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簡7310 wrote:
我的意思是她從我左邊...(恕刪)
這我親自體驗過偉大的『應注意未注意』惡例!
機車騎士倒在車邊,手僅骨折,肇事鑑定兩次我均無責,
仍被法官用此:應注意未注意、肇責也僅供參考等等『超專業』的方式,
要我賠償機車騎士十多萬元,請問我就應該嗎?!
傷者為重、死者為大!
大車賠小車,這啥麼鬼呀?!
我們國家的法官、檢查官等,都可以在『0.1秒內』做出:
前、後、左、右、上、下 的 360 度危險迴避措施,
否則他(她)們哪有這種資格用:『應注意未注意』來當籌碼呢?!
待絕對路權確實後,啥麼車要上啥麼路,我都舉雙手贊成!





























































































