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先站在路邊停車格裡佔位子不讓別人停!這樣合理嗎?

paul751229 wrote:
讓我好想檢舉這種爛人...(恕刪)


善用照相功能

郝室長信箱等著你發文
之前住信義區那邊,有一排沒收費格的巷弄

那一排車子是直的停進去,車頭朝馬路的

其中有一位計程車司機,他有兩台車,一台計程車一台休旅車

平常是兩台車一左一右各佔一個停車格

他老兄只要開其中一台車出去,就會把另一台故意開到兩個停車位中間,一台車佔兩個位置

所以他只要一次只開一台車,就永遠都有兩格車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第 50 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這很明確阿!

只要倒車撞到別人的車最差也能用第50條處罰

古早很少開罰是因為沒有行車記錄器舉證困難

不是倒車入庫是合法的

倒車入庫基本上仍是非法行為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公設停車格被人佔用理論上是可以開單罰300的

只是一般很難抓所以幾乎沒人被開過

如果警察來的確可以用以上來罰行人

因為以標誌來說

停車格是給車停的
她人呆在那裏不讓我停, 我車也停在格子外面不讓她的車停
她人先來, 我車可先到阿
wanlife wrote:
不是倒車入庫是合法的

倒車入庫基本上仍是非法行為




你還好吧!

倒車入庫是違反那一條法規?小弟才疏學淺!尚請賜教。
否極泰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0 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倒車入庫本身沒有違法

但是倒車的行為

最明確的就是這條

只要你倒車撞到後車或人

就是你的錯

當然對方要能舉證

另外

如果有人拍下來整個後退過程

這一條也可以用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因為行逕方向沒有規定是車頭還是車尾方向

所以倒車其實也是算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只是一般沒有人這麼無聊會去搞別人

舉證有人違反規定而已





所以路邊停車子

事實上用後退的慢慢停好是錯的

應該是用車頭先進去

以法律來說

1.行徑方向是正確的

2.車位是以誰先使用為準

如果用人佔

我可以主張

行人未依規定待在人行道或是騎樓及未依號誌通行

承太朗 wrote:
今天開車要停車時,看...(恕刪)


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
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喔拉

我要當個毫笅孩!!

wanlife wrote:
最明確的就是這條

只要你倒車撞到後車或人

就是你的錯

當然對方要能舉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0 條 ‧是說在任何地方做倒車時、未做好應注意事項而肇事,才開罰。


但在做倒車入庫時!並未肇事,那......是違反了那條法規?
否極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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