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睏寶寶寶 wrote:
我單純要講的是 別擋路 林北要過! 這樣而已........ 跟法規不法規的沒關係 法規關我屁事~XDDDD


畢竟是法治社會
凡事照著規矩來大家比較不會有爭議也最公平
就有點像你在超商排隊結帳,後面的想要先結,請你讓開別擋路
「你想排隊是你家的事,請尊重不想排隊的人的權利」
怎麼看都覺得腦袋有洞,沒錯吧?
諸葛小花 wrote:
你看看你上一篇我說太...(恕刪)


中線道阿 台灣法規雖然只限制內側超車道, 不過其他國家已經在管制 持續佔據中線車道的駕駛行為(middle lane hogging)喽



文明的人群們會持續做出改善 在現有的硬體下提升效率

有人不文明的人就只想著自己的權益要用好用滿 站著自以為的道德高處 毫不介意的去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喜換佔據內側超車道的人 今天又打算製造多少的堵塞? 逼迫多少車輛跟在你們後面? 激怒多少駕駛要從右側進行超車哩?
hughkk wrote:
畢竟是法治社會
凡事照著規矩來大家比較不會有爭議也最公平
就有點像你在超商排隊結帳,後面的想要先結,請你讓開別擋路
「你想排隊是你家的事,請尊重不想排隊的人的權利」
怎麼看都覺得腦袋有洞,沒錯吧?



常常有些三寶 要結帳了 聽到店員說 $126, 才開始問現在有甚麼優惠, 等店員唸完優惠方案, 再花個30秒定格思考優惠方案, 才悠悠的說 就這樣結帳吧,

然後打開碩大的手提袋, 再雜亂無章的提袋內翻找那個零錢包, 找出零錢包, 開始慢慢數零錢, 還多是$1, $5, 數到零錢不夠, 再把零錢倒回零錢包, 將零錢包收好.

再從提袋內挖出皮夾, 皮夾內放滿滿的收據, 發票, 從裡面找了一下才挖出鈔票結帳

結完帳後, 再慢悠悠的掏出零錢包, 將找的零錢收到零錢包中, 收回手提袋中

再一樣一樣地把購買的物品 妥善的放置於手提袋內.........

在他的心中, 我有結帳的權利, 其他人不能催我, 否則就是侵害我慢悠悠結帳的權利
nerdwannabe wrote:

中線道阿 台灣法規雖然只限制內側超車道, 不過其他國家已經在管制 持續佔據中線車道的駕駛行為(middle lane hogging)喽



文明的人群們會持續做出改善 在現有的硬體下提升效率

有人不文明的人就只想著自己的權益要用好用滿 站著自以為的道德高處 毫不介意的去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喜換佔據內側超車道的人 今天又打算製造多少的堵塞? 逼迫多少車輛跟在你們後面? 激怒多少駕駛要從右側進行超車哩?


文明人?法規8-1-1看了嗎?
不看法規只想自己超速請大家讓道才是文明人?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限速100路段我一路開100GPS在中線在台灣不是文明人了?

一個是不斷說白紙黑字
結果自己看法規看得歪哥起挫

一個是不斷跳針好禮三選一
然後用各種奇怪歪理來說你們檔路都是錯
市區擋路 中線檔路
你們要不要停路邊晚點再上路?
herblee wrote:
是啊!您的AI能天馬行空自行推衍不知那來的說法?(1)無法源依據(2)擴張並倒推半條但書跑出法條沒有的東西,違反但書規則(3)說法毫無路權概念?herblee不能,須引用法律依照法律原則,受法律的拘束
2025-12-23 13:51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說「無法源、擴張、毫無路權概念」,這三點其實都可以一條一條用「白紙黑字」對照給大家看:

一、法源在那裡?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原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公局官方說明》也直接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中間車道供時速 80 公里以上至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


甚至高雄市交通局引用法院見解時也寫得很清楚:

「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由此可見,於高速公路行駛內側車道,如非為超車,僅得以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三個都是明確的「法規文字+主管機關官方解釋+法院實務引用」,請問哪一個叫「無法源依據」?

二、「得」是授權還是裝飾?

法律用語裡,「應」是強制義務,「得」是可為/授權,「不得」是禁止,這是基本常識:

「『得』在法律用語上不具有強制之意,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第 8 條但書用的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寫「應」=不是強制你一定要在內側行駛。

用「得」=在符合不堵塞+守住最高速限的前提下,法律允許你採取這種行駛方式。

這就是標準的「授權可為」,不是什麼「AI 天馬行空」。

三、誰在擴張、誰在縮減?

條文明文寫了:「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公局官方說:「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超車道之功能。」


地方交通局與法院實務也說:「如非為超車,僅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


這三者的共同重點是:

內側車道原則上是超車道(本文)。

在不堵塞+最高速限條件下,小型車可以在內側車道行駛(但書的授權)。

龜速車、低速車不可以拿這個但書當擋箭牌,仍要退到外側。

現在反過來看你自己的做法:

把「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硬說成「跟路權無關,只是補充速限」。

把立法者和主管機關白紙黑字寫出來的「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整句話當空氣。

自創「內側僅得超車」八個字,卻拿不出任何一條法條寫這樣的句子。

這樣看下來,究竟是「AI 擴張亂推」,還是你在「縮減條文內容、抹消明文授權」,旁觀者心裡都很清楚。

四、路權概念反而是你自打臉

高公局官方已經講得很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句話就是標準的路權配置邏輯:

路權原則:內側優先給超車使用。

在不堵塞前提下,再分配一部分內側使用權給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小型車。

這才是真正有「路權概念」的說法:
既維持內側作為超車道的性質,又讓符合條件的小型車能在不影響流暢的情況下使用內側行駛。

你一口咬定「任何談『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說法都無法源、是擴張、沒路權概念」,那你等於是把:

法條文字、

主管機關官方說明、

法院與地方法規實務,

全部一起打成「非法、亂講」。這樣的標準,恐怕已經不是「受法律拘束」,而是「只受自己腦補拘束」了。
herblee
處罰條例4說但書的"得以最高速限"的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駕駛人是遵守!您卻說駕駛人得以?完全弄錯對象!不知道駕駛人要如何得以一面限5標誌?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您卻只截取"應依標誌"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指的是herblee神界的交通部嗎?
herblee wrote:
《大家都是說可以用最高速限+不影響車流繼續行駛》大家都說可以就能推翻法條?(1)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2)安全規則101條:超過,行至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2025-12-23 13:58

大家推翻個毛?
大家就跟但書走而已
只有你herblee選擇性失明
在你herblee神的世界裡提到8-1-3的全都是不懂法
法官、高公局、鄉民、AI全都不懂法
因為你herblee神的世界沒有這條
有的話那就是你各位不懂中文亂解釋我herblee解釋的才對



已丟

Herblee 您好,

您說「大家都說可以就能推翻法條?」這點完全同意:一切要回到法條本身。那我們就照您列的兩條一起看:

一、《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開頭+第 3 款本文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同時出現三層:

「應依標誌」→ 看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牌子,就知道它的性質是超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確認原則用途是超車。

同一款緊接著的但書→ 在不堵塞+最高速限條件下,小型車「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同一條法條裡,立法者自己就把「原則」+「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行駛」一起寫進去了,不是旁人「大家都說可以」硬加上去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你提到的「超過、行至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這條在講的是「超車動作的完整流程」——要怎麼變換車道、超越、回到原車道,避免危險,這是針對「正在執行超車行為」時的義務規範。


它解決的是:

超車前後,怎麼變換車道才安全。

超車完成後,要回原來車道,避免長期占用內側造成風險。

但它沒有處理的是:

在「不是處於超車動作中」、而且「沒有造成堵塞」、而且「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情況下,小型車是否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一塊,正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在補的空隙。


三、總結給旁觀者看

你引用的第 8 條開頭+標誌+本文:證明「內側原則上是超車道」,這點誰都同意。


你刻意不提的同款但書:明寫「小型車於不堵塞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就是在原則之外的「條件化允許」。


你引用的安全規則 101 條:只處理「超車行為進行中」的變換車道義務,沒有推翻任何「在特定條件下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授權。


所以,問題不是「大家都說可以」推翻了法條,
而是:你每次引用法條,只念自己喜歡的那半句,把同一條裡面不合你意的那半句(「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整段略過。

真正尊重法條的作法,是把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本文+但書」完整讀完,而不是只留下你喜歡的那四個字「超車道」。
herblee
引用的全是法規白紙黑字!您卻沒有依照法條?對於"車道之使用"高管規則8明明寫「應依標誌」!您未依法應依標誌, 卻牴觸法條去依照無設置者的8-1-3但書?都不依據法條, 都是抓一些某某人說的?還能說啥?
諸葛小花
herblee 你知道你是全01最沒資格講白紙黑字的人嗎? 選擇性失明就算了 還在這裡不斷PUA別人
herblee wrote:
Middle lane Hogger這是您自己承認的,因為高管規則8-1-1白紙黑字『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已經規定了中線車道路權: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2025-12-23 14:07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又在玩「斷章取義」的遊戲了。

你引用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然後宣稱這就是「中線車道只能暫時利用、不能行駛」。

但請你把這一款的開頭主語看清楚:

「一、在高速公路……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發現了嗎?
這條規定限制的對象是「慢速小型車」(低於 80 或 70 公里者)。
對這些「慢速車」來說,它們的確只能走外側,中線只能拿來超車。

但是!
對於「非慢速小型車」(也就是速度正常的車輛),高公局的官方解釋寫得非常清楚:

「中間車道供時速 80 公里以上至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


也就是說:
只要你的速度在 80~110 之間(非慢速車),你本來就有權在中線車道持續行駛,完全不需要符合「暫時利用」或「正在超車」的條件。

你刻意把針對「慢速車」的限制(第 1 款),拿來套在所有行駛中線的車輛頭上,然後喊著「Middle lane Hogger」,這就是在混淆視聽。
在台灣法規裡,中線車道對於正常速度的小型車來說,就是合法的行駛車道,不是只能拿來超車的。

請不要把給慢速車的緊箍咒,亂套在正常用路人頭上
諸葛小花
herblee 我叫你找法官這段你都會當作沒看到 我跟你說過不知道多少次了 你到底是沒空還是不敢?
諸葛小花
herblee 回話啊 阿神 別裝死啊
諸葛小花 wrote:
文明人?法規8-1-1看了嗎?
不看法規只想自己超速請大家讓道才是文明人?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限速100路段我一路開100GPS在中線在台灣不是文明人了?

一個是不斷說白紙黑字
結果自己看法規看得歪哥起挫

一個是不斷跳針好禮三選一
然後用各種奇怪歪理來說你們檔路都是錯
市區擋路 中線檔路
你們要不要停路邊晚點再上路?


以上的回答非常符合AI在剖析喜歡佔據內側超車道人的心態
看看3.1 的部分, 很完美的說明 真是不意外

尤其是那句 "我佔用了 你就得等!!!" 真是完美

第三章 民族性與深層心理分析:引用山根勇藏視角
A車駕駛為何會產生「我守法我最大,無須顧慮後車」的心理?這不能僅從個人性格解釋,而應連結到台灣社會的文化深層結構。引用日本學者山根勇藏(Yamane Yuzo)在1930年出版的《臺灣民族性百談》中的觀察,我們可以對此類駕駛心理進行跨時空的文化剖析。

3.1 「給人添麻煩」(迷惑,Meiwaku)意識的欠缺
山根勇藏在書中對台灣人的性格有多面向的觀察。相較於日本文化中極度重視「不給他人添麻煩」(Meiwaku, 迷惑)的集體主義思維,山根觀察到當時的台灣人具有某種程度的**「粗獷」與「利己」**特質 。

在日本的駕駛文化中,即便自己開在速限上,若後方有來車,駕駛人會下意識地感到「我擋到人了」、「我造成了他人的困擾」,進而迅速讓道。這種行為並非單純出於法規恐懼,而是內化了的社會規範——維護群體的和諧流動優於個人的權利主張。

反觀A車的心理,恰恰反映了山根所描述的缺乏「公德心」(Public Spirit)的一面。A車駕駛將「守法」(遵守速限)視為個人的道德高地,卻忽視了「公德」(不阻礙他人、促進群體利益)的重要性。在A車看來,只要自己不違法,就不需要為他人的不便負責。這種**「原子化的個人主義」**(Atomized Individualism)導致了道路空間的零和博弈:我佔用了,你就得等。

3.2 「強頭倔腦」與錯誤的正義感
山根勇藏曾描述台灣人性格中有「精力旺盛、豪邁英勇、輕舉妄動」的一面,有時甚至帶有某種「強韌的固執」 。

應用於現代交通心理,A車駕駛往往具備一種**「道路糾察隊」(Road Vigilante)** 的心態。他們潛意識裡認為:「後面的車想超車就是想超速,超速是違法的,我擋住他是在『協助執法』或『遏止違規』。」這種心態將個人的固執轉化為一種虛幻的正義感。 山根提到的台灣人「喜歡用粗話罵人」 ,在現代則轉化為「路怒」與「堅持不讓」的行為對抗。A車的堅持不讓,本質上是一種非語言的暴力與對抗,反映了深層文化中對於「面子」與「輸贏」的執著——讓道被視為示弱,堅持佔用則被視為捍衛權利。

3.3 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作祟
台灣社會深受漢文化與近代西式法律移植的影響,常出現一種**「法匠式」的思維**。A車駕駛緊抓著法條中的「最高速限」四個字,卻無視法條整體的「超車道」架構與「不堵塞」前提。這反映了對法律理解的淺層化:只看到授權自己的部分(Rights),卻忽視了伴隨的義務(Duties)。這與山根勇藏觀察到台灣人有時會鑽營、忽視大局的民族性特質若合符節。
hughkk wrote:
畢竟是法治社會
凡事照著規矩來大家比較不會有爭議也最公平
就有點像你在超商排隊結帳,後面的想要先結,請你讓開別擋路
「你想排隊是你家的事,請尊重不想排隊的人的權利」
怎麼看都覺得腦袋有洞,沒錯吧?


廢話 因為..排隊結帳沒有所謂 "超車道" 阿......



如果今天你在中線道 龜著 我一定不會說甚麼 我會乖乖自己找空隙超車

但是今天你在"超車道" 那你不讓路..不就很腦殘的想法嗎

你也不會今天跑去快速通關 然後說 我想要多一點繁雜的手續~ 這樣你在快速通關卡著幹嘛 你幹嘛不要去一般通關 慢慢走流程??? 你在快速通關的位置 跟我說你想要慢一點??? 阿????


大家乖乖排隊結帳 是因為 店員的速率 就這麼快 他有在動 而且已經無法再更快速了

但是你占用超車道 如果前方沒車 你可以在更快一點啊 或者離開內側車道 去中線阿 重點!! 你為什麼不去中線?? 在路上慢 或快 是你的權利 但是你不能卡著後面的人啊 如果你在超車道 前方有車 我當然不會說甚麼
但是你超車道上 如果前方沒車 是不是該滾一邊 別擋路~~~
nerdwannabe wrote:
以上的回答非常符合AI在剖析喜歡佔據內側超車道人的心態
看看3.1 的部分, 很完美的說明 真是不意外

尤其是那句 "我佔用了 你就得等!!!" 真是完美

第三章 民族性與深層心理分析:引用山根勇藏視角
A車駕駛為何會產生「我守法我最大,無須顧慮後車」的心理?這不能僅從個人性格解釋,而應連結到台灣社會的文化深層結構。引用日本學者山根勇藏(Yamane Yuzo)在1930年出版的《臺灣民族性百談》中的觀察,我們可以對此類駕駛心理進行跨時空的文化剖析。

3.1 「給人添麻煩」(迷惑,Meiwaku)意識的欠缺
山根勇藏在書中對台灣人的性格有多面向的觀察。相較於日本文化中極度重視「不給他人添麻煩」(Meiwaku, 迷惑)的集體主義思維,山根觀察到當時的台灣人具有某種程度的**「粗獷」與「利己」**特質 。

在日本的駕駛文化中,即便自己開在速限上,若後方有來車,駕駛人會下意識地感到「我擋到人了」、「我造成了他人的困擾」,進而迅速讓道。這種行為並非單純出於法規恐懼,而是內化了的社會規範——維護群體的和諧流動優於個人的權利主張。

反觀A車的心理,恰恰反映了山根所描述的缺乏「公德心」(Public Spirit)的一面。A車駕駛將「守法」(遵守速限)視為個人的道德高地,卻忽視了「公德」(不阻礙他人、促進群體利益)的重要性。在A車看來,只要自己不違法,就不需要為他人的不便負責。這種**「原子化的個人主義」**(Atomized Individualism)導致了道路空間的零和博弈:我佔用了,你就得等。

3.2 「強頭倔腦」與錯誤的正義感
山根勇藏曾描述台灣人性格中有「精力旺盛、豪邁英勇、輕舉妄動」的一面,有時甚至帶有某種「強韌的固執」 。

應用於現代交通心理,A車駕駛往往具備一種**「道路糾察隊」(Road Vigilante)** 的心態。他們潛意識裡認為:「後面的車想超車就是想超速,超速是違法的,我擋住他是在『協助執法』或『遏止違規』。」這種心態將個人的固執轉化為一種虛幻的正義感。 山根提到的台灣人「喜歡用粗話罵人」 ,在現代則轉化為「路怒」與「堅持不讓」的行為對抗。A車的堅持不讓,本質上是一種非語言的暴力與對抗,反映了深層文化中對於「面子」與「輸贏」的執著——讓道被視為示弱,堅持佔用則被視為捍衛權利。

3.3 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作祟
台灣社會深受漢文化與近代西式法律移植的影響,常出現一種**「法匠式」的思維**。A車駕駛緊抓著法條中的「最高速限」四個字,卻無視法條整體的「超車道」架構與「不堵塞」前提。這反映了對法律理解的淺層化:只看到授權自己的部分(Rights),卻忽視了伴隨的義務(Duties)。這與山根勇藏觀察到台灣人有時會鑽營、忽視大局的民族性特質若合符節


你看看你
這好像也是你不斷複製貼上的內容之一
三選一之外的突變版本

還文明人咧?
文明人不守法只看地下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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