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車道,不是龜吧

我在某個地方
看到一個有點讓人有笑意PO文


如果四車道,剛好有4台車用實際110速度並排持續行駛
高速公路就塞住了,後面的車動彈不得,就是塞車了
所以XXXXXXXXXXXXXXXXXXXXX




真的是JOKE版來的。

喔...........你本來居然也是這樣認為?
你說 開實際速度110公里 會導致塞車?


JOKE












我還是堅持我的意見,而且基本上也無從被依法推翻

當我依我的表速120實際速度110出頭(來自車上的所有設備+超速被拍照實戰經驗+實際行程與表程校正,但這都不是重點)開在國道三號內車道,我不需讓道給超速者;以及我可以用前述速度持續行駛於內車道。

我這個速度已經是上限,你比我快,就是你超速,你違規還有理由說我龜? 占?

給我一個ROC的法律依據。 沒法律依據的話--->路邊
dog099
特殊情況超速是必要的, 如: 送急診、賽咧滾...等等. 超完車回到中線才不會害人, 也許改天救到自己或家人.
98兄您參考一下,鄰國日本高速公路超車道怎麼用,其實都一樣,台灣沒有必要自己發明一個超車道,必須借鏡比我們要成熟的國家..
https://youtu.be/I9zx6oJgi4w

JDKy898 wrote:
以最高速限(速限11...(恕刪)
breeze01 wrote:
我是幾
不很重要

有趣的是
你論述自己證明了你自己的邏輯毫無根據

以及你的文章是無效的

(上面93樓的時候,你的文章已經被我嘲笑了 你現在還重發一次 完全沒有對我的質疑提出任何辯護)

我還回答你喔

您的同樣無效文章出現兩次,並不會增加它的有效性。


通常你最多也只會回我 "你的文章也是無效文章" 然後不會有補充論述。高下立見




說真的我也不期待你會承認你是那種路塞啦, 路塞所以被稱為路塞, 不就是專門為自己的「爽」,「 便利」而犧牲大眾的便利? 還會期待這種人有自我反省能力?


不過要大眾要多了解專門當「路塞」人的心態阿
開車是如此, 也是會反應在日常生活上的
朋友跟親屬可都要小心阿

無效文章? 自我的阿Q勝利模式
breeze01 wrote:
我重複放上來 讓大家欣賞

網路上許多人 的論述
將形成以下局面 : 誰最快,誰用

110 應讓給130
130遇到150的,請禮讓
150的遇到178的,請滾開

因為大家都無法舉證自己的速度

所以 內側車道 由 開最快的 使用之
亦即 自由搏擊車道--------------------------------------------------靠


路塞就是路塞, 沒事就是要卡在內車道

內車道為超車道, 超完車有安全空間, 就算後面沒有車, 也就該回到中間車道去阿, 這跟有沒有後車一點關係都沒有勒, 怎麼會有人喜歡卡在那裡當個塞子擋住人製造塞車勒?

就算有後車跟上來了, 怎麼會喜歡自己補腦說後車就是超速, 就是違規勒?
你自己認定你就是法律, 比自己快的就是違法, 就是超速?

呵呵

很符合#1 的敘述阿
==============================================================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所以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我都要阻止。
==============================================================
7188011 wrote:
98兄您參考一下,鄰國日本高速公路超車道怎麼用,其實都一樣,台灣沒有必要自己發明一個超車道,必須借鏡比我們要成熟的國家..
https://youtu.be/I9zx6oJgi4w




:)

你一定想不到我這樣的回答 :

現在的ROC法規如何,我就如何做

我不會去看世界先進國家的法規如何如何

我只會看ROC主管單位2017年放在網路上的宣導文件。

與您想的不同喔。

但我是尊敬您的,只少您是有在論述的。
7188011
ROC有相關規定是首先要遵守的沒錯,不然吃罰單白口莫辨,是否方便貼上來讓大家學習一下,感恩
nerdwannabe wrote:

說真的我也不期待你會承認你是那種路塞啦, 路塞所以被稱為路塞, 不就是專門為自己的「爽」,「 便利」而犧牲大眾的便利? 還會期待這種人有自我反省能力?



我都已經表速120實際速度110了。
用這樣的速度持續內側行駛,沒啥問題,
而你還能說我塞? 塞到誰?
拜託你也實際回答我一下,不要一直左右言瓜

有點論述力 好嗎?







這不需請魯迅出來啦

你就論述不出來,你還在回PO。
JDKy898 wrote:
以最高速限(速限110(恕刪)


邏輯沒毛病但最主要的不是你這問題
而是有人會自以為是最高但實際上卻不是
也就是你問法官說我沒有殺人所以是否沒犯殺人罪?
你的前提就已預設"沒有"先排除了殺人要件
請問法官是要給你怎樣例外有罪的答案呢?

那個理跟你實際作為其實是無關的兩回事
但你引用時卻直接當成一回事
你問的只是個是有前提"問題"那不是被真實檢視的實際"作為"
兩者並不是一回事無法直接等於去解釋
不是用口說的自以為"最高"就能替換等於成實際作為

另外選擇行駛哪道是個人自由在法規最低限度允許下
不過相對只依最低道德也不等於不會或有權不遭受非議
因為別人可能用其他更高的標準在行事或看待
就如有人愛走遊走法律邊緣酸來酸去去應對世俗閒言
但也有人教養學識道德甚高良善客氣待人
只要不雙標一方面對己要用最低對別人卻用最高
若言行不合一選擇性嚴以待人
只能說那個標準其實也是假的價值觀奉行地其實是"利己"目的
那些表面藉口只是推託之詞騙別人安慰自己用的
breeze01
我在114樓 我有提出我的看法 您可以看看 。台灣路況,內車道僅用來超車,而不持續行駛,是不可行的。
dog099
昏倒, 也許你只開車多路段又自我中心. 不是"你"覺得不可行, 超車道就不可行啊~ 怪不得車少路段也一堆"龜車".
miamivice wrote:
邏輯沒毛病最主要的不是你這問題
而是有人會自以為是最高但實際上卻不是
也就是你問法官說我沒有殺人所以是否沒犯殺人罪?
你的前提就已預設"沒有"先排除了殺人要件
請問法官是要給你怎樣例外有罪的答案呢?

那個理跟你實際作為其實是無關的兩回事
但你引用時卻直接當成一回事
你問的只是個是有前提"問題"那不是被真實檢視的實際"作為"
兩者並不是一回事無法直接等於
不是用口說的自以為"最高"就能替換




針對您的發言

我先提出一個你無解的情境

我認為你的上面的論述 最終就是
110 應讓給130
130遇到150的,請禮讓
150的遇到178的,請滾開

因為大家都無法舉證自己的速度

所以 內側車道 由 開最快的 使用之
亦即 自由搏擊車道-



而我的答案即為明晰與易行。
上面有寫
derhundkampfer
有一台RX-178在後面閃燈的確是要快讓開
breeze01
給樓上的derhundkampfer,國道三公車迄今,我如果開120,我從沒讓過 喔 不會有例外。
breeze01 wrote:
針對您的發言我先提出(恕刪)


只要"讓"本身就有解了
實務上空出該道就恢復其功能性
現實就是有不少人自以為是的個人"不讓"那才是無解
包括用定速跟車行偷懶之實者
而其解就是隨後"所有"車輛變換更低速之他道引起全體危害可能

至於你的"答案"還沒看要等一下
-----------------------------------------

沒仔細看
但大意應該是依法而為
只能說理論上正確的但可能無法在現實中複製貼上
也就是無法證明自己就是現實合理法與適用整體現實環境
現實中就有人依據的不是最高而是口說的最高

請注意那是公共道路眾人依法皆有權行之不是個人專用道先佔先贏屬性
所以不存在合法就可有權"無限"優先使用
也就是在一般情況下當然可以正常使用也依循先到先用規則
但遇到某些情況就無法使用如施工或有權者指揮及其他特許優先車輛
因此一時有權使用並不是個其法理的絕對值
再有其他前提下未依循就會反被視為"占用"
這在法理況且如此就別提駕駛道德等其他更高標準

而以上是在實務上說明依法當然有權使用
但實際它還是受限制用途並非單純行車道
所以法規上原就設置超車道功能性是後加但書例外
從此就可得知其功能性先決之意圖
再者行政上不認定為堵塞行車是行政不予該認定解釋
就跟車行上限容許值未超十就不予認定為超速舉發是相同意思
你殺交戰國之軍事人員之行為不視為本國的殺人犯罪名
不認定為本國罪並不等於現實你就沒殺人這是兩回事
該道功能還是超車道為主只是例外車多時給予最高也可為之
不要反客為主主從不分

法理上你理論最高當然可以不讓
但在這社會走跳從來就不是只依據法理還有其他如情與功能性
依法來說不能證明你錯那當然不違法
依理而言被後車逼近無論是後車超速或是你未達最高皆有可能
在當下未知情況你要將利益歸與己也行
但現實上就是有其他人會選擇讓與他人
也有未達最高者自以為最高去占用情事
至於情就見仁見智沒有定論不用著墨

因此個人認為因回歸道路運輸本質維持其功能性
若當下無任何客觀明顯之前提如違法違規危害等
回歸道路屬性與功能為優先視之較為適當
derhundkampfer
小腦跟延腦就不想讓 講大腦有屁用
breeze01 wrote:
:)你一定想不到我這(恕刪)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說得好~~~大家要遵守法律,一切一法律為依歸,對吧!!!

法律規定了要用"最高時速"在內側行駛~~~~

所以要遵守最高時速,對吧!!!

要堅持自己對法律尊重的執著噢

邏輯性問題來了

口口聲聲要堅守法律的規定,但又無法證明自己已經遵守法律

請問,您在堅持甚麼?堅持不要讓後面"超速者",但你又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真正"遵守"法律(最高限速)

你怎知後面的車已超速??

這在論述中叫做用一個正確的邏輯掩飾錯誤的假設

請確保你的假設是對的,再來打臉別人吧!!

如果無法證明,那就低調點

這種論調很容易"被依法推翻"的
derhundkampfer
台灣是法律社會?
andy5888
台灣的法律很多都是設計來現制守法的人,例如機車占停車位,你不能動他的機車,但你又眼睜睜看它占車位,然後完全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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