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這篇轉載文的真實度實在很低因為18條是可以開機車罰單的
老J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文中說明的很清楚警察是要開事主"16條1項2款"但是16條1項2款目前僅適用於"汽車所有人",並且無監理人員在場員警不得主觀判斷,導致舉發錯誤,影響民眾權益,而且監理人員需要明確指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始得舉發"
avast wrote:接著我說:"前陣子遇到不講理硬要開單的警察,我已經向警政署督察室檢舉執法不當"警察很緊張說:"請問他開你哪一條?"我說:"他想開我非法改裝,可是他開錯條,開到第18條了"警察說:"那條不是用來開汽車的嗎?"我說:"對呀!所以他引用法條不當已經被很多人檢舉 難道這段不是胡謅法條都列出來了真的有人拿這篇去堵18條的話不知道18條的罰單是否開版版主要代付
老J wrote:難道這段不是胡謅法條...(恕刪) 這位大大你說的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18條文中並未提到機械腳踏車只提到"汽車"連警察自己都說18條是開汽車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第三條是名詞解釋18條被稱帝王條款不是沒有原因的18條不能開機車?警察不可能這樣說除非他是假警察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 3 條已經有明確定義了所以我才說該文的真實度很低
老J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敝國法律有時真是前後矛盾, 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同法第3條的汽車, 是包括機器腳踏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