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code wrote:
.....
誰知道後面那台愛逼車的駕駛有沒有帶槍、吸毒、酒駕?
在國道上遇到違規駕駛神精病逼車,為了保住小命,還是讓一下吧!
免得出事後,少一塊肉可就長不回來了!!
說得好!
ps.
不是「少一塊肉」是...多幾個洞。 砰! 砰! >___<
joey5 wrote:
如果有警察跟你這樣講,
請用力把他爆出來,
他沒有測速槍,沒有你車子的時速表,沒有GPS這些資訊如何判斷?
說出你自己假設的那些話根據何在?
但我們自己有車速表,有GPS,甚至有被開單的經驗,
都可以知道誤差大約多少,
要讓自己超過速限但不超過寬限值有何難處?
此等小事何須專業?何須權威?
joey5 wrote:
我認為可以肯定, 你認為我不能肯定, 又在這裡打轉, 依舊沒有共識.
flycode wrote:
時速110,後面的車必須要保持距離55公尺,後車若逼近,則後車違規在先,罰單3千!
...(恕刪)
jonathan18999 wrote:
這種事扯不清的, 我也可以舉交通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恕刪)
DSNT wrote:
我以為順著話題這樣子...(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