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Gullit168 wrote:
動物不一定是人
但人一定是動物

你的話只對一半,不重要的一半
重要的一半觀念如下: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一定是【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之『號誌』】
所以『行進路權』一定是【通行權】
...(恕刪)

有路權一定有通行權 , 但反過來不是,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不是喔
你是這樣說的
大前提(A)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號誌』
小前提(A) 『號誌』 是 【通行權】
(因為 號誌 = 號誌)
結論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通行權】

要先判定論述的語氣及周延性(以下周延記為+,不周延記為-):
全稱肯定(A):「所有A是B」,A+ B- (單稱為準三段論,可視為全稱肯定)
全稱否定(E):「沒有A是B」,A+ B+
特稱肯定(I):「有些A是B」,A- B-
特稱否定(O):「有些A不是B」,A- B+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號誌』 論述是不周延的
並非所有的『號誌』都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 路權 , 並非通行權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只是『號誌』的其中一種, 大前提(A)此論述是不周延的

小前提(A) 『號誌』 是 【通行權】 ,也是不周延的
因為某些『號誌』是 路權 , 並非單單通行權 , 某些『號誌』是通行權 ,並非路權
在大前提與小前提皆不周延,可知此論證無效。

Gullit168 wrote:
前車第一順位 =>優先通行
後車第二順位 =>排序通行
有什麼問題嗎?
...(恕刪)

沒有這種說法
不是的, 所有車都 要守法 , 都要受到法律對於路權的分配
再說一次, 次序是依據法律分配, 轉彎車讓直行車,不是轉彎車先搶進路口, 就優先通行?? 不是支道車先搶進路口就優先於幹道車, 沒有什麼前車第一順位 ! 要看是否擁有路權! 沒有路權在前方也要讓離 ! 讓後方有路權的車優先通行 !
不是 "先搶先贏" !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沒管制規則加嚴管制,
請問我可不可以開大車進入內側車道?
安全車距的算法是法律33-2定義的還是管制規則?
你說呢?算不算加嚴?限縮?

安全車距及車種
跟"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有什麼關係?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大原則,沒人否定!
其他的呢?請看管制規則!安全車距、車種限制⋯都在規則裡?
您說說您在秀什麼吧⋯⋯

這算"超車"?


不超車還走超車道
標準在哪?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難道你不知道尖鋒時段跟離鋒時段的不同啊!?

如果看不懂這圖上面的"道路設計容量"


拜託也弄懂自己Google來的資料


人家說車間時間2秒
能讓交通更順暢


我們間隔那麼久
怎麼還那麼悲劇?

看到小賢子 wrote:
貼張我過去不相干的留言就說是瓶頸?

您確定不是"瓶塞"?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個留言只是在乎應8-1-3,內側車道當行車道而已!
不開心就去跟主管機關說8-1-3是抵觸法律啊!

法律說是"為超車道"啊
您還說沒"抵觸"法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能耐就是貼我的留言跟易經,還有你的日本圖?

這樣就讓您跳掉一大堆答不出來了
再多的話,您"坦"的住?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貼張內側車道開110的罰單不就一翻兩瞪眼了!

不到110都不罰了


小弟一直很好奇
這樣您怎麼開110的
yan49516 wrote:
前面都回過話了,沒看懂?
交通警察確實以內側車道速限110為準,來取締違規沒錯呀,本來就容許測速器誤差+-10公里內不開單。

行車速限哪來什麼寬限值,只有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的規定,
時速121時被開罰單時,上面會寫超過最高速限11公里了,110就是規定的最高速限,哪來什麼寬限值,
警察只是告訴你內側車道,沒有設最低速限,要使用就只能開最高速限,
把容許儀器的誤差值,當做是速限的寬限值,根本錯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取締用科學儀器
容許誤差為2KM


小弟這要求不高吧?


您說的跟警察說的都不一樣
您發文前有問問看警察嗎?
小弟要相信內政部警政署國道警察局交通科還是yan49516?

害人家被開罰單
您要幫忙繳嗎?

8924132 wrote:
安全車距及車種跟'...(恕刪)

若沒管制規則加嚴管制,
請問我可不可以開大車進入內側車道?
安全車距的算法是法律33-2定義的還是管制規則?
你說呢?算不算加嚴?限縮?

安全車距及車種
跟"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有什麼關係?
⋯⋯⋯
可不可以開大車進入內側車道來超車?
超車時要不要保持安全車距?
你說呢?算不算加嚴?限縮?


其實是您跳掉一大堆答不出來了
再多的話,您也只能貼易經自high!
1974 wrote:
交通部路政司 書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路臺監字第107040****號
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您107年6月22日電子郵件反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之差異一案,本司回復如說明。
說明: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另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款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開2條文係說明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內側車道應遵守之規定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並不生扞挌之情事,倘您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內車道,除超車外,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依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敬請參考。

一定沒用小弟這"唇亡齒寒"的故事去問

在路上造"共業"
不回中線
留著讓慢車進來


然後"業力迴向"


最後,殘存亦沒路


兵敗如山倒
這種前方交通狀況改變,透過累積傳遞的方式同化後方車流的現象,我們稱為衝擊波。當兩種穩定車流互相衝擊時,會出現不連續的現象,在不連續交界面的時-空作用,就是衝擊波。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可不可以開大車進入內側車道來超車?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兩線道的內側車道大型車可以直接進去"超車"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時要不要保持安全車距?

保持安全車距就可以不超車占用超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呢?算不算加嚴?限縮?

不用管法律的"內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可以進入超車道是"加嚴",還是"限縮"?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其實是您跳掉一大堆答不出來了
再多的話,您也只能貼易經自high!

跳不跳
high不high
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您"永遠"不敢正面回答"到底超完車不回中線,可以帶來什麼好處?"
8924132 wrote: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恕刪)

兩線道的內側車道大型車可以直接進去"超車"喔
對啊,那是兩線道啊,啊三線道的內側車道大車也可以進去超車嗎?



法律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的,規則8-1-3也沒否定這點!但後面敘敘就提供了另一種用路方式囉!
不超車可以進入超車道是"加嚴",還是"限縮"?
~錯囉,三線道不就被「規則」限縮到囉!

你在三線道時在內側車道用路就該感謝管制規則限縮「大車」的路權囉!

您"永遠"不敢正面回答"到底超完車不回中線,可以帶來什麼好處?"
好處是可以連續超中線三台車,其車距有115公尺以上的慢車陣!
若是超完車有安全車距就得回中線,那得在中內車道變換6次車道呢!你都這樣來來去去的啊!辛苦了!

好處是可以避開上下交流道時中外車道的慢車呢!
外車道的慢車就會讓其他後車走中線,甚至內線!

您"永遠"不敢正面回答"到底超完車不回中線,可以帶來什麼壞處?



乖,快退隱吧!
有時間就多休息及習經...

若要挑戰法規請快去,不然87%的台灣人開始瞧不起你了..
「業力迴向、最後,殘存亦沒路、兵敗如山倒」
是你的人生,不是眾生呀!

8924132 wrote:
一定沒用小弟這"唇亡...(恕刪)
herblee wrote: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道路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你自己都提出答案了,
基本上台灣的高速公路會塞車的原因,
除了事故,
就是車流量大又遇到交流道,
但是有時候車流量大,沒有事故也沒有交流道,
突然從很順變成大塞,然後莫名其妙又恢復順暢呢?
herblee wrote:
問題都是根本不甩 法規

答案又被你說了,
就是有人違規切換車道擠壓到他車安全距離甚至造成急煞,
速度就整個慢下來了。

至於儘量內線淨空的理想,
如果中外線車道都塞滿了,
你還能怪內線車道塞滿嗎?
進了內線很難合法切換回中線吧。
不然就只能選擇不要進內線,跟著前車的速度走。
日本人比較有這種習慣,儘量不切換車道,
所以才會有那種中外線塞滿但是內線空空的情況。
台灣人喔,就算時速只差 1 公里也想超車,
所以占用內線和讓出內線兩派說穿了都是濫用內線而已。
反正就是「想比別人快」的思維。
一派是「我龜內線路況單純還能比外線鑽來鑽去快」,
一派是「你讓出內線我就能順利超車一路高速通行」。
每個人都這樣想,內線能不塞爆?

說真的,台灣最守規矩不亂切車道的就是內線的車輛了,
穩龜內線不亂切車道

...事實上,內線真的也有比較快一點,
這是不是表示,
如果所有車輛都不亂切車道,其實每個車道都會更快?
可惜這只是理想而已。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很奇怪的論述,紅燈停叫做停等,雙方仍有通行權?
實際上是紅燈表示該車道的通行權被管制,不允許通行,此時該車道上的車就無法行使自己的路權!

綠燈是表示該車道可以「通過這個路口」,所以有通行權,此時該車道上的車就可以主張自己的路權!
但是,箭頭綠燈有限制車輛通行的方向!

綜上,紅燈停不是車輛自己停等,是駕駛人受到法規的規範,通行權被限制了,必須停等!這才是路權來自於法規!路權跟方向無關,圓形綠燈或是箭頭綠燈(法規)才是決定通行權的方向,駕駛人才能行使路權行車!
有了通行權駕駛人才能主張路權!

法規: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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