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怠惰?舉發影片連去識別化都不給複製,人民如何行使完整訴訟防禦權?

路人39 wrote:
才有前面說的自救管道與樓主訴求的合法合規


他的訴求其實是行政便利問題,而不是啥小保障申訴權、憲法訴訟防禦權啥小
我跟他說了,可以現場看,那就帶律師過去阿= =
花錢帶律師過去評估不就得了,又不是說不能看?
但他訴求不是"能不能看"
而是能不能不出門、不花錢(可能也不花錢給律師)就能看到

這完全跟申訴權、訴訟防禦權沒半點關係,這只是行政是否需要給予便利的議題而已,講的好像相關單位不給影片就是違憲、違法.......
黃莫言
這麼關心!抱歉啦,讓你失望,我沒違規喔
Vincent616
抱歉啦,讓你失望,我沒關心你喔~~
黃莫言 wrote:
我理解行政機關在處理...(恕刪)


你法條解讀有問題

第一條就已經跟你說了,該機關有因為下列條件就可以拒絕,或者限制公開(也就是分離、去識別化)
而最後一段就是再一步強調,機關如果決定要提供,前述項目就必須去除才能提供

而不是只單純解讀最後一段話好嗎.......

拜託你~~去花錢找律師最快!!!!!
jiahsien
黃莫言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請看這法條內容是這樣解讀,不是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黃莫言
喔!知道了...尊重你的意見,但我並不完全認同。所以繼續往上。因為任何單位自我裁量空間太大,自古以來都不是好事。所以才要有外部監督。由上級建立統一SOP才是解方
jiahsien wrote:
黃莫言 wr...(恕刪)



行政訴訟遞交訴狀,行政院跟監察院也遞交函文。公共提案也已提案。

讓最高機關來統一解釋,不讓下級單位有任意解釋的空間
jiahsien
喔,加油喔..
jiahsien wrote:
他的訴求其實是行政便...(恕刪)

樓主的訴求對於行政單位(警方與監理單位)有沒有違法就看既有的法規
沒有所以才需要提倡政策不是嗎?
我想那並不是便利的問題

我說個以前看過的例子
某社區在其地下停車場有兩方住戶發生疑似刑事糾紛, 其中一方為管委會成員的親屬, 稱甲方
另一方乙方在事發後, 要求管委會提供閱覽監視器影片, 並拷貝保存證據
沒想到管委會只供閱覽不給拷貝, 管委會此行為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乙方懷疑因甲方是管委會成員的親屬, 管委會有意刁難乙方而不給拷貝, 因影片證據不利於甲方
最後乙方是帶著警察來, 向警察申請保存刑事證據, 管委會才乖乖地讓乙方拷貝影片

換言之
樓主懷疑行政單位此項行為(只供閱覽不給拷貝)有不合法, 不合理, 甚至不合情的疑慮
提出訴求本就沒有什麼問題, 我也不是說他的訴求一定是合法理情
就如同我在本串的第一篇回應
當事人不信任可以提行政訴訟讓法官去幫自己判斷, 其實沒必要一定要自己去保存影片
除非行政單位交給法院的影片是造假過後的, 有意陷害當事人
不過小小交通違規除非剛好行政人員認識當事人且有仇
否則一般是不至於冒著偽造文書的風險去這樣做
黃莫言
才幾天前,媒體就報導警方竄改罰單的新聞
路人39 wrote:
樓主的訴求對於行政單...(恕刪)


這是因為他以理解錯誤的方式去看待法規範....
我已經在其他樓明確指出來了...

說白了,機關本來就有權因為一些原因而拒絕提供,而如果要提供,那就必須將那些本該不能提供的資訊移除後才能提供。
整段法規範白話文就這樣

而他則認為,機關必須提供,只要把不能提供的資訊移除後就可以

而且他拿憲法訴訟防衛權、申訴權來扯蛋...就是錯誤理解

前者是進入到行政流程時候,而不是什麼都沒提就想要得到東西...完全八竿子打不著硬要扯在一起,講的好像很嚴重,侵害權利

他自己提案在那邊說..
"你知道嗎?如果你被檢舉交通違規,警方拍下或民眾舉發的影片,往往被警方及監理單位只讓你現場看,卻不讓你索取及複製。這讓你在申訴或行政訴訟時,連最基本的證據都拿不到,嚴重侵害你的訴訟防禦權!對民眾行使基本法律權利都有著極不利的影響!!!"

根本隨便亂說好嗎? 申訴、跑行政訴訟時候就可以依法拿證據,但他實際卻是連申請申訴都沒有,就想要拿到所謂的證據,說因為這樣才能給律師評估看看能不能申訴成功

這完全搞錯重點吧....

所以我才說他訴求是沒有申訴"之前"就要拿到證據,好讓他拿去問律師看看能不能申訴?申訴能不能過
那我就問,既然都要找律師,那就叫律師去現場看一下就好啦...
真要拿副本,那就提起申訴阿...

而你舉的例子不就是現在的狀況!?
你帶警察來就是已經走程序了,依法當然可以拿
而他的訴求根本就是沒要走程序就想拿,懂?

所以他實際訴求是啥?

1. 警方應確保蒐集的違規影片可完整提供,並協助監理單位去識別化影響第三人權益的影片。
2. 監理所應主動提供違規影片,完整提供當事人影片,第三人影片去識別化後提供。
3. 交通部制定明確SOP,規範影片提供流程與追蹤,確保行政透明。
4. 教育宣導,讓公務員、警方與民眾都知道訴訟防禦權與資料取得權利。

說白了就是不進入行政程序就想拿影片,懂?
正常情況本來就是進入行政程序後就能依法有權拿到影片,這才是憲法保障的訴訟防禦權
他娘的連訴訟都沒提,就開始行使防禦權?
申訴都還沒去申訴就開始要拿影片?
所以按照他的邏輯,你管委會每天都要發影片給你看

當政府吃飽沒事幹,一天到晚先幫各位去識別化嗎?
要是我一次申請一堆資料,再來反歸類去找檢舉者,到時候出事情怪誰?怪政府?
黃莫言
jiahsien 就是對此項做法違反證據揭示原則才提出。現在你是覺得下級機關權力大到已不容再監督跟提出質疑了嗎?
黃莫言
jiahsien 就是對此項做法違反證據揭示原則才提出。現在你是覺得下級機關權力大到已不容監督跟提出質疑了嗎?請問你是哪個單位的?什麼官?官位多大?我才方便請立委讓你上台好好闡述。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照你這種說法,乾脆連罰單照片都不要寄給民眾好了,一律標示「不予公開」就行了,對機關不用成本更省事。

但問題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明白寫著:「含有不予提供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這代表政府不能整份拒絕,而是要做「部分提供」,該遮蔽的遮蔽,該給的仍要給。

如果像你講的,人民必須先跑到行政法院才能拿到任何關於自己案件的資料,那整部政府資訊公開法就變成裝飾品,民眾根本沒有查證諮詢律師及外部公證單位、辯駁的機會。

所以這不是「想不想給」的問題,而是法律已經明定政府有部分提供的義務。
鋼筆文青 wrote:
我滿好奇的這...(恕刪)

本日最中肯
Cormungandr
本日最好笑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我到該機關現場實際看過影片,全長不到四秒,畫面中也沒有顯著的人臉或私密內容。請問這樣的短片,到底有多少「個資」需要去識別化?又能被怎麼「反推」?

若以你這種標準認定「可能含個資就一律不提供」,那警方寄來的罰單照片中,不也常出現檢舉人車內的儀表板、擺設、甚至車輛外觀等等...?照你的邏輯推演,這些都應該屬於可識別的個資,那是否以後連罰單照片都要「不予提供」?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本意是在保護個資與公益之間取得平衡,而不是讓行政機關藉「可能含個資」為由就整份拒絕。

影片本身是作為行政處分依據的「證據資料」,與民眾權益直接相關。機關理應採「部分提供」或「去識別化提供」,而非全面拒絕。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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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次並不是只針對個案在爭辯,該走的行政訴訟程序我都已經依法進行了,舉發違法機關人員也都在依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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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問題在於:未來任何民眾遇到相同情況,都可能被基層單位任意以「裁量權」為理由不用受到監督,任意開罰卻又拒絕依法提供檔案。

*這不是假設。才幾天前,媒體就報導警方竄改罰單的新聞。*

如果連最基本的錄影證據都只能現場「看一眼」,無法依法取得,那人民又該如何確保行政處分的正當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明確規定:「含有不予提供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這條不是讓機關方便,而是為了防止行政黑箱、保障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

行政透明與程序正義,應該是「隨時存在」的,不該等到訴訟開打才開始啟動。

"因為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
jiahsien wrote:
路人39 w...(恕刪)


「我提案的重點是保障當事人依法取得自己違規影片的權利,並非追求行政便利。
對第三人可能受影響的資訊,應去識別化,而不是整段拒絕。
建立明確流程與宣導,是為落實程序正義與行政透明。
這與不出門、不花錢拿影片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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