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今天我幫警察上課了!!(有改管的請參考)

*柳小丁 wrote:
改排氣管就會飛了嗎

就是不認同原廠才想改麻

那幹麻買原廠車

幹麻買了又改

既然不滿意 一開始就別買


看你這麼回文

想必你的車一定是工廠賽車吧?

RMFISH2 wrote:
*柳小丁 wrote...(恕刪)


我笑了!!!

好一台工廠賽車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這篇轉載文的真實度實在很低

因為18條是可以開機車罰單的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老J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文中說明的很清楚
警察是要開事主
"16條1項2款"

但是16條1項2款
目前僅適用於"汽車所有人",並且無監理人員在場員警不得主觀判斷,導致舉發錯誤,影響民眾權益,而且監理人員需要明確指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始得舉發"

avast wrote:
接著我說:"前陣子遇到不講理硬要開單的警察,我已經向警政署督察室檢舉執法不當"
警察很緊張說:"請問他開你哪一條?"
我說:"他想開我非法改裝,可是他開錯條,開到第18條了"
警察說:"那條不是用來開汽車的嗎?"


我說:"對呀!所以他引用法條不當已經被很多人檢舉


難道這段不是胡謅

法條都列出來了

真的有人拿這篇去堵18條的話

不知道18條的罰單是否開版版主要代付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老J wrote:
難道這段不是胡謅法條...(恕刪)


這位大大你說的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18條文中並未提到機械腳踏車
只提到"汽車"

連警察自己都說18條是開汽車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第三條是名詞解釋

18條被稱帝王條款不是沒有原因的

18條不能開機車?

警察不可能這樣說

除非他是假警察


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 3 條已經有明確定義了

所以我才說該文的真實度很低
PEUGEOT好?PEUGEOT妙?PEUGEOT聒聒叫? 切... 我又不是獅幫義和拳.白蓮教 少來這套
avast wrote:
這位大大你說的第 1...(恕刪)

汽車在國內交通法規的定義上是指使用內燃機作為動力來源的車輛。
這算是做善事啦!原po幫基層員警做了原本他們局裡應該做的教育訓練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老J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敝國法律有時真是前後矛盾, 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同法第3條的汽車, 是包括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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