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jung wrote:
不是不可能,看一下這...(恕刪)
為什麼舉屏東的這個案例?
因為屏東這個案子必須證明被告到底是故意衝撞或是像被告所說在追逐過程中不小心撞到,當年這些都得讓收集到的證據來說話。最終檢方是以殺人罪名起訴被告。
民事部分的第二案,原告是保險公司. 如果殺人罪無法成立,就不會有這個案
(換句話說,如果是故意的,保險公司不會放過被告)
同樣的,三峽這個案子,檢察官偵結後會用甚麼罪名起訴, 就看檢警能收集到多少證據。
而且這個案子,有可能會是國審案。
alanc2 wrote:
三峽車禍影片彙整後猜測事情經過...
肇事老人在前面某路口等紅燈要左轉,這時前面一個女騎士稍微擋在他前面也在等紅燈,等綠燈亮時他左轉輪子擦到中央分隔島,後退又撞到他後面的車,此時情緒失控大暴走,認為都是那位機車女騎士的錯害他車禍,開始左轉沿路狂飆要追撞那個女騎士,然後就在女騎士停在肇事路口紅燈等一群學生過班馬路時,這時這個情緒失控的老人終於追到目標就油門狂踩要把女騎士撞死洩憤,還多害兩個女學生陪葬...
結論是這根本是蓄意謀殺的人渣一個,麻煩法官直接判死刑可以嗎
PS 被撞的女騎士應該就是要去接小朋友下課40多歲的另一位死者,也是這個人渣鎖定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