向燈就切中間車道。
3、當切到中間車道,如果後方不遠距離就是大車,那也避免,請繼續龜在內車道以法規允許最高速內行使。
4、接近交通繁忙的交流道出口前,避免行駛中間車道,除非你要出交流道。
5、不要被道德綁架,請以自身駕駛安全為最高考量,盡量避免切回車道。


所以結論是,高速公路三線道,大家就只能一直、一路龜在內側超車道就對了!
看! 又抓到一隻!
這麼多人如此心態,台灣高速公路能不塞車嗎?!
別誤會,沒有想過要道德綁架你,因為對你們這一族群從來沒有道德的期待!
alphaelf
請問我那一句說內線最安全了。自己看文看清楚吧,我設定的幾個條件你能反駁再來說吧。。不好意思擋到你飆車了。
Benn1963
有隻龜發出奇怪的聲音,好像是在哭說肚子餓了!
alphaelf wrote:
幾個原則,1、當中間...(恕刪)

又一個自私到爆的
knarf770628
你拿什麼證明我飆車?
Benn1963
這些佔道龜族只要別人跟他們索回超車道的路權,他們就只能蒼白無力地抹黑說,想超車的人就是想超速、想飆車,永遠只有這個連他們自己的內心深處都不相信的藉口!
不就開個車而已, 想那麼多,

油門 給它踩到底, 就對了.... 一下子, 就到下個車陣尾了, 要減速了...


會來這邊的談車的, 我看腳都不會很安份

所以從 這個車陣穿出 到下個車陣尾, 通常都沒有幾秒..

所以, 絕大多的時間 都是在車陣尾等縫...
不違法,不見得就是對的,或是符合道路使用習慣,或是行車道德。
今晚就在台北市長安西路往西行,前面一輛營業hyundai Elantra就是開時速30公里,緩慢前進;路小條,加上路邊停車,雙黃線,根本無法超車;原本以為是前面塞車擋道,過了三個路口,它終於轉彎了,才發現前面200公尺內根本沒車,真它χ的,當時真想拿出球棒去問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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