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herblee wrote:
有路權一定有通行權 , 但反過來不是,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不是喔
你是這樣說的
大前提(A)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號誌』
小前提(A) 『號誌』 是 【通行權】
(因為 號誌 = 號誌)
結論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通行權】
要先判定論述的語氣及周延性(以下周延記為+,不周延記為-):
全稱肯定(A):「所有A是B」,A+ B- (單稱為準三段論,可視為全稱肯定)
全稱否定(E):「沒有A是B」,A+ B+
特稱肯定(I):「有些A是B」,A- B-
特稱否定(O):「有些A不是B」,A- B+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號誌』 論述是不周延的
並非所有的『號誌』都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 路權 , 並非通行權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只是『號誌』的其中一種, 大前提(A)此論述是不周延的
小前提(A) 『號誌』 是 【通行權】 ,也是不周延的
因為某些『號誌』是 路權 , 並非單單通行權 , 某些『號誌』是通行權 ,並非路權
在大前提與小前提皆不周延,可知此論證無效。


這又是非常典型的 H seafood雙重標準謬論
換個名詞,就可以原封不動還給你


有路權一定有通行權 , 但反過來不是,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不是喔
你是這樣說的
大前提(A)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行進路權
小前提(A) 『行進路權』 是 【路權
(因為 行進路權 = 行進路權)
結論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路權
要先判定論述的語氣及周延性(以下周延記為+,不周延記為-):
全稱肯定(A):「所有A是B」,A+ B- (單稱為準三段論,可視為全稱肯定)
全稱否定(E):「沒有A是B」,A+ B+
特稱肯定(I):「有些A是B」,A- B-
特稱否定(O):「有些A不是B」,A- B+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路權』 論述是不周延的
並非所有的『行進路權』都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 通行權 , 並非路權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只是『行進路權』的其中一種, 大前提(A)此論述是不周延的
小前提(A) 『行進路權』 是 【路權】 ,也是不周延的
因為某些『行進路權』是 通行權 , 並非單單路權 , 某些『行進路權』是路權 ,並非通行權
在大前提與小前提皆不周延,可知此論證無效。

一樣的邏輯
我的論述是不周延,是無效
那H大大的論述是周延,是有效
非常典型的 H seafood雙重標準謬論


若真要論『周延』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是超級不周延論述

現在快速道路允許重機通行
大部分的重機車長都短於2.5米
速限90的快速道路路段
March車主不喜歡車聚,重機車主總喜歡車聚了吧
LOS D 一公里塞到21台重機,都還有足夠的安全車距45米
這樣是堵塞行車嗎??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車速低於速限的路隊長前方一公里無車,你在路隊長後面
一公里內有兩台車,LOS A ,這樣也是不堵塞嗎??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路隊長後面跟了五台車
一公里內有六台車,LOS A,這樣也是不堵塞嗎??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5最高速限標誌60、80、90、100、110都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6的小型車的安全車距從30m至55m都有
你的眼中只有”55m”?? 安全車距只有”55m”論述是周延的嗎?
車速 最小距離(公尺) 最小距離(公尺)
(公里/小時) 大型車 小型車
六十 四十 三十
八十 六十 四十
九十 七十 四五
一百 八十 五十
一百一十 九十 五十五


國道一號大安溪橋以北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國道二、四、六、八、十號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台61、62、64、65、66、68、72、74、76、78、82、84、86、88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這就是你最大的問題
什麼東西都要簡化
”55m” 一票吃到底
“路權” 一票吃到底
“5米車長” 一票吃到底

只會考慮『速限110公里的路段、完全無視快速公路的存在,並只專注於RX350L的車長、且整天喜歡說台灣一堆路隊長但計算時又故意排除路隊長的可行性』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
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更甚者
herblee wrote:
紅燈是"禁止通行" ? 這是亮紅燈, 可是紅燈後方道路卻有車轉過去通行 ?

因為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它只是停等, 停等到左轉燈亮起,就能轉過去 , 顯非 通行權


第 三 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你說『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法規寫得清清楚楚
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還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
論述是錯誤,完完全全無效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兩線道的內側車道大型車可以直接進去"超車"喔
對啊,那是兩線道啊,啊三線道的內側車道大車也可以進去超車嗎?

您不是說內側車道是小型車專用
兩線道的內側車道
不是"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是的,規則8-1-3也沒否定這點!但後面敘敘就提供了另一種用路方式囉!
不超車可以進入超車道是"加嚴",還是"限縮"?
~錯囉,三線道不就被「規則」限縮到囉!

你在三線道時在內側車道用路就該感謝管制規則限縮「大車」的路權囉!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同時適用"是兩個都要遵守的意思
您說不超車時可以使用超車道就已經"牴觸"了

邏輯學上,矛盾、自相矛盾或牴觸(contradiction)被更加特殊化的定義為同時斷言一個命題和它的否定。這個想法基於亞里士多德的無矛盾律,它聲稱「你不能同時聲稱某事物在同一方面既是又不是」。

看到小賢子 wrote:
您"永遠"不敢正面回答"到底超完車不回中線,可以帶來什麼好處?"
好處是可以連續超中線三台車,其車距有115公尺以上的慢車陣!
若是超完車有安全車距就得回中線,那得在中內車道變換6次車道呢!你都這樣來來去去的啊!辛苦了!

好處是可以避開上下交流道時中外車道的慢車呢!
外車道的慢車就會讓其他後車走中線,甚至內線!

我們討論的是這種情況吧?

您自己拍的呢

您看小弟有切來切去?


有沒有105公尺,小弟哪知道啊
反正,找到可以接受的速度就切回去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您"永遠"不敢正面回答"到底超完車不回中線,可以帶來什麼壞處?

小弟老早就回答過了


您還7PUPU的罵在超車道上超車的違規呢
8924132 wrote:
您不是說內側車道是...(恕刪)

「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您po的這段話就已經告訴你同樣是內側車道,二線道與三線道的差異囉!

「"同時適用"是兩個都要遵守的意思」⋯⋯⋯這句話出在哪一條法規?那法律33-1要您遵守管制規則您能選擇不遵守嗎?
您的影片中,你可是在中線有安全車距時,您也是賴在內側車道呢?怎麼沒退回中線呀⋯⋯

「「您說不超車時可以使用超車道就已經"牴觸"了」⋯⋯⋯請問,您是法官啊,說抵觸就抵觸啊!
可是主管機關跟法官,講得跟您可不一樣呢!

又那我過去說的話來圍魏救趙啦!
沒看到我說的「強行介入內側車道車陣中嗎?」
強行不就是「硬切」囉,
不保持安全車距算不算違規?
逼車算不算違規?



那你的90慢車硬是介入內側車道110快車陣,
你是賺到便宜了,卻拖慢了整個內側車道!

原來你寧可慢速超車,也不要最高速限車啊!
原來內車道龜車就是你!







8924132 wrote:
您不是說您的'因果...(恕刪)



幸好還有管制規則提供另一種用路方式,否則你這慢速超車的一直卡在內側車道,還真的是龜車!

8924132 wrote:
您不是說您的'因果...(恕刪)

當你在質疑最高速限車未達110時,
雖然也是要超中線慢車,但同樣標準,您這90車是不是連90都不到呢?

寧可自己龜速超車,也見不得他人高速行車!
難怪你想的跟主管機關或法官是不同的!
Gullit168 wrote:
這又是非常典型的 H seafood雙重標準謬論
換個名詞,就可以原封不動還給你
有路權一定有通行權 , 但反過來不是, 有通行權不一定有路權
不是喔
你是這樣說的
大前提(A)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行進路權』
小前提(A) 『行進路權』 是 【路權】
(因為 行進路權 = 行進路權)
結論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路權】
要先判定論述的語氣及周延性(以下周延記為+,不周延記為-):
全稱肯定(A):「所有A是B」,A+ B- (單稱為準三段論,可視為全稱肯定)
全稱否定(E):「沒有A是B」,A+ B+
特稱肯定(I):「有些A是B」,A- B-
特稱否定(O):「有些A不是B」,A- B+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路權』 論述是不周延的
並非所有的『行進路權』都是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是 通行權 , 並非路權
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 只是『行進路權』的其中一種, 大前提(A)此論述是不周延的
小前提(A) 『行進路權』 是 【路權】 ,也是不周延的
因為某些『行進路權』是 通行權 , 並非單單路權 , 某些『行進路權』是路權 ,並非通行權
在大前提與小前提皆不周延,可知此論證無效。
一樣的邏輯
我的論述是不周延,是無效
那H大大的論述是周延,是有效
非常典型的 H seafood雙重標準謬論
...(恕刪)

COPYCAT?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根本沒有什麼"推論"!
根本不存在拿號誌 推論 "紅、黃、綠三色燈號"??
法規直接指明
紅、黃、綠三色燈號,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紅、黃、綠三色燈號,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紅、黃、綠三色燈號,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完整的一句話, 也能拆開成 『行進路權』 VS 路權 ?????
此為 存在性謬誤(existential fallacy)是不當假定推理中的集合(路權),另有成員(『行進路權』)存在(即非空),造成的推理錯誤。
不知道『路權』不是用來分派「 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 只是自曝不知道何為"路權"? 毫無路權概念罷了!

Gullit168 wrote:
若真要論『周延』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是超級不周延論述
現在快速道路允許重機通行
大部分的重機車長都短於2.5米
速限90的快速道路路段
March車主不喜歡車聚,重機車主總喜歡車聚了吧
LOS D 一公里塞到21台重機,都還有足夠的安全車距45米
這樣是堵塞行車嗎?? ...(恕刪)


你的Data可以不必符合 顯著性差異(ρ) 嗎?
你根本不知道 統計 的 P-values P值
你這種假設(車長少於4m)? 是落在車長絕對少數 5% 的範圍內 , 95%的車長之外 !
拿 5% 的車長? 要代表 95% 車
硬要說車長少於4m? 對大多數95%以上,擁有高速公路通行權的車是不成立的,在該顯著性差異下,該假設是被拒絕(reject)的。

Gullit168 wrote: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車速低於速限的路隊長前方一公里無車,你在路隊長後面
一公里內有兩台車,LOS A ,這樣也是不堵塞嗎??
...(恕刪)

你一再說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HCM2000的 論述不周延?
卻是拿統計學上被拒絕接受的數字, 來做為證明????

也不必理會高管規則6的規定?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不知道 一公里內有兩台車,LOS A 車距為多少嗎 ????
同樣的錯誤實在是懶得一說再說
你之前就不知道"車距"和 密度D 是同一種當量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61997&p=168#67770824
(密度D) VS (車流量Q) ,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說很多遍了, 到現在還是不知道?
沒問題,我很樂意您繼續錯下去

Gullit168 wrote: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路隊長後面跟了五台車
一公里內有六台車,LOS A,這樣也是不堵塞嗎??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5最高速限標誌60、80、90、100、110都有
...(恕刪)

問題是 高管規則 8-1-1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單向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 最高速限是90 100 110 , 不會有 80
而且80以下被法規把車子搬到外側車道去了 , 這樣的車不會在內側車道上

1公里內2台車,"此種狀況下" 會不會受迫於車距不足, 而無法90km?無法100km?行駛 ? 不會 !


Gullit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制規則6的小型車的安全車距從30m至55m都有
你的眼中只有”55m”?? 安全車距只有”55m”論述是周延的嗎?
車速最小距離(公尺)最小距離(公尺)(公里/小時)大型車小型車六十四十三十八十六十四十九十七十四五一百八十五十一百一十九十五十五
國道一號大安溪橋以北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恕刪)

這只自曝您看不懂二維圖形
X軸和Y軸的數據, XY點 散佈圖 , 也能繪成折線圖

LOS D :22pc/km/ln 那條線的範圍 , 在超過1600車,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 (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這只是 車流量 影響 車速 的關係圖
這個圖形是 車速 和 車流量的 關係 , 堵塞則顯示在 斜率 上 (LOS 那條斜線)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堵塞"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不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無關 "堵塞"
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真正有正相關和負相關的是 Q 和 D 的 這個圖

密度(車距)才是真正的 影響因子

Gullit168 wrote:
國道二、四、六、八、十號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台61、62、64、65、66、68、72、74、76、78、82、84、86、88等路段, LOS D 17車/km也是堵塞行車嗎?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這就是你最大的問題
什麼東西都要簡化
”55m” 一票吃到底
“路權” 一票吃到底
“5米車長” 一票吃到底
只會考慮『速限110公里的路段、完全無視快速公路的存在,並只專注於RX350L的車長、且整天喜歡說台灣一堆路隊長但計算時又故意排除路隊長的可行性』
【LOS C 每公里16車保證不堵塞行車,LOS D 每公里17車一定堵塞行車】
論述不周延,論述無效
...(恕刪)

你看不懂圖嗎?
已經懶得再說了, 很樂意你繼續有誤解 , 沒問題你要說 herblee 就是錯, 就說吧
應該學習以前有一位有名的大學教授 , 學生無論說什麼 ,成績一律 all pass ,教授永遠回答
對,你永遠沒有不對! 很好,你很有潛力,很好,你說得太精準了, 你說得很好, 太好了, 下課


Gullit168 wrote:
更甚者
第 三 節 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你說『紅燈不是禁止通行』
法規寫得清清楚楚
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還可以睜著眼睛說瞎話??
論述是錯誤,完完全全無效
...(恕刪)

1084 F 看到小賢子 回答了你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這樣以 "通行權" 說的通嗎 ?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這禁止通行能說成通行權嗎 ?
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
明明紅燈顯示了 , 車子也照樣進入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通行權 如何能 區分 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不對啊, "通行權"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 若為通行權?
只要是面對"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的所有車 ,都依"通行權"必須強制右轉
明明還是有車在停等, 沒有所有的車都是 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更證明此非通行權 , 而是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路口"是輪替使用 , 不是那一方專用的 通行權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通行權" 解釋不通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路權才能指示行進方向!『通行權』辦不到 !
紅燈若是通行權,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不限對象,一體適用,在有紅燈的情況下, 仍然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顯見此紅燈為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就是因為這是路權,而非通行權!才能區分 直行 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和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綠燈只是優先路權, 仍然必須停等 Yield
紅燈有很多種! 此處的"紅燈"也不是沒有通行權easements! 沒有通行權如何能越過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這只是喪失路權Right of way, 必須暫時停等 , 此紅燈不是道路封閉,不是沒有通行權 !



herblee wrote:
COPYCAT? ...(恕刪)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這樣以 "通行權" 說的通嗎 ?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這禁止通行能說成通行權嗎 ?
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
明明紅燈顯示了 , 車子也照樣進入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通行權 如何能 區分 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不對啊, "通行權"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 若為通行權?
只要是面對"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的所有車 ,都依"通行權"必須強制右轉
明明還是有車在停等, 沒有所有的車都是 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更證明此非通行權 , 而是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路口"是輪替使用 , 不是那一方專用的 通行權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通行權" 解釋不通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路權才能指示行進方向!『通行權』辦不到 !
紅燈若是通行權,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不限對象,一體適用,在有紅燈的情況下, 仍然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顯見此紅燈為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就是因為這是路權,而非通行權!才能區分 直行 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和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綠燈只是優先路權, 仍然必須停等 Yield
紅燈有很多種! 此處的"紅燈"也不是沒有通行權easements! 沒有通行權如何能越過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這只是喪失路權Right of way, 必須停等 」

⋯⋯⋯⋯⋯⋯
看起來是您在斷章取義了!
每一個人都擁有自己的路口通行權,也有行駛道路的權利!
今天是路口的號誌限制了你的通行權,此時你就無法主張你的路權!
你搞錯對象了,
只要是面對"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的所有車 ,都依"號誌開放通行權"必須強制轉 彎!
明明還是有車在停等, 沒有所有的車都是 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因爲是車子停等的「車道道路標線位置」不同!

箭頭綠燈左轉⋯》開放左轉通行權,車子得在「內車道」才有權利左轉!
箭頭綠燈右轉⋯》開放右轉通行權,車子得在「外車道」才有權利左轉!
⋯⋯⋯複製人搞清楚了嗎?能不能「圓形紅燈」時左右轉是因爲號誌加上道路位置才會有「開放」左右轉的通行權!有了被開放的通行權,自然你就能行使路權!
紅燈無法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因為紅燈只管通行權的限制!圓形紅燈表示該車道無法通過這條停止線!
綠燈才是開放通行權!
箭頭綠燈開放有方向的通行權!

通行權 如何能 區分 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因為道路規則是法規訂出,指示在「圓形紅燈亮時不允許通行,但箭頭綠燈允許通行,這是基於該路口實際狀況而開放的通行權!請多看法規!

路權如何喪失?在路口,是因為通行權被號誌限制,你不能主張路權去通過這個路口!
但通過路口前,原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路權是「每個駕駛人行駛道路的權利」!
而駕駛人的路口通行權則被號誌、標線等交通規則限制有關!由號誌分配通行權指定給那一邊路口而已!




通行權」之內涵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 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就文首案例而言,單行道上,道路並不提供逆向者之「通行權」,導致逆向 之車輛根本無路權得以取得(處罰條例 45 條 1 款),若以法律觀點觀之,「通行 權」的存在與否是一個法律因素,或是基於交通流暢目的,或是基於安全考慮因 素,或是基於其他社會因素,而不賦予通行允許,逆向者違背此一法律因素,創 造一個法所不能容忍的危險【4、5】,導致事故發生後,逆向者便常需為事故結 果負全部之責任。反之,順向者基於通行權之允許,可正當取得路權,受到路權 之保障,至於其身份上的暇疵,則應非在路權這部分來檢討,本文將於 3.2 節中 討論。
又如,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 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 53 條),其違反規範而強行 通過者,勢將製造之一法所不容的危險,當然其本身必將不再受到法律之保障 【4、5】,此即為「通行權」與「路權」之關係。


這一篇的例子,
單行道上,道路並不提供逆向者之「通行權」,導致逆向 之車輛根本無路權得以取得(處罰條例 45 條 1 款)

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 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 53 條)!
看到小賢子 wrote:
單行道上,道路並不提供逆向者之「通行權」,導致逆向 之車輛根本無路權得以取得(處罰條例 45 條 1 款)
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 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 53 條)!


通行權與路權 都分不清
也搞不懂
交通怎會(良)好?

容我用"超級白話文" 解釋:

高速公路以及快速道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路權 是屬於 為超車行為所用;

而超車行為 不僅只是超車動作運行而已

過程中 還包括有通過行為~(通行權)~~~

因此 超車道主要是為超車所用

(我堅決認為)法規立意,是以不妨礙超車道功能 不妨礙行車之下

您可暫時利用超車道通過

這/以上/ 您可知悉 明白與接受吧

當您 不困難做到達成時
就莫刻意 持續占用超車道(非超車 請勿占用內側車道)

刻意長時間 占用超車用道

代表您真的 不認識中文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八字(真/箴)言

刻意蓄意惡意擋住大家的通道 就是 豬 聽不懂人話
Kelly920925 wrote:
通行權與路權 都分...(恕刪)


這裡,從沒人否定超車道!沒人鼓勵擋道!

但當有人用規則行駛內側車道,他也沒違規!

如果這樣都聽不懂,那跟🐷沒兩樣,這樣你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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